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是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8年9月28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 外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 生效日期:1988-09-28
  • 發布日期:1988-09-28 
  • 發布單位:82501  
修訂過程,辦法全文,

修訂過程

1988年9月28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6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
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22年7月28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辦法全文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1988年9月28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6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 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22年7月28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任免範圍
第三章 任免程式
第四章 表決通過
第五章 撤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任免。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任免範圍
第四條 國家權力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常務委員會任免:
(一)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二)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充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四)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
(一)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的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並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提名,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從副省長中決定代理省長。
第六條 國家監察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常務委員會任免:
(一)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省監察委員會主任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中決定代理主任。
第七條 國家審判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常務委員會任免: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基層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院長中決定代理院長。
第八條 國家檢察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常務委員會任免:
(一)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派出的基層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或者免職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知本級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常務委員會批准。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檢察長履行職責;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並由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九條 省長、副省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在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後,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其他人員提出辭職時,經提請機關同意後,報常務委員會通過。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應當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以後,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由常務委員會重新任命。新的一屆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後,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新任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
原經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未作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在機構撤銷後,其職務自然消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所在機構合併、更名的,提請機關或者提請人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重新任免。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職期間去世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由提請機關或者提請人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任免程式
第十四條 由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請機關應當於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提請任免的議案或者報告、幹部任免呈報表和擬任命人員的考察材料,報送常務委員會。
提請任命新設機構負責人職務的,應當附上級機關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檔案;機構更名、合併、撤銷或者不再屬於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應當附批准機關的檔案。
提請撤職的材料,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任免事項,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工作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對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職的人員進行了解和考察。
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職務晉升的,應當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的,暫不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任免事項時,提請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介紹情況、回答詢問。被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應當到會作表態發言。
換屆後重新任命新一屆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其他組成人員時,由省長或者省長委託的一位副省長到會作提請說明。
第十八條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任免事項,在交付表決前,提請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任免事項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或者代表職務被罷免,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或撤銷,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章 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代理職務、副省長和撤職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其他任免事項採用電子表決器表決。
無法使用電子表決器進行表決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採用其他表決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任免事項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未按表決器或者未投票的,視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作決定或者表決任免職人員名單的方式通過。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任免事項一般應當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
換屆後,任命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時,可以以委員會為單位合併表決。
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審判員,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鐵路運輸基層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可以合併表決。
任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省人民檢察院派出的基層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可以合併表決。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對任免職人員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時,設監票人、計票人若干名,負責監票計票工作。監票人由會議主持人在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徵得出席會議人員同意。計票人由會議工作人員擔任。
投票表決,所投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表決有效;多於投票人數時,表決無效,應當重新投票表決。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事項,應當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六條 由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未決定任命或者免職之前,不得到任或者離職,提請任免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不得公布。任職、離職時間以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頒發任命書。
其中,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長、副省長和其他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副檢察長任命通過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
其他人員任命通過後,任命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委託提請機關代為頒發。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的有關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九條 決定代理職務、決定任命個別副省長和接受辭職的,以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形式向社會公告。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分別印發任免職通知。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和任免職人員名單,在《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陝西日報》和陝西人大網上公布。
第五章 撤職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
(一)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的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鐵路運輸基層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和派出的基層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
(二)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三)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受撤職、開除處分前,處理機關應當報常務委員會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撤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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