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教育廳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陝西省教育廳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教育廳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 發文日期: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文號:陝教〔2008〕12號
  • 發文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通知內容,實施辦法,

通知內容

關於印發《陝西省教育廳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教〔2008〕12號
各處室、廳直屬各單位:
為推進和規範我廳政務公開工作,逐步實現政務信息公開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我廳實際,制定了《陝西省教育廳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聯繫人:朱曉冬  聯繫電話:(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實施辦法

陝西省教育廳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為提高教育行政活動的透明度,規範教育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教育行政活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陝政令108號,以下簡稱《規定》)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行政務公開的實施意見》(陝辦發〔2005〕22號),以及《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入口網站公開政府信息試行辦法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指南的函》(陝政辦函〔2007〕46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陝西省教育廳和省教育廳辦公室向社會公開的行政公文、內部刊物和其他政務信息。
政務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第一條 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
(一)規範性檔案;
(二)教育發展戰略、發展規劃;
(三)事關全局的重大教育決策和出台的相關教育政策;
(四)重要教育專項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五)政府教育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建設和使用情況;
(六)政府教育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和採購結果;
(七)教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檔案;
(八)重大教育行政處罰決定;
(九)重大行政複議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情況;
(十)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十一)教育教學重大改革事項;
(十二)教育收費政策;
(十三)招生政策;
(十四)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公開人應當在信息產生後30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政務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認真執行其規定。
第二條 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三)省教育廳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前,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執法工作的;
(四)省教育廳的請示、報告和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及教育部要求報送的檔案;
(五)省級部門之間商榷工作的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三條 依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申請公開政務信息(以下簡稱“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或諮詢本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之外有關政務信息的,可以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或口頭申請等方式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申請時需填寫《陝西省教育廳政務信息公開申請受理表》,見附屬檔案1)。
(二)省教育廳各相關處室(單位)需將本處室(單位)負責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人員姓名、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等向社會公開,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諮詢(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2)。
(三)來件註明“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收件人署名為“陝西省教育廳”或“陝西省教育廳辦公室”的信函、電報、傳真,由廳辦公室負責接收、分辦;收件人署名為廳機關處室(單位)的電子郵件、信函、電報、傳真,由署名的處室(單位)負責接收、辦理;向省教育廳或省教育廳辦公室提出公開政務信息申請的電子郵件,由廳辦公室負責接收、分辦。
(四)受理申請時間:除節假日外,每工作日時間為:8:00-12:00,14:00-18:00;其中每年7-8月份每工作日時間為:8:00-12:00,15:00-18:00。
(五)各處室(單位)對以各種形式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應作詳細記錄,並抓緊辦理,及時答覆。
第四條 公開方式:
(一)公開發行的報紙、雜誌;
(二)陝西教育信息網及陝西教育網;
(三)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
(五)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五條 公開政務信息的審定程式:
(一)行政公文的公開:
省教育廳規章以外的其他行政公文(含省教育廳會議紀要、省教育廳工作會議、新聞發布會信息),由主辦處室按本試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將擬定是否公開及公開方式的意見納入公文起草、初核、審核、簽發程式(從即日起公文稿件首頁紙“緊急程度”一欄變更為“公開程度”),並在確定全文公開、摘要公開或媒體報導的公文正文之後、主題詞之前附註說明:“此件全文公開”、“此件摘要公開”或“此件媒體報導”。
(二)內部刊物的公開:
1. 《陝教通報》刊發的省教育廳領導同志的講話,經省教育廳有關領導同志同意,可全文公開或摘要公開;
2. 《陝西教育簡報》刊發的信息,由有關處室提出全文公開、摘要公開的意見,由分管的廳領導審定;
(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或諮詢的政務信息,由主辦處室(單位)按《規定》第十四條的要求,提出答覆意見並呈請分管的廳領導審定後在5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答覆申請人;對決定不予公開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網站公開政務信息覆核程式:
網站編輯部對確定在入口網站公開的政務信息,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一至三條的規定覆核:對符合規定的,及時公開;對有疑義的,提出理由,提請主辦處室覆核:主辦處室認為應維護原審定意見的,應及時轉由網站編輯部公開;主辦處室認為需要變更原審定意見的,須呈請分管的廳領導審定。
第七條 政務信息的上網辦理:
(一)對省教育廳規章和確定由網站全文公開的行政公文和省教育廳會議紀要,由辦公室將有關公文直接送網站編輯部覆核後予以公開。
(二)對確定在網站摘要公開或以網上報導形式公開的行政公文和省教育廳各類會議紀要以及工作會議檔案、新聞發布會信息,由主辦處室(單位)編輯公文摘要稿或起草報導信息,並按本試行辦法第五條(一)的規定呈請審定,經同意後交由網站編輯部覆核,予以公開。
(三)對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經審定後,在向申請人告知的同時,凡屬適用面比較廣泛且宜於公開的,應轉送網站發布。
第八條省教育廳實行新聞發布制度,由新聞發言人代表省教育廳定期或不定期發布政務信息。
第九條 建立政務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制度。
(一)省教育廳監察室負責對本試行辦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1. 公開政務信息的內容、範圍、方式、審定程式以及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和各個辦理環節之間的銜接,是否符合本試行辦法的要求。
2. 對以各種形式請求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是否受理,是否在規定時間內作了答覆;對“決定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是否及時向申請人作了書面說明。
3. 對申請人有異議的“書面說明”督促主辦處室複議並答覆申請人。
4. 公開政務信息和受理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是否做到無償服務。
5. 對違反本試行辦法的行為建議主辦處室(單位)糾正,對情節嚴重需作紀律處理的,提出監察建議。
(二)機關各處室(單位)及其所屬的國家公務員在公開政務信息時,如有違反《規定》與本實施辦法的情況,申請人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要求其糾正,並向省教育廳監察室投訴,電話:(略)。
第十條中共陝西省委教育工委(與省教育廳合署辦公)的政務信息公開,依據省委有關要求,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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