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見

2012年10月3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2〕48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見》。該《意見》共1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12〕48號印
  • 印發時間:2012年10月3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2年10月3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見
陝政發〔2012〕48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以下簡稱《條例》)頒布以來,我省大多數單位能自覺貫徹執行《條例》,較好地維護了職工合法權益。但仍有部分地方和單位在年休假制度執行中存在著制度不健全、安排不合理、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切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利,現提出如下意見:
1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關心職工健康、落實社會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單位要切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認真貫徹落實《條例》有關規定,從關心民眾生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統籌安排,採取有力有效措施,組織實施好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2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
3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如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天數,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除加班費外的全部工資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如單位安排職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單位原則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5建立健全年休假計畫制度,各單位結合實際,從年初開始安排職工輪流休假,做好全年職工休假計畫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職工年休假計畫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督導落實。各單位負責人應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主要負責人應就地就近休假。單位作出計畫之後,職工無特殊情況應服從單位安排。年休假原則上應一次並在一個年度內集中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對擔負重大節日工作值守等一些性質特殊崗位,應當妥善處理好休假與工作關係,提前做好安排,分期錯時實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6建立健全年休假執行情況報告和備案制度,各單位應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職工年休假執行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年休假執行情況納入統計年報制度,進行數據匯總與分析評估。年度執行情況應向政府作出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通報。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因生產工作情況不能安排休假的,應按照屬地原則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7建立健全年休假列入勞動契約制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要將年休假制度相關條款列為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必備內容,嚴格執行,確保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權利。
8建立健全年休假執行考核制度,將年休假執行情況納入各地、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並作為考核評定等次的重要依據。對年休假制度執行不力和落實不好的單位,取消各類先進評選資格;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按照《條例》規定,查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9加強年休假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項檢查,進一步加強日常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限時辦理涉及年休假糾紛的案件。對未按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且不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單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責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負責人還要向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檢查。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報酬的單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工會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將年休假制度落實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加大力度,強力推進。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強化職能作用,監察、財政、法制、稅務、工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努力,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各單位要不斷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職工全面掌握帶薪年休假政策規定與制度,積極合理安排休假,同時要發揮媒體與社會監督作用,確保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實處。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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