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中共湖北省委關於解決當前關係民眾切身利益若干突出問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意見》(鄂發〔2006〕22號),切實解決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環境問題,湖北省人民政府就做好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提出了如下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中共湖北省委關於解決當前關係民眾切身利益若干突出問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意見》(鄂發〔2006〕22號),切實解決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環境問題,現就做好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護環境,落實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著力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危害人民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專項治理工作。
2?堅持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結合,鼓勵和支持地方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積極有效治理環境污染,不斷提高環境質量水平。
3?堅持淘汰與發展、治理環境污染與最佳化經濟結構相結合,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積極發展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項目,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4?堅持嚴格執法與有情操作相結合,既要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保證工作目標實現,又要堅持以人為本,妥善解決好關停企業職工的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二、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以治理小造紙、小水泥、小火電、城市污水為重點,努力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改善水環境、大氣環境、人居環境質量,最佳化經濟結構。
(一)小造紙治理:立即取締無工商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違法造紙生產企業和規模在1?7萬噸/年以下的化學製漿生產線;在2007年6月底前關閉向集中式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排污的造紙廠;在2007年底前淘汰3?4萬噸/年以下的草漿生產裝置;在2008年底前關停規模在2萬噸/年以下、環保未達標的廢紙造紙企業。
(二)小水泥治理:立即取締無工商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違法水泥生產企業,淘汰土(蛋)窯、普通立窯、窯徑2?2米及以下機械立窯生產線、窯徑2?5米及以下乾法中空窯、直徑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設備;2007年底前關閉生產工藝、條件、環保整治不達標的生產企業以及2003年12月23日後新建和擴建機立窯、乾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企業(或生產線、生產設備);2008年底前淘汰各種規格的乾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後工藝技術裝備,有條件的地區要淘汰全部立窯;2010年底前關停20萬噸/年規模以下和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企業的生產能力。鼓勵以等量淘汰生產能力的方式建設日產4000噸以上新型乾法水泥生產線,力爭“十一五”期間新型乾法水泥熟料產能比重由46%提高到80%以上,採用餘熱發電技術的生產線達到40%以上。
(三)小火電治理:逐步關停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和運行滿20年、單機10萬千瓦級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按照設計壽命服役期滿、單機20萬千瓦以下的各類機組,供電標準煤耗高出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國平均水平15%的各類燃煤機組,未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各類機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予關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要求關停的機組。到2010年,全省關停33台小火電機組共130?2萬千瓦,其中:2007年底前關停17台機組共35?3萬千瓦,2009年底前關停2台機組共2?4萬千瓦,2010年底前關停14台機組共92?5萬千瓦。
(四)城市污水治理: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收集管網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須開工建設配套工程,其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不低於65%;在建的污水處理廠必須同步建設收集管網等配套工程。2010年底前,全省所有縣城必須建有生活污水處理廠和配套管網,並保證正常運轉;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2007年不低於52%、2008年不低於60%、2009年不低於65%、2010年不低於70%;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漢江流域的縣城要在2008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並投入使用。建成投產後的污水處理廠運行的實際處理負荷率1年內不低於60%,3年內不低於75%。污水處理廠必須政企分開,實行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營運。
三、強化措施,確保專項治理工作落到實處
