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乃新

陳乃新教授(1946— ),男,浙江紹興人,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經濟法學碩士點負責人.陳乃新主要從事經濟法理論研究,著有《經濟法理性論綱——以剩餘價值法權化為中心》等書,創立了“經濟法是調整增量利益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的經濟法理論。陳乃新是國內對經濟法權利有較多專門研究成果的經濟法學者之一,已公開發表有關經濟法權利的論文十餘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乃新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紹興諸暨人
  • 出生日期:1946年7月
  • 畢業院校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
個人簡歷,理論成果,學習工作經歷,個人出版著作,代表性論文,社會兼職,

個人簡歷

陳乃新,男,漢族,(1946.07-),浙江紹興諸暨人。法學博士(畢業於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師從北京大學法學院楊紫烜教授),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歷任教研室主任、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經濟法系主任、碩士點負責人、校教育教學督導團副團長;1986年獲律師資格,從事兼職律師至今;兼任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監事、學術委員,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勞動關係分會常務理事,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監事長、理事。
陳乃新
指導碩士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和指導博士研究生等總計一百多人,曾獲法務部教學獎項1項,連續三年獲湖南省優秀碩士論文指導獎,獲湘潭大學法學院(系)二十五周年特殊貢獻獎,兼任執業律師二十餘年為銀行等挽回經濟損失數億元,曾受原中國法制報(現法制日報)載文表揚。創立了“經濟法是調整增量利益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的理論,已出版著作10餘部,已公開發表論文80餘篇。

