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管理規定

陝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和規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全省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全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消防工作,對消防工作負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工作直接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直接責任。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全面監督管理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主要監督管理責任。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區域內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安全負直接主管責任。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的主要經營管理人是其生產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在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人提供的建築物或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契約中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二)制定消防工作考核辦法,每年組織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
(三)編制消防工作發展規劃和城鄉消防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實施;
(四)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
(五)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六)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形勢和特點,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單位進行消防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對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七)建立健全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聯動機制,組織指揮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宣傳和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工作組織,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根據市、縣、區消防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鄉(鎮)消防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模式,落實人員和經費,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機制;
(四)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五)按照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安全工作,每季度對村(居)民委員會消防工作開展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督導檢查;
(七)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火災初期撲救工作,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和善後處置等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監督檢查,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和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
(三)依法確定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社會單位達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準而未申報的,及時督促申報;
(四)依法實施火災撲救,調查和處理火災事故,統計火災損失;
(五)依法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六)對政府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及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業務指導;
(七)公開執法依據、許可權、程式、期限和消防技術標準,受理對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進行消防諮詢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二)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辦理有關消防行政處罰;
(三)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和志願消防隊伍建設;
(四)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調查;
(五)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民眾消防安全意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政府各部門以及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具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發展改革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範圍的消防設施建設要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財政部門要做好消防經費保障,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
規劃部門要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保證消防設施與其他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
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建築公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改造工作,組織查處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外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違法建築。
市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和監督管理,確保公共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教育、科技、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義務教育、科普教育、普法教育、職業培訓等內容。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要經常性和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交通運輸、安全監管、質監、工商、公安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客運車站、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和消防產品的安全監管,及時查處違法生產、儲存、運輸、經營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消防產品的行為。
商務、文化、衛生計生、旅遊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文物部門要指導、督促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通信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建設火警專線,並保證通信暢通。
民政部門要將火災後救助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及時開展災後救助。
其他政府部門要定期研判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形勢,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所屬企業、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災隱患,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逐級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監管責任。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二)根據季節性火災發生規律和特點,對本區域內的社會單位、村(居)民樓院進行巡查,及時糾正消防違法行為;
(三)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對整改存在困難的,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報告;
(四)有條件的可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器材,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撲救;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報告火警,組織疏散區域內的居民。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要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機制,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工作崗位消防工作職責和責任人,確保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文物保護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單位、場所,要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備急救和防護用品,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標準和執業準則的規定,接受委託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與所屬有關部門、單位,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與所屬單位,上級政府與下一級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居)民委員會,要簽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工作職責、目標和考核獎懲措施。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政府每年要對消防責任制落實情況開展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向上一級政府書面報告。
縣級以上政府每年對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所屬部門、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將本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依據。
第十四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及上級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楊凌示範區、西鹹新區管委會的消防安全責任,參照設區市政府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