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

《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於2015年7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公告頒布,公告目錄,公告內容,修改情況匯報,條例說明,審議結果報告,

公告頒布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二屆]第二十七號
《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已於2015年7月30日經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7月30日

公告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經營
第三章 權益保護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風險防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公告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現代農業園區科學發展,發揮現代農業園區的示範引領作用,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推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繁榮,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現代農業園區的建設經營、權益保護、服務保障及其風險防範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現代農業園區是指經營主體圍繞農業(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主導產業,通過集約土地、資金、勞動力,運用先進技術和現代經營模式,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等活動所建設形成的具有一定規模,依照本條例規定認定命名的經濟區域。
前款所稱經營主體是指種養業大戶、家庭農場和依法登記註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企業(以下簡稱園區經營者)。
第四條 發展現代農業園區應當與維護糧食安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保護生態環境、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相結合,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農民參與、科學管理、依法保護的原則,發揮現代農業園區的示範引領、輻射帶動作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現代農業園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政策措施,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完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園區健康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涉及現代農業園區的土地流轉糾紛調解、公共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現代農業園區綜合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協調處理園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信息化建設,指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三)負責園區認定審核和園區建設項目監督管理;
(四)依法組織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解、仲裁;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管理職權。
第七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現代農業園區相關的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農民個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資金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企業,參與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經營和利益分配。
鼓勵支持國有農場、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其科研技術人員以科技成果入股,參與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經營和利益分配。
鼓勵工商資本投資建設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農業社會化服務、五荒資源治理開發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農業園區;鼓勵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建立優勢互補、合理分工、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利益聯結機制。
第二章 建設經營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立足區域資源和產業發展優勢,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規劃布局現代農業園區,科學合理確定園區規模。
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發展規劃、林業長遠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漁業發展規劃,並與城鄉規劃、生態保護規劃、旅遊規劃相銜接,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糧食主產區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應當保證糧食生產類現代農業園區的發展規模,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證糧食有效供給。糧食生產類現代農業園區的耕地應當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嚴格予以保護。
第十條 園區經營者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糧、果、畜、菜、茶和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農業主導產業,制訂園區規劃。
鼓勵圍繞主導產業發展集種植、養殖、加工、流通為一體的現代農業園區,延長產業鏈,提高農產品附加值,促進農業資源的循環利用。
第十一條 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誠信的原則,農民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出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給園區經營者使用。
集體經濟組織受農戶書面委託,可以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與園區經營者協商,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應當就土地流轉用途、流轉期限、價格、流轉金支付及調整方式、風險保障、土地復墾、能否抵押擔保和再流轉、基礎設施使用維護處置、違約責任等事項平等協商,依法簽訂書面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園區經營者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取得土地經營權,依法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
第十四條 現代農業園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主體明確,提供登記註冊或者法人資格證明檔案;
(二)園區土地相對集中達到規定規模,且產權清晰,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規範,委託和備案手續完備;
(三)園區供水、供電、道路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配套完善;
(四)園區內主導產業的規模或者產值占比達到60%以上;
(五)生產、加工、物流、銷售產業鏈較為完善,機械化水平較高;
(六)農業技術套用領先,經營管理制度科學完備;
(七)農業技術標準體系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體系健全,取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八)疫病防控、技術培訓等服務保障體系完善;
(九)對農民增收帶動效應明顯,綜合效益較為顯著。
省、設區的市、縣三級現代農業園區的認定命名具體標準和條件,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林業、水利、扶貧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然條件、產業類型、經營主體類型等因素確定。
第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現代農業園區,由園區經營者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為本級現代農業園區。
第十六條 園區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嚴格執行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開展測土施肥,優先使用生物有機肥、低毒低殘留農藥,合理使用農藥、獸藥、化肥、地膜、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生產、加工、流通過程中使用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鼓勵園區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製定高於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十七條 現代農業園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檢驗檢測體系和可追溯體系。
