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國民政府成立後,取消道一級行政公署,開始實行省、縣兩級制。1931年以後,有些省陸續採用行政督察專員制度,省、縣間設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於是,內政部為劃一各省此類機關之組織,在不破壞省、縣二級制的原則下,擬定《各省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並於1932年8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同月,豫鄂皖“剿匪”總司令部亦頒布“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行政督察專員之制度遂確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幾乎成為省、縣間之一級政府。陝西省劃設行政督察區始於1935年7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 地區:陝西省
  • 創立時間:20世紀30年代初
  • 職能:“圍剿”工農紅軍和革命根據地
公署設立發展,督察專員公署,第一時期,第二時期,第三時期,省行政督察區,

公署設立發展

行政督察專員制度本是南京國民政府在20世紀30年代初創設的,其設定的動因之一是出於“圍剿”南方諸省中共領導的工農紅軍和革命根據地的現實需要。抗日戰爭爆發後,隨著第二次國共合作局面的形成,為適應全民族抗戰的需要,中共對其領導的各革命根據地政權體制進行了全面改制,放棄了國共內戰時期的蘇維埃政權體制,承認南京國民政府的中央指導地位,從體制上改制為國民政府地方政府的政權形態。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1937年9月6日,陝北蘇維埃政府正式改制為陝甘寧邊區政府。隨之,邊區政府對其所轄的各級政權進行了改制。在對縣、區、鄉進行改制的同時,在邊區政府之下、縣政府之上,根據國民政府地方政府的結構層級形式,設定了專員公署這一層級。從掌握的資料來看,陝甘寧邊區政府至遲在1937年10月下旬已進行了專員區域的劃分並設定了專員公署,因為在陝甘寧邊區政府1937年10月24日發布的《陝甘寧邊區政府通令第九號——為各專署增加人員及辦公費》中說:“為加強分區對各縣領導,自十一月份起各分區行政專員公署除原定的七人外,得增加工作人員二人(共九人),辦公費(一伙食津貼除外,包括了其他一切費用)每月自二十元〔增〕至三十元。”(註:陝西省檔案館、陝西省社會科學院編《陝甘寧邊區政府檔案選編》第1輯,檔案出版社,1986年,第18頁。值得注意的是,這時的專員稱為“行政專員”,還未稱為“行政督察專員”。)這裡的“各分區”,即指“各專區”,邊區政府為下月增加各專區專員公署的工作人員和經費而專門發一道通令,足以說明對這一政權層級建制的重視。
邊區政府隨後在1938年2月15日發布的關於邊區行政組織編制的《陝甘寧邊區政府命令(第三號)》中,將專員公署的編制定為:專員兼縣長1人;秘書2人;署員2人;特務員1人(專員的);勤務兼通訊1人;伙夫1人;馬夫1人、倉庫主任1人。共10人。專署內沒有再進行科層劃分,其他人員顯然都是為有利於專員的工作而設的。這時的專署帶有初創時期的鮮明痕跡,不用說與邊區政府設有民政廳、教育廳、財政廳、建設廳、糧食局、審計處、法院及政府招待所等各機構計有工作人員262人的規模無法相比,就是與縣政府設有三科治事、16人的組織規模相比也顯得有些太簡單了。
專署機構儘管簡單,但作為政府制度已經建立,各專署擔任著輔佐邊區領導各縣的重要行政任務。可以說,除了軍事、黨務不屬於專員管理的範圍外,根據地的其他事務都在專員必管的範圍之內。僅從有關資料中邊區政府給各專區專員的指令、訓令、指示、信函和關中專員、慶環專員、三邊專員給邊區政府的呈文、報告等來看,專署確實是邊區政府領導全區工作不可缺少的臂膀。

督察專員公署

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為省政府派駐行政督察區的行政督導機關,輔助省政府推行法令,並監督、指導和統籌轄區內各縣行政。陝西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機構設定,根據國民政府與鄂豫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等檔案規定,其設定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時期

1935年7月至1936年10月為第一時期。此時期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有兩個特點:一是專員公署組織機構屬暫時性質。正如行政院內政部第一次條例之規定:“省政府在離省會過遠地方,因有特種事件發生(如剿匪清鄉等),得指定某某等縣為特定區域,臨時設定督察專員。”“行政督察專員於某項特種事件辦理完竣後,即撤廢之。”“剿匪”總司令部所頒條例雖未明確規定督察專員為臨時性質,但規定設定督察專員之目的是為“整飭吏治,增進行政效率,以便徹底清鄉及辦理善後”,而“剿匪”清鄉與“匪區”善後事宜均為臨時性質。二是當時行政督察專員公署與區保全司令部合署辦公。
從1935年7月起,蔣介石把陝西視為全國重點“剿匪”地區之一,並派國民黨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主任張學良由武漢行營來西安,並於11月1日在西安成立“西北剿共總司令部”,蔣介石任總司令,張學良為副總司令。因此,陝西省劃分行政督察區、設定督察專員公署,履行鄂豫皖“剿匪”總司令部頒布之條例。據此條例,行政督察專員由總司令部委派,簡任待遇,並由所在省省政府加委兼任駐在縣之縣長,任用資格以經內政部與**部審核合格轉呈國民政府正式任命者為限。行政督察專員兼任該區保全司令部司令,承省保全處處長之命,管轄指揮各縣之保全隊、保衛團、水陸公安警察及一切武裝之自衛民眾組織。

