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黨組原書記)

陳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黨組原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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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旭,男,漢族,1952年11月生,上海市人,研究生學歷,管理工程專業,管理工程碩士,1971年7月參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018年10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陳旭受賄案,對被告人陳旭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陳旭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旭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2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辭去代表,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開除黨籍,立案審查,提起公訴,被控受賄,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9年09月後,為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書記員、助理審判員、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副院長;
1995年04月後,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
1998年03月後,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02年03月後,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02年05月後,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
2002年07月後,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年08月後,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兼市政治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2003年12月後,任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兼市政治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2008年02月後,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09年06月後,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017.4,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3月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陳旭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辭去代表

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接受陳旭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2017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官網發布的《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顯示,陳旭因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調查,同時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開除黨籍

2017年5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陳旭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陳旭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作為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大搞以案謀私,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他人安排的旅遊和打高爾夫球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陳旭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底線失守,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和社會公平正義,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系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旭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審查

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陳旭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8年5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陳旭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旭利用其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控受賄

2018年7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陳旭受賄一案。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旭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陳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黨組原書記)
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陳旭利用其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公務員招錄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423.697909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陳旭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陳旭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陳旭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陳旭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10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陳旭受賄案,對被告人陳旭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陳旭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陳旭先後利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和公務員錄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0年至2015年,陳旭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423.697909萬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陳旭身為法務部門領導幹部,濫用司法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於陳旭具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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