園區經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依法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並在包裝或者產品上附具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查詢信息;經檢測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
第十八條 園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現代農業園區生態環境,開展秸稈、畜禽糞便、農用殘膜等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現代農業園區周圍不得新建對園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有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項目存在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
第十九條 現代農業園區的農產品應當通過無公害認證。
鼓勵園區經營者申請取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綠色農產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氣候品質、良好農業規範認證,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培育名優農產品品牌。依法取得的認證標誌、商標權益受法律保護。
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現代農業園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優先扶持。
第三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現代農業園區,由園區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標牌。園區標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現代農業園區名稱、標識;
(二)經營主體名稱、類型;
(三)主導產業和執行農業技術標準的名稱;
(四)園區地域範圍;
(五)園區規劃圖例。
第二十一條 園區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以及投資形成的資產,受法律保護。
園區經營者可以以智慧財產權、固定資產和其他財產性資產在金融機構依法設立抵押、質押擔保,取得貸款支持。
在現代農業園區由財政資金投資建設形成的基礎設施和固定資產,在經營期限內由園區經營者使用、維護和管理。
在經營期限內,原有的國家和本省扶持農業發展的政策性補貼歸屬,由園區經營者與農民協商確定;新增的政策性補貼原則上由園區經營者享有。
第二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前由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基礎設施等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處置辦法及其費用承擔,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園區經營者協商確定。
集體收益及分配方案應當依法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民流轉土地。強迫農民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農民以資金入股或者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技術和其他固定資產等折價入股方式依法參與現代農業園區經營的,按照合作社或者企業章程規定取得股權收益。
流轉土地的農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在現代農業園區優先就業的權利;園區經營者應當為流轉土地的農民優先就業、技術培訓、增加收入提供機會。
第二十四條 園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按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使用土地從事農業生產,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現代農業園區建設需要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合理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控制用地規模。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現代農業園區內的耕地上進行下列行為:
(一)建窯、建墳和擅自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
(二)擅自建設、變相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和從事其他非農建設;
(三)挖塘從事漁業養殖;
(四)侵占或者閒置、撂荒土地;
(五)堆放固體廢棄物、污染土地或者毀壞農田基礎設施、種植條件;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在經營期限內,園區經營者轉讓經營的,應當事先向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轉讓經營的書面說明,並附具參與各方協商一致的轉讓協定,清算債權債務,確保各方權益得到保護。
第二十七條 經營期限屆滿後,園區經營者繼續經營的,依照法律規定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經營的權利。
經營期間,園區經營者終止經營或者經營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依法清算債權債務,對投資形成的生產設施、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予以處置、拆除,由園區經營者實施土地復墾,恢復生產條件。
終止經營的現代農業園區,由命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現代農業園區信息服務平台,為農民和園區經營者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技術服務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供水、電力、道路、網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為現代農業園區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資金投入,整合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退耕還林(草)、土地整治、扶貧開發、農村公路等財政涉農項目資金,通過以獎代補、風險補償等方式帶動金融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入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扶持農業園區發展。
第三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拓展金融業務,創新適合現代農業園區發展的金融產品和特色服務,對農業科技進步、現代種業、農機裝備製造、設施農業、農產品精深加工等項目予以重點信貸支持。
第三十二條 現代農業園區內種植業、養殖業及相應的農業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深加工等用水、用電價格,執行省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農業用水、用電優惠價格標準。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林業、水利、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縣、鄉(鎮)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為現代農業園區創新發展提供技術服務。
鼓勵農業園區經營者與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民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合作,促進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發、推廣和成果轉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現代農業園區的發展需要,加強生產、流通、加工、運銷等農業機械的研發、引進和推廣工作,提高現代農業園區的農業機械化裝備水平。
適宜在現代農業園區推廣使用的農業機械應當列入本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實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社會化服務組織為現代農業園區發展提供病蟲害統防統治、農業機械專業作業、農業廢棄物回收處理等服務,加強社會化服務組織與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合作銜接,提高現代農業園區社會化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科技、教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整合教育培訓資源,支持現代農業園區經營者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培育各類農業專業技術和經營管理人才。
第五章 風險防範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植物保護、動物防疫機構應當針對現代農業園區特點做好動植物疫病疫情監測、預警和防控工作,推行統防統治,減少危險性動植物疫病危害。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機構應當根據現代農業園區產業發展的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冰雹、乾旱、低溫等專業氣象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為現代農業園區防災減災提供實時氣象服務。
