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是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8年9月28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 外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 生效日期:1988-09-28
  • 發布日期:1988-09-28 
  • 發布單位:82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1988年9月28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常務委員會其他辦事機構負責人,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決定任免。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需補充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決定任命。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由省長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並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提名,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省長中決定代理省長。
第七條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決定任免。
第八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院長中決定代理院長。
第九條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工礦、農墾等地區設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屬市轄的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後,由本級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並由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市、不屬市轄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市、縣(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十一條省長、副省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在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後,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其他人員提出辭職時,經提請機關同意後,報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以後,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和省人民檢察院在工礦、農墾等地區設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由常務委員會重新任命。原經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其他人員和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其他辦事機構負責人職務未作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所在機構撤銷後,其職務自然消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員的職務;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省人民檢察院分院、市、不屬市轄的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省、市、不屬市轄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時,須提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七條由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請任免單位應進行認真考察,於常務委員會會議十日前將提請任免的報告,並附幹部任免呈報表和擬任命人員的考察材料,報送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對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員進行了解和考察。
第十八條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事項,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事項的時候,提請人或有關部門負責人須到會介紹情況,常務委員會也可以要求被任命人員到會回答問題。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省人民檢察院分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在工礦、農墾等地區設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其他辦事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和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個別任命,以及對決定代理職務、撤銷職務的,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
常務委員會對省高級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省人民檢察院分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在工礦、農墾等地區設定的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對市、不屬市轄的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批准任免,以及對決定接受辭職的,採取舉手表決。
第二十一條常務委員會對任免人員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時,設監票人、計票人若干名,負責監票計票工作。監票人由會議主持人在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徵得出席會議人員同意;計票人由會議工作人員擔任。
投票表決,所投票數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表決有效;多於投票人數時,表決無效,需要重新投票表決。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決定人事任免事項,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由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未決定之前,不得到任或離職,提請任免單位和其他單位不得公布。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分別書面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除決定任命的個別副省長外,由常務委員會頒發任命書。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8月31日陝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即行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