理論成果

陳乃新通過長期研究創立了“經濟法是調整增量利益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的理論。這一理論的原創性及其影響力共有五點:
一、在國內外首次提出了內物權(勞動力權)範疇,證明了民法物權只是外物權,撬動了民法物權的“理論大廈”,重構了物權理論,析出了經濟法的基本權利範疇(勞動力權)理論。
二、真正地破解了“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勞動力個人所有制”的馬克思猜想,首次提出了“剩餘價值法權化”的命題,證明了經濟法、社會法和獎勵法等是勞動力個人所有制的法律形式。這為我們在實行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從正面套用馬克思剩餘價值理論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奠定了理論基礎。
三、突破了古羅馬法學家D·烏爾比安的私法公法的空間法域論,創立了時空法域論。提出經濟法、社會法、獎勵法以及相應的訴訟和非訴訟程式法將構成現代法,揭示了現代法是以“人性善”為基本假設,“以獎揚善”、“以善促善”的法律制度體系。首次運用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於法制進化領域,提出必須在以“人性惡”為基本假設,“以罰懲惡”、“以惡制惡”的傳統法律制度體系上構建上述現代法律制度體系。對於實行憲法改革和聯合國憲章的修改,推動法治進化,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四、發現了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只有調整人工孳息關係的經濟法、社會法與獎勵法,才能保障這種經濟形態所能容納的生產力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證明了:經濟法調整人工孳息(增量利益)自益關係,保障“各盡其能,各得其所”;社會法調整人工孳息(增量利益)共益關係,保障任何社會成員共享經濟發展的利益;獎勵法作為激勵一切為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貢獻者利益的最終保障。這項研究釐清了現代法中各部門的關係,為國家領導、組織與管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提供了法治工具。
五、首次將牛頓“經典力學”和愛因斯坦“相對論”引入經濟法學、經濟管理學和生產力經濟學,建立了生產力大爆炸理論。這項研究為人類進入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第二階段,並走向普遍繁榮與共同發展的更美好的明天找到了具體的進路。 以上原創性成果主要通過以下十個分支理論進行表述:
1.增量利益由天然孳息和人工孳息構成。天然孳息的歸屬由民法規定(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天然孳息關係);人工孳息天然歸屬勞動力權人,人工孳息由人們共同創造所引發的各種關係,是由經濟法、社會法等現代法調整的。
2.提出了“經濟法是調整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増量利益(人工孳息)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的獨特觀點。一是市場經營主體之間(如物力資本權人、人力資本權人等之間)的增量利益關係(包括合作創造、競爭承認和共同分享增量利益的關係),由微觀經濟法調整(維護勞動力在生產領域耗費、在競爭領域得到社會承認、在分配和消費領域得到補充與提升的循環秩序)。對這類所謂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增量利益關係,國內許多經濟法學者在並沒有嚴格論證不由經濟法調整時就簡單予以否定或放棄,而陳乃新則對此做出了肯定的論證。二是市場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政府)與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增量利益關係,由巨觀經濟法調整(維護勞動力再耗費、再競爭與再補充提升的再循環秩序)。相比而言,國內許多經濟法學者強調國家在市場失靈時有權干預經濟,但未論證其權力的正當來源。陳乃新則對此在法律上的正當性作出了論證,認為政府只能作為勞動力權人,即只能通過提供經濟參與、市場監管和巨觀調控等有效勞動,與市場經營主體合作創造、競爭承認和共同分享增量利益達成合作契約才能正當地取得其權力。
3.提出了經濟法是勞動力個人所有制的法律形式的理論創新觀點。針對整個法律界主要關注財產(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如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都有較多的相關內容,這些傳統的法主要調整存量利益關係),而對勞動力個人所有制及其法律形式(如經濟法、社會法和獎勵法等調整增量利益關係的法)則較少關注的不足;又考慮到財產只是我們創造財富的可能性條件,勞動力作用於財產才使創造出財富由可能變成現實,才能達到經濟與社會的科學發展(西方已開發國家最近幾十年仍有較快較好的發展,原因也在於重視了勞動力個人所有制及其法制),因此,進行這種理論創新,實際上是對馬克思的“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猜想的破解並能引起制度創新,對中國正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科學發展是很有必要的。
4.超越了古羅馬法學界D·烏爾比安的私法-公法的空間法域論,提出了時空法域論。陳乃新說明了經濟法是現代的私法,提出了人工孳息、勞動力權人、勞動力權和經濟法律行為後果(經濟激勵和不經濟責任),以及經濟獎勵訴訟等一系列經濟法中的主體、權利和責任的特有範疇,以及相應的經濟訴訟範疇。
5.把經濟法與社會法的劃分,建立在勞動力個人所有制基礎上的增量利益關係,可分為調整勞動力自益的增量利益關係的經濟法(現代私法)和調整勞動力共益的增量利益關係的社會法(現代公法,即運用勞動力創造財富自益的主體,因利用了共有的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他本人素質的社會性,以及對改善資源環境等,要讓社會其他主體共享其經濟發展利益的一個法的部門)由此界定了現代法的兩個部門。
6.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該是由憲法之下分為傳統法(由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相應的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等構成)和現代法(由經濟法、社會法、獎勵法以及相應的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等構成)的理論。證明傳統法以保護人們的既得利益(包括私權利益和公權利益)為己任,體現了以“人性惡”為基本假設,並採取“以惡制惡”,達到“以罰懲惡”,保障社會秩序穩定的需要;同時證明了現代法以保護人們的發展利益(包括經濟發展利益和社會發展利益)為己任,體現了以“人性善”為基本假設,並採取“以善促善”,達到“以獎揚善”,保障經濟社會有秩序發展的需要。使“以罰懲惡”與“以獎揚善”相得益彰,真正體現依法治國的要求。
7. 從人工孳息的源泉是人的勞動力(簡稱人力)出發,把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發展為剩餘權、人工孳息權和勞動力權(人力權)理論。進一步把馬克思主義的道理從單一定位於“造反有理”(不堪承受壓迫和剝削),而作出了雙重定位,證明馬克思主義的道理千條萬緒,歸根結底不是一條,而是兩條:“造反有理”+“勞動得益”。並證明人類社會總在戰爭與競爭的交替中不斷發展,戰爭意味著人與人的暴力公平,競爭則意味著人與人的勞力公平。在和平時代或競爭時代,主要應調整好“勞動得益”關係,包括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物力資本與人力資本、傳統產業與現代產業,體力勞動者與腦力勞動者、企業與企業,以及國家與國家等各種“勞動得益”關係,保障勞力公平與競爭公平是西方已開發國家成功的重要經驗。
8. 將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引入“法制進化”領域。提出現代法治的模式,其法制結構應是以憲法為母法,以傳統法為基礎,以現代法為主導。在經濟領域,人類的行為主要有兩類:一是占有與交易(實際上動物界也有占有,但沒有交易);而是合作與分享(實際上動物界也有合作,但沒有分享)。傳統法主要規範占有與交易行為;現代法主要規範合作與分享行為。現代憲法,不應當只為傳統法提供原則規定,即關於維護人們既得利益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規定,而更要為現代法提供原則規定,即關於勞動力個人所有制的勞動力自益和勞動力共益的規定,使現代法成為“以‘人性善’為基本假設、‘以善促善’和‘以獎揚善’”的制度體系,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建議聯合國憲章也做類似的修改,把勞動力個人所有制及其勞動力自益和勞動力共益以及“勞動得益”寫進聯合國憲章,使之成為聯合國憲章最重要、最主要的內容,使聯合國憲章起到控制既得利益的爭奪而維持世界和平的作用,更起到保障世界各國共同發展與普遍繁榮的作用。
9.初步將牛頓的“經典物理學”和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引入到社會科學領域,與經濟法學、經濟管理學和生產力經濟學聯繫起來。首先,初步闡釋了牛頓的萬有引力定律即“F=GmM/r^2”來表示造成引力大小的各要素間的關係,可以把它套用於凝聚生產力“F=KaA/ts”來表示人與人之間結合蘊藏著的生產力的大小:一是與aA的乘積,即人們各自能獲得增量利益的乘積成正比;二是與各自相隔的距離差(s)和時間差(t)成反比;三是與人們的信仰係數(K)成正比。這種探索為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關係提供了自然科學的一個依據。其次,初步闡釋了愛因斯坦的質能方程即“E=mc^2”來表示釋放能量各要素間的關係,可以把它套用於釋放生產力“E=nr^2”來表示所釋放的社會生產力的大小,與人力資本投資增長造成的人為謀生而耗費的勞動最小化從而所節約的勞動量(n)和獲得這種人力資本投資的人數(r)平方的乘積成正比。這種探索為經濟法調整物力資本權人和人力資本權人之間的增量利益關係提供了自然科學的另一個依據。這兩種探索弄清了物力資本以犧牲人力資本利益為代價的增殖的必然性和有限性,也弄清了以人力資本投入的增加來保障物力資本的再增殖的無限性和不可避免性。從而根據物力資本的可持續積累(生產大發展的物質條件日益增多)和人力資本的可持續加大投入(以致人力素質不斷提高、為謀生的艱苦勞動量日益最小化,人們日益把勞動當做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分析,為中國和世界的生產力大爆炸提供了先導性的理論成果。
10.上一個千年的馬克思、愛因斯坦、牛頓和達爾文的理論可以轉化為人力權之法權和法制進化理論、經濟管理之人工孳息理論和生產力之大爆炸理論,從而可以為人類社會謀得新千年繁榮的發展和可持續的福祉提供新的理念和開闢新的道路與方法。