第三十九條 鼓勵各類保險公司開發、創新特色農業保險,擴大保險種類和規模,降低自然災害損失,支持現代農業園區發展。省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貼。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制訂流轉交易規則和契約示範文本,定期發布土地流轉指導價格,實施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健全風險防範機制。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有關部門根據現代農業園區發展的需要,規劃建設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立農產品市場交易信息平台和綠色通道,支持農產品電子商務和物流配送業發展,降低農產品交易成本和市場風險。
鼓勵和支持園區經營者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農產品直銷視窗、連結超市,增加銷售網點,開展物流配送和電子商務、期貨交易、拍賣等行銷方式,促進農產品交易。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對已命名的現代農業園區項目建設、契約履行、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情況定期進行考核評價。對考核評價發現的問題,縣級以上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約談園區經營者,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現代農業園區命名,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園區經營者弄虛作假騙取政府命名、套取政府獎勵扶持資金的,由認定命名的同級人民政府取消命名,責令退回已取得的獎勵扶持資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拆除非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並處以耕地開墾費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並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現代農業園區建設過程中,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的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通過地方立法來規範和促進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解決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很超前,也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人員赴安康進行立法調研,實地考察了漢濱區、平利縣不同類型的現代農業園區,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基層政府及有關部門、園區經營者、當地農民的立法意見和建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農工委的審查意見,結合中央兩個一號檔案和中辦、國辦《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以及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並將草案修改建議稿在省人大網站上公布徵求意見,同時徵求了省級有關部門、十個設區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見,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再次對條例作了修改完善。2015年3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了審議,提出《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經2015年3月19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總體修改思路
該條例屬於創製性立法,沒有直接上位法依據,省外也沒有可以借鑑的立法例,政策性強、涉及面寬,加之現行法律制度尚未及時修訂,立法難度較大。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圍繞影響我省現代農業園區發展的關鍵性問題,把突出現代農業園區示範帶動作用和處理好園區經營者、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的利益關係作為主線,進一步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服務職責,明確土地流轉基本規範,細化園區認定條件,規範園區經營行為,強化服務保障,促進園區健康發展。修改時對條例章節作了歸併調整,第二章改為建設經營,第三章改為權益保護,第四章改為服務保障,第五章改為監督管理。
二、關於總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工委提出,現代農業園區的概念中應體現規模化的要求,明確園區經營主體的範圍和條件。據此,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作了相應修改,增加了登記註冊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發展現代農業園區應體現中央關於維護糧食安全、保護基本農田、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精神。據此,草案修改稿第四條增加了“五個結合”的方針,增加了“農民參與”的原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現代農業園區是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必然會引起各種利益的再調整、再分配,條例應當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統籌協調、業務指導、監督管理責任。據此,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六條增加了相應內容,同時在第五條增加了第二款,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建設經營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工委提出,土地流轉是農業園區建設的關鍵性、基礎性工作,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是保證農業園區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據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十條,對園區建設中土地流轉的原則、方式以及土地流轉契約簽訂程式、約定內容和經營期限等作了明確規定。對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規定必須有農戶的書面委託手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在生產、加工、流通過程中非法或者過量使用農業投入品,直接威脅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現代農業園區應當在這方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據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對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投入品使用和監管、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可追溯制度和處置作了明確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白色污染、秸稈焚燒等問題日益凸顯,現代農業園區應在帶動周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據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十六條,對園區經營者保護生態環境、開展秸稈等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作了規定,明確了環保部門對污染源的治理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現代農業園區是引領農業現代化的重要載體,應體現和發揮市場經濟在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應按行政級別限制申報園區。據此,刪去了草案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細化完善了園區條件要求,增加了授權農業等部門制定園區評定命名標準的規定。
鑒於國家不再實行名牌產品、免檢產品制度,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刪去了相應內容,增加了國家地理標誌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良好農業規範認證和商標權的有關規定。
四、關於權益保護
根據調研情況,園區標識與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標誌在性質、法律地位和設定主體上明顯不同,應按一般財產權保護處理為宜。據此,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將標識改為標牌,完善了標牌載明事項,刪去了原來的禁止性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明確保護園區經營者的法人財產權和國家、省上政策性補貼歸屬問題。據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增加了兩款,對經營者的財產權保護、政策性補貼歸屬作出規定,明確了園區經營者對財政資金投資建設形成的資產的使用、維護、管理權利和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條例除對園區經營者權益保護外,還應針對實踐中出現違背農民意願的情況,體現對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權益保護。據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條,對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基礎設施等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處置和監督作了規定。增加了第二十一條,對農民土地流轉自主權、收益分配權、就業優先權和救濟權分別作了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對農業園區內耕地保護的禁止性行為進一步明確。據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中央檔案精神,對此作了修改完善。
