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3.26
  • 實施時間:2010.03.26
(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0年3月26日經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3月26日
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法規中引用法律名稱不對應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陝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六條
3.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4.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5.陝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6.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7.陝西省保護公民舉報條例第十八條
8.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9.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10.陝西省中國小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
11.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12.陝西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第三十八條
13.陝西省體育場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和第十九條
(二)將下列法規中引用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14.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15.陝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
16.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三十七條;並將該條中的《行政訴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三)將下列法規中引用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7.陝西省中國小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二、對下列法規中關於“徵用”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法規中“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18.陝西省農村集體五荒資源治理開發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19.陝西省中國小保護條例第八條
20.陝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
(二)將下列法規中“徵用”修改為“徵收”
21.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三、將下列法規中“市(地區)”修改為“設區的市”
22.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
23.陝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十條
24.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
26.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陝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條中“省轄市”修改為“設區的市”,刪除“和地區行政公署”
四、刪去下列法規中授權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解釋的規定
陝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陝西省農村集體五荒資源治理開發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五十條
陝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第二十六條
陝西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陝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二十二條
陝西省中國小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三十八條
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四十條
陝西省體育場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五、對下列法規中執法主體改變或者部門職能調整需要進行新的表述的作出修改
陝西省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中的“建設”修改為“交通運輸”,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中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城市人民政府”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具體履行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職責。”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建設”。
陝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的“人事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陝西省中國小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城建”修改為“建設”。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中的“人事、計畫”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計畫”修改為“發展和改革行政”,“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第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第五條中的“人事”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計畫”修改為“發展和改革行政”,第(八)項中的“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條第三款中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郵電”修改為“郵政”。
六、根據法律和國家政策的調整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聯繫省人大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接受省人大代表的監督。”第三款中的“辦公廳”修改為“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四條中的“市、不屬市轄的縣(市)”修改為“設區的市”。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中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作機構”修改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刪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協助下,代表可以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第三款中的“市、縣(市)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作機構”修改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條中的“辦公廳”之後增加“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第三條中的“市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修改為“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第三款修改為“視察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天”。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修改為“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刪除第五條中的“或者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第六條修改為“代表一般在其工作、居住的設區的市、縣(市、區)範圍內就地視察,也可以回原選舉單位視察。”第九條第二款中的“凡屬市、地區處理的問題,交市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修改為“凡屬設區的市處理的問題,交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修改為“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第十四條中的“本省各市”修改為“本省設區的市”。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建立狩獵場,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狩獵場,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陝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陝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中的“航道養護費”、“和運輸管理費”。
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涉及第(二)、(三)、(五)項,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准”。刪除第十九條中的“公路管理機構確定的”。
55.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第十六條中“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之後增加“標語、口號”。
陝西省企業集體契約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企業在勞動契約期內不得違法解除職工協商代表的勞動契約。”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三十九條。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二十條修改為:“實行孕產婦住院分娩制度。孕產婦應當到母嬰保健服務機構住院分娩。”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和家庭接生員”。刪除第四十一條中的“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
陝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拆除。”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教育費附加”修改為“城市教育費附加”。
陝西省專利保護條例第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單位之間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他人專利。本條例所稱假冒專利的行為是指:(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項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或者冒充專利”、“或者冒充專利”、“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修改為“假冒專利”。
陝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一名,建設單位的代表一名,業主代表若干名組成。”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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