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工兵學校

陸軍工兵學校

陸軍工兵學校是由蔣介石創辦的學校,自抗戰期間起,學校歷遷江西清江、湖南零陵,後又遷至重慶,勝利後遷往安徽蚌埠,三十六年奉令成立初級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陸軍工兵學校
  • 首任校長林伯森
  • 創辦時間:民國十九年秋
  • 創辦者:蔣介石
發展歷程,組織規程,

發展歷程

國民革命時期(1930~1937)
先總統蔣公因鑒於國民革命軍在歷次戰役中,工事構築、陣地、阻絕與破壞等影響工作甚巨,及工兵於國軍中之價質,乃爰令林伯森將軍於民國十九年秋,著手籌辦陸軍工兵學校,以培養陸軍工兵幹部。民國二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由先總統蔣公手創於南京光華門外,並由林伯森將軍擔任該校首任校長,而民國二十四至三十六年,更由先總統蔣公親自擔任該校校長。
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
為適應抗戰的需要,該校舉辦軍官召集教育,成立軍士大隊,抽調優秀上等軍士,施以嚴格訓練,另外,受陸軍軍官學校委託,代訓軍官學校所屬乾訓班、特別班、特科教育班等。抗戰八年該校共畢業7726人。校長仍由蔣介石兼任,教育長仍為林伯森
1937年11月淞滬失陷,南京危機,兵工學校奉令由南京遷到湖南株洲,1938年1月又遷至重慶,6月第四期學生27人畢業,7月奉準補招第五期學生17人,8月招收軍械技術班第三期學生49人。
1939年2月奉準招收特別訓練班1個班50人,5月因日機對重慶轟炸猖狂,奉準遷至重慶郊外疏散上課,7月奉準招收大學部第六期造兵學系、套用化學系兩系學生共100人。同月又奉兵工署訓令,由署招收大學畢業生50人為練習員,在該校設補習班,補充兵工教育,期限1年。同月軍械技術班第二期學生54人畢業。又奉令將軍械人員訓練班附設該校,召集第七期管理班學員100人。10月奉令設立初級軍械技術班1個班,將前雷電大隊藝徒85人施以訓練,期限2年。
1939年12月奉令改名為軍政部兵工學校。
1940年1月軍械人員訓練班第七期管理班學員72人畢業,5月特別訓練班學生21人畢業,6月奉令召集軍械人員訓練班第八期管理班學員100人,同月在南京招考的第五期學生15人畢業,在重慶補招的第五期學生17人,送瀘州學兵隊補受軍訓,8月奉命招考大學部第七期造兵學系及套用化學系學生共71人。
1941年1月練習技術員補習班29人畢業,7月第五期後補學員15人畢業,9月招考大學部第八期造兵、應化兩系學生共45人,軍械技術班第五期43人於是月畢業。
1942年3月初級軍械技術班34人畢業,9月招收大學部第九期造兵、應化兩系學生72人。
1943年9月招收大學部第十期造兵、應化兩系學生共53人。
1944年9月大學部第六期學生50人畢業,同月招收大學部第十一期造兵、應化兩系學生共52人。
1945年9月招收大學部第十二期造兵、應化兩系學生23人。10月大學部第七期學生43人畢業。
其後又因勘亂,歷遷南京、零陵以迄貴州遵義
解放戰爭後(1945至今)
1949年十月奉令遷台,祁駐鳳山、楠梓。
1961年元月先在萬華,以龍山國校為班址,成立工兵訓練班,1962年元月奉令於內湖復校,按新制設立軍官高、初級班及士官班次,復於1982年改制設立正規班、分科班及高級專長班次,1992年12月遷至高雄燕巢。

組織規程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陸軍工兵學校 (以下簡稱該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陸軍總司令部辦理。
第 3 條
該校以培養國軍軍官、士官工兵及技術勤務之專業為宗旨。
第 4 條
該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第 5 條
該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建設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系統之發展及人員訓練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七、作戰研究發展室:掌理陸軍工兵編裝、準則、軍品研究發展、學術刊物之發行及其他作戰研究發展事項。
該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該校設總教官室、部隊訓練指揮部、學員生總隊部、野戰保修廠、本部連。
第 7 條
該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該校置總教官、指揮官、總隊長、處長、組長、主任、副指揮官、主任教官、科長、廠長、大隊長、隊長、參謀、教官、輔導長、中隊長、連長、副連長、軍醫官、排長、區隊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該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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