學習工作經歷

1946年8月6日出生於浙江紹興諸暨店口。
1959年9月至1965年6月畢業於浙江紹興一中。
1965年8月赴雲南支援邊疆建設。
1965年8月至1979年8月,雲南工具機附屬檔案廠,職工。
1979年9月至1982年7月,湘潭大學經濟學碩士研究生。
1982年7月經濟學碩士研究生畢業留校參加籌辦法律系創建工作,至今仍在湘潭大學法學院從教。
其中:1983年9月至1984年6月在北京大學法律系進修,同時,連續兩期在中央政法幹校法學師資班進修結業。
1984年起從事律師實務,經全國第一次律師資格考試合格後至今為執業律師。
1985年7起為講師、法律系第三教研室副主任。
1992年由湖南省編委、湖南省司法廳任命為湖南省蓮城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現為湖南省湘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1993年7月為副教授,法學院經濟法系主任。
1996年9月起為刑法學碩士研究生導師、經濟法系主任。
1999年9月起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導師。經濟法碩士學位授權點負責人、經濟法系主任。
2002年5月起至今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導師。經濟法碩士學位授權點負責人、經濟法學科組主任。
2005年1月起任教授。
2005年8月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8年7月獲博士生導師資格。

個人出版著作

經濟法理性論綱(獨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9月。
經濟法精神之展開(編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2月。
經濟法視角下的公司制度研究——以勞動能力權為核心(編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年5月。
經濟法權利研究(第一卷)(主編),2007年6月。
勞動能力權導論——科學發展與和諧社會的經濟法保障(獨著)湘潭大學出版社,2010年元月。
另主編、副主編:《契約法學》《經濟法》等教材7部。
參編:《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經濟法學)》。