五、關於服務保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建立現代農業園區信息服務平台有助於園區經營者、農民進行土地流轉、技術服務、市場行銷、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互動。據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五條,對此專門作出了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工委提出,條例應當明確園區經營者對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擔保、質押獲得金融支持;金融機構要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扶持園區建設;鼓勵有條件的農業園區上市融資。據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增加了兩款,對此專門作了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政府應當統籌利用各級各類培訓資源,支持園區經營者對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據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作了修改完善。
六、關於監督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對農業部門職責的規定不夠準確,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也應體現。據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對此作了修改完善;增加了第三十七條,對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作了規定。
七、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修改稿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修改情況,對現代農業園區建設過程中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的糾紛處理,作了援引性規定;刪除了損毀、塗改、擅自移動現代農業園區標識的法律責任;增加了第四十一條,對違反第二十三條的禁止性行為,依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規定原則性處罰規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章節結構、條文順序、文字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
現將《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草案修改稿)》連同修改情況的匯報,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繼續審議。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10年我省開始全面啟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提出實施“321工程”,即到“十二五”末,建成省級現代農業園區300個,帶動各級各類現代農業園區2000個以上,園區面積占到全省耕地面積的10%以上。圍繞這個目標,幾年來,各地按照省上的部署,大力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因勢利導,強力推進,在短短的三年多時間裡,現代農業園區數量和規模快速擴張,新型經營主體不斷發展壯大,科技水平顯著提升,輻射示範帶動作用進一步增強。截止目前,累計認定省級現代農業園區301個,帶動建設各級各類現代農業園區2000個。現代農業園區規劃總面積達到701萬畝,完成建設面積430萬畝,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10%,實現了省級現代農業園區涉農縣區全覆蓋。現代農業園區已經成為新品種、新技術展示的視窗,現代農業經營的樣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地,職業農民培育的搖籃和帶動農民增收的典範。
我省現代農業園區在示範引領區域現代農業發展,確保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帶動農民民眾增收致富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從我省現代農業園區的長遠發展看,在管理體制、科技創新、示範引領、資源和環境保護、政策扶持等環節,仍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現代農業園區發展還沒有走上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現代農業園區作為一種新型業態,是技術、資本、土地、勞動力等多種要素集聚的平台,代表著先進農業發展的方向。為有效強化約束機制,維護好農民和園區經營主體權益,防止園區土地“非農化”傾向,切實保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更好地發揮現代農業園區的示範引領作用,促進園區持續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我省農業法規體系建設,制定《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是省人大2014年度立法計畫項目,由省農業廳負責起草。《條例》共六章四十條。
2013年上半年,省農業廳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收集資料,調查研究,積極開展相關前期工作。由於現代農業園區立法在國內尚屬空白,可借鑑、學習的東西很少,為此,我們多次組織人員到全省各地調研,了解情況,理清思路,與市縣園區主管部門、園區業主進行座談,就條例出台目的、園區概念界定、扶持方向、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深入討論,聽取意見。起草小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為立法依據,同時還參考《物權法》、《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持續推進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府檔案,進行草案文本的起草工作。文本草案形成後,多次在全省農業系統廣泛徵求意見。今年以來,省農業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農工委先後赴寶雞、楊凌、鹹陽、渭南進行專題調研,省政府法制辦還通過書面、網路等形式徵求了省級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召開了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在認真吸收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論證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報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現代農業園區的定義問題。本《條例》所稱的現代農業園區,是指現代農業在空間地域上的聚集區,它是農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高級形態。是在具有一定資源、產業和區位等優勢的農區內,劃定相對較大的地域範圍,以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標,以現代科技和物質裝備為基礎,由經營主體集約土地和資金,套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經營方式,進行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等活動所建設的區域。
2.關於現代農業園區規劃和建設用地指標問題。現代農業園區規劃的制定,對統籌指導園區建設、確保園區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現代農業園區建設中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各地應嚴格掌握,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範圍。”考慮到現代農業園區普遍走的是一條產加銷、貿工農發展的路子,園區在發展壯大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須建設產品存儲、加工、展銷場所以及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因此,《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區域資源稟賦和產業發展優勢,制定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應當安排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用地指標。
3.關於現代農業園區保護問題。按照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持續推進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意見》的相關要求,為了更好地保護現代農業園區,確保現代農業園區持續健康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擅自移動現代農業園區保護標識。為加強對現代農業園區土地的合理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現代農業園區經營主體應採取措施,改良現代農業園區土壤,保持和培肥地力,不得閒置、荒蕪土地或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確保現代農業園區土地不被侵占、破壞和污染。