(一)區別對待,分類處置。各地在開展環保專項治理工作中,要根據相關企業的具體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區別對待,分類處置。對未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註冊,或無生產許可證等違法經營的企業,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責令其停止相關經營活動。對已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但產品質量連續兩次在省以上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企業,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合法登記、許可但在環保方面未達標的企業,由環保部門提出意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其限期治理,到期仍不達標的,依法予以停業或者關閉。對地方政府確定關閉的企業,工商部門督促其辦理註銷登記,對逾期不辦的依法吊銷工商執照。對合法經營但由於國家產業政策調整而應當關停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撤銷其生產許可證,並對非國有企業按規定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嚴格依法執法。以2006年12月31日企業狀況為準,任何地方、任何部門不得為屬於關停對象的小水泥、小造紙、小火電企業補辦相關手續;對生產許可證或工商執照到期的,不再辦理換證手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生產許可證管理,加大無證查處力度;對違反產業政策、違規新建立窯的企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對到期應予關閉的企業,依法收回生產許可證。國稅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水泥利廢稅收政策的規定,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利用工業廢渣的比例達標外,還必須達到環保新標準。嚴禁立窯水泥進入高速公路、機場、港口、橋樑、涵洞等重點建設工程和建築物結構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攪拌站使用立窯水泥。電力部門對屬於取締、關閉範圍的企業,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供電。電力部門和物價部門對屬淘汰、限制範圍的企業,要嚴格實行差別電價。金融機構對屬於淘汰範圍的企業,不再發放貸款。環保部門要把小水泥企業粉塵和生產線煙氣排放作為各地環境整治的重點,根據國家制定的環保排放標準,對企業進行動態監督,對環保不達標的,要依法查處。電力部門對到期應關停而未關停的小火電機組,不得安排發電計畫,電網公司將其從電網解列,電力調度機構不得調度其發電。
(三)全面開徵污水處理費。2007年內,所有城鎮都要開徵污水處理費,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費標準應達到0?80元/噸,縣城所在地要在2008年底前達到0?80元/噸。凡收費不到位的地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助,以保證污水處理廠保本微利、正常運行。要切實加強污水處理費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發揮效益。省物價局要會同省財政廳、建設廳、環保局等部門抓緊制定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制度。積極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試點,在2007年內基本建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市場。根據區域環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在保障環境質量達到功能區要求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將其持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權通過市場進行交易。省環保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爭取年內啟動實施。對重點排污企業、污水處理廠、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必須全部安裝線上污染監控系統。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管,全額徵收企業排污費,對未按規定足額徵收排污費的地方,由省環保、財政部門進行檢查,對地方有關部門不作為行為予以糾正,應收未收的排污費全額上交省財政,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五)妥善安置關停企業職工。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督促關停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係、社會保險等相關問題,切實做好關停企業人員的安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屬於關停的國有企業,要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國有企業改組職工安置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鄂政發〔2000〕6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改組職工勞動關係處理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01〕65號)等檔案精神,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分類安置職工;其他類型企業,要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安置職工。各地要按照系統內部積極消化、當地政府統籌安排的原則,切實加大再就業培訓力度,做好關停企業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改造項目和新建、擴建項目應優先招用本地區、本系統關停企業人員。對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而關停的市縣合法生產經營企業,職工安置確有困難的,由省財政給予一定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廳等相關部門制定。
(六)鼓勵對關停企業的關鍵設備集中銷毀。為防止關停企業轉移設備、異地再建,避免污染企業死灰復燃,對關停企業的關鍵設備要予以銷毀。鼓勵各地採取集中銷毀的方式處置關停企業的關鍵設備,特別是具有放射源的設備。省政府對集中銷毀關鍵設備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七)有效利用關停企業的土地資源。鼓勵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收購關停企業的土地,並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因地制宜地利用關停企業土地資源。關停企業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改變土地用途的,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幫助企業辦理相關手續。關停企業土地增值收益優先用於職工安置。
