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屬於地方法規,發布於1988年9月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 生效日期:1988-09-08
  • 發布日期:1988-09-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實施日期,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陝西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9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拯救瀕於滅絕的生物物種,促進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保護區,是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觀地域以及其它方面為了科研、教學需要而劃定的保護地域。
本辦法所指的自然保護區,包括本省範圍內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地方自然保護區,以及經省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批准的禁伐區、禁獵區與保護點〔以上簡稱自然保護區(點)〕。
本省範圍內的各類自然保護區(點),均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全省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由省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具體管理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一)以森林和野生動物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點),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地質、自然歷史遺蹟類型保護區(點),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水產類型自然保護區(點),由省水利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受國家主管部門委託,由省業務主管部門管理。本省確定的地方自然保護區,跨地區(市)的和有特殊需要的,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跨縣的,由地區(市)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縣(市)範圍內的,由縣(市)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屬省和地區(市)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經省、地區(市)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也可委託下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管理。
(三)省、地(市)、縣(市)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凡有自然保護區管理任務的,都要根據需要,配備專職人員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在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中,應堅持實行全面保護自然環境,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大力發展生物資源,為國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針,按照職責分工,保證完成以下任務:
(一)保護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自然環境、自然綜合體和其它各類保護對象,定期進行動、植物資源調查,建立健全自然資源檔案;
(二)發展生物種源,拯救瀕危動物、植物種群、馴養繁殖珍稀動物,培育珍稀植物物種,為國家提供發展珍稀動物、植物資源的實驗資料和技術資料;
(三)開展科學實驗研究,探索自然演變規律,為科研、教學單位提供科研、教學實習基地,開展民眾性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工作;
(四)在不破壞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原則下,協助自然保護區內居民開展養殖業、種植業及其它多種經營活動。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的建立
第五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劃為自然保護區:
(一)代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自然綜合體及自然生態系統地區,以及符合這一條件,雖已遭破壞,但經過人工促進,有可能恢復和更新的地區。
(二)自然生態系統比較完整、自然演替明顯,野生生物種源豐富的地區。
(三)國家一類保護動物主要棲息繁殖地區和國家二、三類保護動物在我省數量少而又集中的地區。
(四)珍貴樹木和有特殊價值的植物集中連片的地區。
(五)有特殊意義的水源涵養地、水域、湖泊、沼澤、草原等地區。
(六)重要的地質剖面、冰川、岩溶、溫泉、瀑布、化石產地等自然歷史遺蹟地。
第六條 零星分布的和獨立的自然歷史遺蹟地,以及保護對象單一或保護對象面積較小的地區,不劃為自然保護區,可按不同類型,劃分為禁伐區、禁獵區和保護點。
第七條 建立自然保護區,要注意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劃定最適宜的範圍,並適當考慮當地經濟建設和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儘量避開民眾種植、經營的山地、森林,確實不能避開的,應嚴格控制範圍,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解決民眾生產生活問題。
第八條 建立自然保護區,由省各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禁伐區、禁獵區和保護點,由地區(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 經批准設立的自然保護區(點),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劃界立標。自然保護區域圍界限劃定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變更的,須報請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條 經批准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應建立管理機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屬事業單位,其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要力求精幹,所需人員編制由編制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所需事業經費、物資設備、基建投資按隸屬關係申報計畫,統籌安排。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根據保護任務和管理條件,應劃分為核心區和實驗區。在核心區內,除經批准可以進行必要的觀察研究外,不準進行其他任何活動;實驗區內,在不破壞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經批准可以進行科研、科學、參觀、考察及馴化、培育珍稀動物、植物等試驗活動和開展多種經營。
第十二條 未經省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築設施;不準在自然保護區的水源上游主風方向附近,進行污染環境和影響自然保護區建設的活動。已經進行的,要限期治理,達到無害程度。不能治理的,要及時調整或搬遷。不準在自然保護區進行軍事演習。
第十三條 定居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必須服從自然保護區的統一管理。嚴禁在保護區內進行伐木、狩獵、放牧、開墾、燒碳、開礦、採石等非保護性的活動或建設。
第十四條 凡需進入自然保護區進行科研、教學實習、參觀訪問、旅遊繪畫、電視錄像、拍攝影片、採集標本和從事宗教活動的,均須經自然保護區所隸屬的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遵守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規定,接受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科研、教學單位經過批准到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科研、教學活動的,要給予支持,並可與科研、教學單位訂立契約,建立長期協作關係。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凡與外國簽署涉及國家、地方自然保護區的協定,或邀請國際組織和外國人到國家、地方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有關活動,必須徵得自然保護區所隸屬的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或省業務主管部門的同意;自然保護區屬非開放地區的,需經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有關管理規定和制度。
第十七條 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經過批准,採集或利用自然保護區的動物、植物、礦物等自然資源,以及進入自然保護區進行有關活動,均應依照規定,向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交納管理費。所收費用應全部用於自然保護區建設。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自然保護區內不準開展旅遊活動。有條件的自然保護區經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或省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在指定的範圍內開展旅遊活動,並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旅遊業務一律由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管理和經營,所得收入用於自然保護區建設和自然環境保護事業。
(二)有關部門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與自然保護區聯合興建的旅遊設施,產權歸自然保護區所有,所得收益雙方在一定時期內按比例分成。
(三)對旅遊區必須進行規劃設計,確定合適的旅遊點和旅遊路線。
(四)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應根據客源和接待條件,制訂製度旅遊接待計畫,報省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自然保護區對國家規定保護的動物和珍稀植物,必須嚴格保護,加強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捕獵和採集時,必須報省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應與所在地區的鄉政府和毗鄰縣、鄉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共同成立自然保護區聯合保護管理委員會,制訂保護管理措施,協調關係,調解糾紛,共同搞好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章 獎勵和懲處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認真貫徹國家關於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在保護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熱愛自然保護事業,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積極保護和發展自然資源,進行科學研究,取得顯著成果的;
(四)主動檢舉和制止破壞活動,對保護自然保護區資源和設施有顯著貢獻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進入保護區和不遵守保護區管理規定,從事各種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規定,亂采標本,亂挖苗木,損壞重要的地質剖面、溫泉等自然歷史遺蹟地,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繁殖場所的;
(三)偷獵、偷采國家規定保護的珍稀動物、植物的;
(四)蓄意破壞自然保護區資源和設施或傷害自然保護區工作人員的;
(五)自然保護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以及內外勾結盜賣珍稀動植物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並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本省以往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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