代表性論文

公開發表論文80餘篇(其中CSSCI來源期刊17篇,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7篇):
1、經濟法是中國現代化的主要法律保障(獨著),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3期CSSCI來源期刊;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1998年第7期全文轉載
2、經濟法的重要範疇:剩餘權與經濟安全權(獨著),載《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CSSCI來源期刊;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1999年第2期全文轉載
3、《經濟法綱要》的法理與設計——獻給20世紀最後一次中國經濟法年會(第五作者),載浙江大學法學院、浙江省法制研究所主編:《法治研究》,浙江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4、經濟法是增量利益生產和分配法——對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理解(獨著),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CSSCI來源期刊;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0年第6期全文轉載
5、論經濟法之內物權——兼論民法物權的局限性與企業法創新(第一作者),載《南華大學學報》2001年第2卷第16期;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2年第3期全文轉載
6、現代剩餘權衝突與經濟法調整的價值分析(第一作者),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1年第16期CSSCI來源期刊
7、剩餘權衝突、經濟法與法治革命——論法治模式的必要選擇(獨著),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2卷
8、論所用權——與民法所有權的比較分析(第一作者),載《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3卷第3期,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3年第2期全文轉載
9、略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經濟法屬性(第二作者)法學核心期刊《法商研究》2002年第6期CSSCI來源期刊
10、略論“經濟國家” (第一作者)《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月1期
11、論所用權(第一作者)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全文轉載2003年第2期
12、論經濟法實質上就是分配法(第一作者)《經濟法研究》第3卷2003年3期
13、論經濟法法權的生成(第三作者)《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月3期
14、關於代表權的法律思考(第二作者)《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月4期
15、個人經濟公益權的法律保護研究(獨著)《湘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在第4期
16、論消費者權利的兩重性(第二作者)《湘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第6期
17、經濟法可持續發展原則(第二作者)《經濟與法》2003年11期
18、論懲罰性賠償(第二作者)《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月1期
19、控制失敗的可訴性研究(第二作者)《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2004年3期
20、論法定代表權濫用(第二作者)《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2004年3期
21、論產質量法中的經濟法精神(獨著)《長沙理工大學學報》社科版2004年4期
22、弘揚經濟法落實科學發展觀(第一作者)《湘潭大學學報》(哲社版)2004年第6期
23、論我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與法律規制(第二作者)CSSCI來源期刊《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學院學報)2004第6期
24、論經濟法之法權及其構成(獨著)《經濟法學家》2005年1月
25、論巨觀調控權力權利化(第二作者)CSSCI來源期刊《蘭州學刊》2005年第1期
26、從時間維度界定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科學性(第一作者),《財經理論與實踐》2005年第3期CSSCI來源期刊
27、弘揚經濟法落實科學發展觀(第一作者)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5年第4期全文轉載
28、論經濟法的經濟理性(第一作者),《社會科學家》2007年第2期CSSCI來源期刊
29、勞動力權理論及其解釋(第二作者),《光明日報》2007年5月19日理論綜合版
30、對我國反不正當的競爭法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反思(第二作者),《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CSSCI來源期刊
31、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調控權與行政權(第二作者),《求索》2008年第1期CSSCI來源期刊
32、存款準備金制度下商業銀行的巨觀經濟法權利(第三作者),《甘肅社會科學》2008年第3期CSSCI來源期刊
33、論勞動力權是經濟法的基本權利範疇(獨著),《上海財經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4期CSSCI來源期刊
34、經濟法的現代私法屬性研究(第一作者),《法治研究》2009年第十一期CSSCI來源期刊
35、論勞動力權之保護(第一作者),《求索》2010年第三期CSSCI來源期刊
36、論合作型政府的構建(第一作者),《江西社會科學》2010年第3期CSSCI來源期刊
37、經濟法怎樣保障政治體制改革(第一作者),《國際商報》2010年11月10日第十六版
38、論二分法預算的立法完善(第一作者),《江西社會科學》2011年第11期CSSCI來源期刊
39、以資本逐利方式轉變帶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之經濟法對策研究(第一作者),《湘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CSSCI來源期刊,2012年11月,第36卷第6期
40、論稅捐證據法制的對稱取向(第一作者),《稅捐證據法制探討暨台灣2012最佳稅法判決》,2013年3月

社會兼職

兼任執業律師工作二十餘年,接受委託經辦民商事案件。代理訴訟,承擔法律顧問等,為國有企業、銀行等挽回經濟損失數億元,曾受原中國法制報(現法制日報)載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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