(八)實行環保專項治理獎懲政策。對達到治理進度的地方,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支持地方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壓小、上大”。省發改委在相關項目審批時優先安排,省經委在安排技改項目時優先支持,省國土資源廳在審批用地指標時優先安排。對2007年、2008年開工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地方,省財政給予適當獎勵。對在2007年底前污水處理費達到0?8元/噸的國家級和省級貧困地區、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範圍內縣(市、區)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員,可免收污水處理費,相應經費由地方財政補足,省財政按減免額的50%對地方財政補助5年。
對沒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地方,省政府有關部門停止審批新的工業項目,停止審批新的工業用地。
四、明確職責,切實加強專項治理工作的領導
做好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小造紙、小火電、小水泥的清理和污水處理廠建設營運工作負總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根據省政府確定的治理目標,制訂本地區工作方案,於4月上旬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相關牽頭單位,並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期完成任務。要全面、準確上報相關企業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並在當地媒體上對關停企業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省發改委、經委、建設廳、環保局等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相關專項治理工程的牽頭責任,成立工作專班,按照目標任務的要求,制定總體實施方案和操作辦法,加強督辦檢查,並定期在新聞媒體上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跟蹤報導。省政府相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選派優秀人員參與工作,搞好協作。需要制定具體政策辦法的,由牽頭單位擬訂相應檔案並在4月底前出台。省環委會辦公室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專項治理工作考核辦法,組織對各地、各部門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通報情況,交流信息。建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等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污染嚴重企業的監管,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其他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專項治理相關政策措施執行到位、落到實處。
省政府每年將組織對各地、各部門開展環保專項治理的情況進行認真考核,嚴格獎懲措施,推動工作開展。
附屬檔案:1?全省小造紙生產企業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2?全省小水泥生產企業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3?全省小火電機組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4?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屬檔案1:
全省小造紙生產企業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省
環 保 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鄂政發〔2006〕54號),切實解決我省小造紙生產企業污染問題,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現制定以下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逐個排查、集中整治、限期取締、全面達標”的總體要求,實施關停、並轉,限期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落後生產設施,依法關閉環境污染嚴重的生產企業,實現造紙生產企業全面達標排放,推進全省造紙行業產業結構最佳化。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造紙生產企業基本情況。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組織對轄區內造紙生產企業現狀進行全面摸底,逐個排查,查清造紙生產企業性質、生產工藝、生產規模、生產裝備、主要產品、近年產值、上繳利稅、職工人數等,並重點從產業準入、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和工商登記等方面,查清造紙生產企業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產業準入方面:重點查清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是否仍在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
2?環境保護方面:重點查清是否通過環評審批、環保驗收;環保設施是否配套,是否正常運行;排污是否能夠穩定達標,是否對飲用水源安全造成威脅;單位產品排水量是否符合限額規定;排污費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等。
3?項目審核方面:重點查清其新、擴、改建項目是否經過審批、核准或備案;審批或核准是否存在越權行為等。
4?質量監督方面:重點清查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5?工商登記方面:重點清查是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二)依法限期關停違法違規造紙生產設施或生產企業。
1?立即取締無工商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違法造紙生產企業和規模在1?7萬噸/年以下的化學製漿生產線。
2.2007年6月底前關閉向集中式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排污的造紙廠。
3.2007年底前淘汰3?4萬噸/年以下的草漿生產裝置。
4.2008年底前關停規模在2萬噸/年以下、環保未達標的廢紙造紙企業。
5?對已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但產品質量連續兩次在省以上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企業,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
6?屬於關停範圍的小造紙生產企業(或生產線),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應按期依法取締或關閉、註銷或吊銷企業相關證照,拆除相關生產設施,銷毀關鍵生產設備,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並向社會公布。
