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自學考試社會力量助學暫行管理辦法

本文是為了加強對社會力量助學的統一管理和指導,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而指定的,關於陝西省自學考試社會力量助學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自學考試社會力量助學暫行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陝西省高等教育局
  • 發布日期:1988-02-13
  • 生效日期:1988-02-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2-13
【生效日期】1988-0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自學考試社會力量助學暫行管理辦法
(1988年2月13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力量助學的統一管理和指導,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助學是指社會力量舉辦與省高等、中等專業自學考試計畫同步的各類輔導學校(或站、班,下同),其輔導對象限於本省的自學考試者。
學校名稱應冠以“自修”或“輔導”字樣。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採取多種形式,舉辦各類自學考試輔導學校,對辦學成績卓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要把指導管理自學考試輔導學校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認真抓好。對各類輔導學校既要熱情支持,維護學校正當權益,保護辦學積極性,又要加強具體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各類自學考試輔導學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教育方面的規定,保證教育質量。
第五條各類自學考試輔導學校,應當按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公布的專業考試計畫、大綱和教材組織自學考試者學習。學習結業後,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頒發單科、專業合格證書或畢業證書。
第六條社會力量申請舉辦自學考試輔導學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方案和切實可行的教學計畫
二、有精幹得力並熱心為學員服務的領導管理機構。有思想品德好、懂教育和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教學管理,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行政領導和教務負責人。
三、有與學校任務、規模相適應的,比較穩定並能勝任教學工作的教師隊伍。
四、有固定的校舍、教學設備和經費來源。
五、有比較完善的教學、行政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條社會力量舉辦各類自學考試輔導學校,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第七條,取得辦學證明後,報省或地(市)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考辦”、“地(市)考辦”)審核批准。
一、省級單位、駐西安市的中央部屬、省屬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申請舉辦自學考試輔導學校者,報請省考辦審核批准。
二、地、市以下單位及駐西安市以外的中央部屬、省屬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及其它人員申請舉辦自學考試輔導學校者,分別報請所在地、市考辦審批;地、市審批同意的,應同時抄報省考辦備案。
第八條各類自學考試輔導學校需要發布招生廣告者,須持有批准辦學的考辦的介紹信,方可刊登、播放、印刷、張帖招生廣告。
第九條各類自學考試輔導學校必須嚴格執行教學計畫,按期填報《陝西省自學考試輔導學校學期匯報表》,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不得藉助學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猜題、押題,妨礙學員全面、系統地掌握知識;也不得隨意停課。
第十條各類自學考試輔導學校可向學員收取合理金額的學雜費。向學員收費要掌握節約開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防止收費過高。具體收費標準,由省高教局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各類自學考試輔導學校要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經費收支規定。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堅決杜絕以辦學經商,以辦學謀私或違反財經紀律的現象發生。
第十二條自學考試輔導學校,連續半年以上不進行教學活動,原批准單位應責令其停辦。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劣、社會效益差,或有其他嚴重問題者,教育行政部門或批准單位應通知其主管部門進行檢查整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令其停辦。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陝西省高等教育局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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