雅典法律制度

雅典法律制度

雅典法律制度是古代雅典實行民主制度時所有法律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典法律制度
  • 實質:西方奴隸制國家的典型代表制度
  • 性質:制度
  • 所屬:雅典
雅典法律制度
一、古希臘法的含義和特點
古希臘法泛指存在於古代希臘世界所有法律的總稱。其一般特徵是:各城邦國家各自製定和適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統的成文法規,內容詳盡,部門完備;缺乏像羅馬法那樣的嚴密法典,審理案件的旨趣不在於法條內容的適用,而在於“公道”的抽象標準,因此在技術上較為靈活;在各城邦法律的衝突中產生了一些古希臘化國家的希臘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則,產生了“普通法”;希臘化的法律由多種邦土法律構成,術語和規則不甚固定和嚴謹;希臘化法律中衝突法比較發達。
二、雅典“憲法”的產生原因及其歷史地位
雅典城邦國家是古希臘世界實行奴隸制民主制的典型。在公元前7——前5世紀,由於平民和貴族的鬥爭引起雅典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並由多名商業貴族當選的執政官創立並發展了雅典“憲法”。雅典是個沿海國家,工商業發展較早,對外貿易發達,工商業奴隸主集團勢力強大,而靠土地收入的氏族貴族勢力相對軟弱。兩大集團在爭奪統治權的鬥爭中,工商業奴隸主集團得到了廣大農民、手工業者的支持。農民和手工業者是軍隊的核心,又是民主政治的積極要求者。雅典全盛時期自由民總數9萬,而男女奴隸多達36.5萬。階級關係狀況要求統治者要緩和與自由民之間的矛盾,雅典城邦國家最終採取了民主共和制的國家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及其“憲法”由梭倫改革奠定基礎,到公元前5至4世紀進入 最發達時期。其民主性的特點有:形式上允許一切雅典公民參與國家日常活動,公民直接參政、議政和行使司法權;實行公職人員選舉制、任期制,並有較嚴密的監督制度和程式;決定國家重大問題採用集體會議制;這些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公民可通過各種制度來直接捍衛民主制度。恩格斯評價雅典的伯里克利時代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種“高度發展的國家形態”。這種民主政治制度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具有進步意義,推動了雅典經濟和文化的迅速發展,並對後來的歐洲民主傳統產生重大影響。但是,雅典民主實質上是奴隸主階級的民主,有其深刻的階級局限性。當時雅典居民中擁有公民權的不足總人口的1/20,民主制度的實施和貫徹局限在狹小範圍內;農民、手工業者不可能經常放棄生產去開大會,政治權力實際為少數有產政治家掌握;當選公職人員需要在年齡、財產資格、是否欠國家債務等方面具備一定資格,限制了普通公民的當選;民眾大會雖然是雅典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在政治生活中起極大作用,但基本是依統治集團意志運轉,以此來實現奴隸主階級對奴隸的專政。
三、古希臘邦際關係法和戰爭與和平法
由於古希臘城邦間相互獨立,互不隸屬,在社會經濟或軍事需要情況下城邦之間會暫時結盟,聯盟成員一般保持平等地位。這樣,逐漸產生了一種類似現代國際私法、國際法性質的邦際關係法和戰爭與和平法,成為希臘法律文化中獨具特色的寶貴財富,為近代的國際法和國際私法提供了可資借鑑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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