7?淘汰拆除的製漿和造紙生產線一律不得出售、轉讓、轉移重建或低水平改造擴能。凡是違反規定,擅自轉移淘汰生產設備或低水平改造擴能的,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追繳銷毀有關設備。造成嚴重污染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嚴格加強對造紙生產企業的監管。
1?嚴格執行產業準入門檻。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對屬於淘汰類和限制類的建設項目,禁止投資建設。沒有環境容量或主要污染物總量餘量的地區,一律不得新建、擴建造紙項目。嚴格項目審核程式,以2006年12月31日為限,對屬於關停對象的企業,一律不得補辦環境保護、工商登記等手續,嚴禁違規審批、核准或備案。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及時向環保部門通報造紙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情況。已備案的項目,必須通過環評、土地等審批後方可開工建設。
2?嚴格實施限期治理制度。環保部門應對超標排污的造紙生產企業一律下達限期治理決定,指導督促企業制定治污方案,開展污染治理。
3?嚴格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總量分配辦法,對轄區內包括造紙企業在內的排污單位科學合理地分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定期對造紙企業噸產品排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進行考核。
4?積極推行污染源線上監控。環保部門要督促造紙生產企業安裝污染源線上監控裝置,並與環保部門監控平台連線。環保部門要將企業線上監控數據通過相關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和輿論的監督。
5?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環保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造紙生產企業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三、整治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3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組織完成對轄區內所有造紙企業進行調查摸底,初步確定關停製漿生產線和廢紙造紙企業名單。4月上旬,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造紙、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專家,對轄區內調查確定擬關停的企業,逐一進行覆核、確認,制訂造紙生產企業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上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環保局。
(二)監督組織實施階段。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按照已制定的工作方案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開展小造紙專項治理工作,定期組織對各地專項治理工作進行檢查,重點對造紙企業相對集中的城市開展現場監督,以點帶面,促進全省造紙專項治理工程的順利實施。4月底前,各地環保部門對所有超標排污的造紙生產企業下達限期治理任務,監督有關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造紙廢水污染治理技術政策,開展污染治理。2008年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組織對未完成治理任務、繼續超標排污的2萬噸/年規模以下的廢紙造紙企業實施關停。2009年底前,對仍未實現達標排污的造紙生產企業一律責令停產治理。
(三)總結驗收階段。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應按照不同實施階段,分別組織監督檢查,並按時上報階段性工作總結,省小造紙專項治理工作專班將組織對專項治理情況進行檢查。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專班,加強組織領導。省環保局成立小造紙生產企業專項治理工作專班,具體負責小造紙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逐級建立由政府領導牽頭的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制定關停工作方案,層層簽訂目標責任狀,一級抓一級,一級督一級,紮實推進專項治理各項工作。
(二)強化責任,嚴格督查。省小造紙生產企業專項治理工作專班將加強對小造紙專項治理工作的檢查和指導,定期地對工作情況進行檢查,了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研究制定相應對策措施,確保完成各階段目標。對未按時完成關停任務的地方,省發改、環保、國土等部門將暫停受理該地區新、擴、改建工業項目的核准、審批,直至完成關停任務。
(三)加強宣傳,強化社會輿論監督。省小造紙生產企業專項治理工作專班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調動社會力量共同做好專項治理工作。各地政府要在當地新聞媒體上公布本轄區關停生產線和企業名單,定期公布專項整治工作進度,接受民眾和輿論監督。
附屬檔案2:
全省小水泥生產企業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省
發 改 委
為加快我省水泥工業淘汰落後生產能力,促進結構調整和提高質量,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根據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
2010年底以前依法關停20萬噸/年規模以下和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企業的生產能力;鼓勵以等量淘汰立窯生產能力的方式建設日產4000噸以上新型乾法水泥生產線,力爭新型乾法水泥熟料產能比重由2005年46%提高到2010年80%以上;力爭水泥生產企業減少到150家左右(減少30%),其中,熟料生產企業減少到100家,30萬噸及以上的粉磨加工企業增加到50家;水泥熟料生產企業戶均生產能力由21萬噸提高到50萬噸,能力利用率達到80%左右;採用餘熱發電技術的生產線達到40%以上,5年內水泥產品單位綜合能耗下降20%;石灰石資源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
分年度關停安排為:立即取締無工商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違法水泥生產企業,淘汰土(蛋)窯、普通立窯、窯徑2?2米及以下機械立窯生產線、窯徑2?5米及以下乾法中空窯、直徑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設備;2007年底前關閉生產工藝、條件、環保整治不達標的生產企業以及2003年12月23日後新建和擴建機立窯、乾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企業(或生產線、生產設備);2008年底前淘汰各種規格的乾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後工藝技術裝備,有條件的地區要淘汰全部立窯;2010年底前關停20萬噸/年規模以下和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企業的生產能力。