4.關於現代農業園區設施設備和產權歸屬問題。在現代農業園區發展壯大過程中,科學界定和釐清園區內的設施設備和產權歸屬,對於確保有關資產的安全完整,發揮好投資效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對由各級政府投資建設形成的基礎設施產權歸屬進行了明晰。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現代農業園區建設中,由各級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水利、電力增容設施以及具有服務社會性質的專用基礎設施,資產歸所在村集體所有,由現代農業園區經營主體使用。《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現代農業園區經營主體,對政府獎勵扶持項目所形成的生產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管護,科學使用。經營主體經營活動結束時,應拆除對農業生產無使用價值的相關固定生產設施、設備,恢復土地原貌。
5.關於現代農業園區發展過程中相關部門的監督服務問題。《條例》第四章分別對縣級以上農業、科技、氣象、農業機械、植物保護、動物疫病防控等部門,以及社會化服務機構的監督服務職責作了具體界定。
以上說明連同《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經過審議修改已趨於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安東副主任帶隊於4月14日至18日赴遼寧、貴州,學習考察了兩省農業園區建設發展情況,並主持召開了由法院、檢察院相關同志參加的徵求意見專題座談會。6月2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了有五位專家參加的立法專家論證會,對涉及六個方面的立法問題進行了論證,組織人員並邀請兩位省人大代表先後赴寶雞市陳倉區、太白縣,榆林市靖邊縣、榆陽區對現代農業園區立法進行了實地調研和座談。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專家論證會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以及實地調研的情況,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完善,並組織徵求了省級有關部門和十個設區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建議。2015年7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草案修改二稿建議稿進行了審議,決定提出《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二稿)。經2015年7月21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章節調整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建議草案修改稿第五章監督管理中的主管部門職責、其他部門職責與第一章總則中的部門職責合併。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五章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內容調整至第一章總則中,刪去了草案修改稿第五章監督管理,並根據中央有關檔案精神,增加一章風險防範,作為草案修改二稿第五章。
二、關於總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現代農業園區的主導產業不應局限於以種植業為主的農業,在條例中對主導產業的範圍應表述準確。據此,草案修改二稿第三條第一款對主導產業作了補充完善,明確了現代農業園區的主導產業是以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為主。
有的地方、專家提出,對作為新型經營主體的種養業大戶、家庭農場應當適當放寬準入門檻,以鼓勵更多的新型經營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現代農業園區。據此,草案修改二稿第三條第二款刪去了要求種養業大戶、家庭農場具備法人資格的限制條件。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工商資本投資建設現代農業園區要正確引導,鼓勵工商資本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或投資“五荒”資源的開發利用。支持農業企業與農戶、農民合作社建立利益聯結機制。據此,草案修改二稿第八條第三款增加了相應內容。
三、關於建設經營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明確市、縣兩級政府在保障本地區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對糧食生產類現代農業園區內的耕地作為永久性耕地予以嚴格保護。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二稿第九條第三款對此作出了規定。
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二款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重申了“流轉土地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承包經營權剩餘期限”的規定。論證時,專家認為,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在即,建議對此可不作規定。據此,修改時刪去了這一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園區規模量化準入門檻、規定下限。鑒於我省關中陝南陝北的立地條件差異較大,不同園區產業類型(農林牧漁)、經營主體對土地規模的要求幅度較大,不同級別的園區在經營規模也要求不同。據此,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省、設區的市、縣三級現代農業園區的認定命名具體標準和條件,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水利、扶貧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自然條件、產業類型、經營主體類型等因素確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鑒於條例對土地流轉契約約定事項特別是對流轉金支付及調整方式已作出規定,建議對農民救濟援引性規定可不作規定。據此,草案修改二稿刪去了此款規定。
四、關於服務保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金融機構要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現代農業園區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需求。據此,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一條根據我省出台的扶持現代農業園區發展的現行政策,對信貸重點支持的領域作了規定,刪去了發行企業債券的規定。
五、關於風險防範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去年11月中辦、國辦《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今年4月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四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重點就引導工商資本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規範管理、健全風險防範機制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提出具體要求,條例對此應當有所體現。據此,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一章,即第五章風險防範。按照抵禦自然風險,降低市場風險,防範社會風險的要求,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農業保險、第三十六條動植物疫病防控、第三十七條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本章,增加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風險防範、市場行銷、考核評價三條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專家提出,規範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由政府定期發布土地流轉指導價格,有利於解決農戶信息不對稱問題,保護農民利益。據此,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第四十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現代農業園區應加強農業現代化與信息化的融合發展,運用多種行銷模式,降低農產品交易的市場風險。據此,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第四十一條對建立農產品交易市場和信息平台,鼓勵社會化服務組織為現代農業園區提供銷售、物流配送、電子商務服務等作出了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對現代農業園區的運營情況應定期進行考核評價。據此,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第四十二條,從考核、約談、整改等環節進行監督管理,嚴格處理園區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對法律責任部分、文字表述、條文順序作了修改完善和調整。
鑒於我省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將於今年年底完成,根據這一情況,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現將《陝西省現代農業園區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連同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並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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