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工商聯合會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工商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性組織,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是非公經濟人士的“娘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工商聯合會
  • 地區:陽江市
  • 簡稱:工商聯
  • 類型:全國性組織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陽江市工商聯成立於1953年,其前身是陽江縣工商業聯合會,1988年陽江撤縣建市,更名為:陽江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簡稱工商聯)。
陽江市工商聯(總商會)現有江城、陽春、陽東、陽西、海陵、高新區等6個縣(市、區)工商聯(商會)組織,10個鎮級商會,7個行業商會,會員3400多人,主要包括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資企業等,私營企業出資人、個體工商戶、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原工商業者等。形成了遍布全市的組織網路,並與港澳及國外多個工商社團建立了密切的聯繫。
陽江市工商業聯合會的宗旨: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團結工商業界,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工商聯的職能和作用,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一、為廣大工商界企業打造一個交流、合作的平台。為各行業企業之間互通信息、互相學習、取長補短、尋找商機、招聘人才、開拓市場、達到共同發展目的。
二、接受企業投訴,代表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企業調解勞動糾紛,協調企業與職能部門的關係,定期或不定期到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調研工作,並將企業反映的熱點、難點意見和建議形成調研報告提交給黨委和政府作參考。
三、組織企業外出參觀考察,開展各種商貿活動,推動經貿交流和協作,為企業拓展市場空間。
四、為企業提供政策和法律援助、提供市場信息、融資、技術人才、企業管理培訓等方面服務。
五、承辦黨委和政府委託的各種招商和推介活動。
六、積極向各級人大推薦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各級人大代表選舉和向各級政協推薦政協委員,發揮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政議政作用。
七、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10】16號檔案指導精神。指導各行業商(協)會工作,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建會以來,陽江市工商業聯合會始終圍繞市委、市政府各個歷史階段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在促進陽江市的經濟繁榮,幫助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後,我們將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商會工作全局,圍繞市委、市政府" 工業立市、商貿旺市、農業穩市、旅遊強市、科教興市 "的五大戰略,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進取,紮實工作,繼續為廣大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服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二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三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培養一支堅決擁護黨的領導、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分子隊伍,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改革開放,為祖國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第四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 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二) 引導會員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三) 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四) 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引導會員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制觀,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五) 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七) 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八) 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九)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十) 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十一) 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十二) 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十三)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五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即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定組織:全國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設同級工商業聯合會。地區(盟)和區設工商業聯合會或辦事處。
第六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是中國民間商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及地區(盟)、區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是民間商會,可稱商會或總商會。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成為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各類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企業會員。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等。
(二) 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 原工商業者均為本會個人會員;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46與工商業聯合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九條 縣以上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並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一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 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
(二) 執行決議;
(三) 交納會費;
(四) 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對下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具有指導關係。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 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 聽取和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 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 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權修改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採取特邀方式產生。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上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後,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對外代表本會。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可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兼職副主席一般不連續任職。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第一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否設常務委員會,由其執行委員會決定。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委員若於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縣、區及不設區的市可設鄉鎮商會、市場商會或街道商會等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 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同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工商業聯合會是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的社會團體以及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相關的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地方新設工商業聯合會時,應報請同級黨委或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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