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縣國土資源局

隆安縣國土資源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隆安縣國土資源局
  • 人員編制:局長1名、副局長3名。
  • 職責調整: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
  • 主要職責: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基本信息,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基本信息

根據《中共隆安縣委員會隆安縣人民政府關於隆安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隆發〔2010〕6號),設立隆安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強化執法監察責任,加強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全縣國土資源管理、利用和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縣內涉及國土資源的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起草和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全縣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縣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指導和審核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負責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相關管理工作,協調配合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徵收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測繪行業管理,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全縣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測繪成果匯交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隆安縣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文電、綜合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負責和指導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計畫,組織職工培訓;指導本系統職稱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
(二)土地糾紛調處股
負責土地權屬糾紛案件的信訪和調處工作;指導鄉鎮開展土地糾紛調處工作。
(三)規劃科技股(調控和監測股)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利用和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規劃等國土資源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和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報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鄉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編制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對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對外合作與交流;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指導、審核鄉(鎮)、村各項國土資源規劃。
(四)財務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參與制訂基本建設計畫;負責部門預決算、行政事業收費和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參與政府採購;配合徵收管理相關專項資金;配合財政部門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年度預算;配合有關部門徵收各項稅費基金;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具體徵繳;負責對土地出讓收支業務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填報國有土地收支統計報表;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徵收審批費用上繳工作;負責劃撥土地成本核算相關工作;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五)耕地保護股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管理、審核、上報以及同級審批許可權的土地開發項目的立項批覆;組織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立項評估、竣工驗收、覆核工作;承辦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鎮批次、單獨選址項目、城鎮及村莊批次等各類新增建設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先行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各類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指導、監督征地拆遷工作。
(六)地籍與測繪管理股
負責地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變更調查;負責地籍的動態監測、統計及信息化建設。
負責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要測繪工作;負責測繪市場管理,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承辦縣級基礎測繪成果複製、轉讓或轉借的審批工作;負責本縣測繪計量人員資格審核報批工作;承辦縣基礎測繪規劃及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備案工作;協助上級部門開展測繪資質證書、作業證書監督管理工作及測繪成果的匯交和目錄編制發布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改變土地使用條件及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的供後監管工作;承擔全縣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指導本縣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實施土地估價行業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土地分等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結果審核及備案;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和監管;指導和審核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八)礦產資源管理股
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承擔採礦權審核登記發證的相關管理工作;管理採礦權市場;參與調處採礦權爭議、糾紛;負責重要礦產品準運證審核;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擬訂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九)地質環境股
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地質環境保護相關的規劃。組織技術隊伍分析認定較重要地質災害的形成原因;牽頭協調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施情況;承擔地質災害防治的宣傳、預報、監測工作;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實施備案管理;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負責探礦權的監督管理。
(十)執法監察與政策法規股
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測繪等國土資源管理業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舉報;依法組織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行為;指導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業務工作。
承擔與國土資源有關的全縣性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審核和清理工作;對本局擬做出的重大決策及具體行政行為提出法律意見;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負責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調研和起草全縣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行政管理等綜合性政策建議;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統籌協調政務信息公開工作。

人員編制

隆安縣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為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2名。

其他事項

(一)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設定仍暫按《隆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隆安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隆政辦發〔2006〕73號)檔案執行。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港口作業區內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各相關職能部門執法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督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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