第二時期

1936年10月至1941年10月為第二時期。1936年10月,行政院頒布《修正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根據此條例,專員公署有如下幾個特點:
(1)專員公署由臨時組織變為實際上的常設機構。條例規定,設定專員公署之目的為“整飭吏治,綏靖地方,增進行政效率”,並定為“省政府輔助機關”。
(2)條例規定專員公署與區保全司令部分署辦公。但據同時公布之《修正區保全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由專員兼任區保全司令者,專署與司令部仍合署辦公。
(3)專員公署開始有等級劃分。專員公署共分甲乙丙三等。除不兼任駐在地縣長之專署為丙等外,其餘由省政府斟酌實際情況而定。此外,專員公署之機構與職掌也有變化。

第三時期

1941年10月22日,行政院頒布《戰時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及區保全司令部合併組織暫行辦法》之後為第三時期。此時期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之特點為:
(1)行政督察專員公署與區保全司令部合併為一個單位,稱“某省某區行政督察專員兼保全司令公署”。
(2)專員不再兼任所在縣縣長。行政專員公署設專員兼司令1人,承省政府主席兼省保全司令之命,督察指導轄區內行政及指揮保全團隊綏靖地方事宜;設副司令1人,襄理綏靖地方軍事事項。公署內設秘書1人,薦任,綜核文稿,指導各科辦理行政事務;科長2—3人,辦理轄區內行政事務。

省行政督察區

1947年10月,陝西省政府重新調整全省行政區,共設11個行政督察區。其轄縣為:
第一行政督察區:轄榆林縣、府谷縣、神木縣、葭(佳)縣、橫山縣、靖邊縣、定邊縣。行政公署駐榆林縣。
第二行政督察區:轄延安縣、甘泉縣、鄜(富)縣、延長縣、安塞縣、保全縣。行政公署駐延安縣。
第三行政督察區:轄洛川縣、宜川縣、黃陵縣、宜君縣、銅川縣、黃龍設治局。行政公署駐洛川縣。
第四行政督察區:轄商縣、雒南縣、商南縣、山陽縣、柞水縣、鎮安縣。行政公署駐商縣。
第五行政督察區:轄安康縣、漢陰縣、洵(旬)陽縣、白河縣、平利縣、紫陽縣、石泉縣、鎮坪縣、嵐皋縣、寧陝縣。行政公署駐安康縣。
第六行政督察區:轄南鄭縣、城固縣、西鄉縣、洋縣、沔縣、褒城縣、寧強縣、略陽縣、鳳縣、鎮巴縣、佛坪縣、留壩縣。行政公署駐南鄭縣。
第七行政督察區:轄邠(彬)縣、乾縣、禮泉縣、長武縣、永壽縣、栒(旬)邑縣、淳化縣。行政公署駐邠(彬)縣。
第八行政督察區:轄渭南縣、蒲城縣、大荔縣、華縣、郃(合)陽縣,韓城縣、華陰縣、朝邑縣、澄城縣、白水縣、潼關縣、平民縣。行政公署駐大荔。
第九行政督察區:轄寶雞縣、鳳翔縣、盩厔(周至)縣、扶風縣、隴縣、岐山縣、武功縣、郿(眉)縣、汧(千)陽縣、麟遊縣。行政公署駐鳳翔縣,1941年2月4日,行政公署由鳳翔遷到寶雞縣城(即今寶雞市區)。
第十行政督察區:轄長安縣、鹹陽縣、臨潼縣、涇陽縣、富平縣、鄠(戶)縣、興平縣、三原縣、高陵縣、耀縣。行政公署駐鹹陽縣。
第十一行政督察區:轄綏德縣、清澗縣、延川縣、米脂縣、吳堡縣、安定縣。行政公署駐綏德縣。
1948年9月,設龍駒寨設治局。1949年5月,西安解放,國民黨陝西省政府遷至南鄭。9月,又設第十二區,所轄4縣為南鄭縣、城固縣、西鄉縣、鎮巴縣。幾經調整,至1949年9月,全省共設12個行政督察區、92個縣、2個設治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