“1+8”城市圈內屬關停範圍的要率先關閉。若企業在本方案實施期間出現生產工藝條件、產品質量、環保整治不達標或偷排放的,一經發現,則提前執行關閉。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市場導向,嚴格依法行政。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土地、信貸、環保和產業政策等,採取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後水泥產能,引導企業守法經營、和諧發展,在有序競爭中做大做強,促進水泥工業向礦產資源富集地區及水泥市場需求旺盛地區適度集中。
2.堅持科技進步,促進調整發展。按照高標準、專業化、高效益的方針,以關停落後機立窯、窯型改造、工藝轉換為重點,支持水泥企業積極引進、開發和利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裝備,提高全行業整體技術裝備水平。
3.堅持扶優汰劣,強化資源節約。要根據實際情況,扶優與汰劣相結合,兼併重組與關停相結合,現有企業的改造與搬遷相結合。努力提高資源總體利用水平,控制石灰石資源過度消耗現象,加大廢棄灰渣利用力度,積極推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4.堅持區別對待,防止大起大落。正確處理淘汰落後生產能力與關停落後生產企業的關係,把工作重點放在落後工藝裝備淘汰更新上,既要抓住當前有利時機積極推進,又合理把握力度和節奏,力爭以最小的代價取得較好的效果,避免水泥工業出現大的波動和引起社會不穩定。
二、治理實施步驟
小水泥整治工作分為四個階段:
(一)調查摸底階段。2007年3月底前,由各地完成對全省小水泥企業調查摸底工作,初步確定關停取締生產線和小水泥企業名單。
(二)下達任務階段。根據省人民政府與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簽訂責任狀要求。4月上旬,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制定分階段整治計畫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發改委。
(三)組織實施階段。2007年5月-2010年12月,以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按本方案確定的整治範圍分類分批實施關閉和取締。
(四)檢查驗收階段。2007年底,進行一次階段性檢查,對前段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和總結;以後每年進行一次階段性的檢查驗收和總結;2010年底,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和總結表彰。
三、主要措施
(一)屬於關閉範圍的小水泥生產企業(或生產線、生產設備),必須按期關閉和淘汰,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設備一律拆除就地銷毀,依法清理債權債務;逾期不關閉的,省環保、工商和質量技術監督等執法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督促市、州、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
(二)屬於淘汰範圍的窯磨等生產設備,不準出售、租賃、轉讓、轉移重建或擴建(擴徑)改造再生產,也不得再作為資產參與企業改制,更不能轉賣給企業和個人,否則,將本著“誰違反、誰負責”的原則,給予嚴肅處理。
(三)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嚴禁立窯等落後生產工藝新建、擴建和單純以擴大產能為目的進行技術改造。省發改委在核准新建水泥項目時,要嚴格執行等量淘汰,對承諾淘汰落後產能沒有兌現的地區,一律不予核准新建水泥項目。核准後兩年內未開工的項目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四)各市(州)及重點縣應成立由政府領導牽頭的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做到認識到位、人員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確保完成各階段目標。
附屬檔案3:
全省小火電機組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省
經 委
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號)的規定和國家與省政府簽訂的《“十一五”期間關停小火電機組目標責任狀》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為促進我省電力工業結構調整,實現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目標,特制訂全省小火電機組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
根據國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十一五”期間,我省決定關停33台小火電機組共130?2萬千瓦。其中:武漢市關停14台機組共53?8萬千瓦,黃石市關停5台機組共23?6萬千瓦,荊州市關停7台機組共16?9萬千瓦,隨州市關停2台機組共5?5萬千瓦,恩施州關停1台機組共0?4萬千瓦,十堰市關停2台機組共10萬千瓦,荊門市關停2台機組共20萬千瓦。其他市將根據環保檢查、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複查情況另行安排。
分年度關停安排為:2007年年底前關停17台機組共35?3萬千瓦,其中,武漢市關停9台機組共21?4萬千瓦,黃石市關停3台機組共10?6萬千瓦,荊州市關停4台機組共2?9萬千瓦,恩施州關停1台機組共0?4萬千瓦;2009年關停2台機組共2?4萬千瓦,全部在武漢市;2010年再關停14台機組共92?5萬千瓦,其中,武漢市關停3台機組共30萬千瓦,黃石市關停2台機組共13萬千瓦,荊州市關停3台機組共14萬千瓦,荊門市關停2台機組共20萬千瓦,十堰市關停2台機組共10萬千瓦。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的原則。主要通過調整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嚴格複查等綜合措施,依法依規關閉。
2?實行本地區、本集團新上電源項目與關停小火電嚴格掛鈎的原則。凡不按關停計畫執行的地區、發電集團,一律不核准或上報新建電源項目。
3?堅持和諧發展,確保平穩過渡的原則。關停小火電機組進度必須視當地電力供應狀況、電網技術許可程度而定,以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電力正常供應。
4?實行發電企業業主為主體,市州政府負總責的原則。
二、工作步驟
(一)調查摸底。2007年4月底前,完成對初步列入關停計畫的小火電機組的所有制關係、資產狀況、債務情況、人員結構等詳細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7月底前,完成對全省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的複查、甄別工作,提出關停建議。
(二)制訂關停方案。8月底前,有關停任務的發電企業與所在市州共同擬定妥善解決關停機組涉及的人員安置、債務等問題的具體關停方案,經所在市、州政府審核後,上報省關停小火電工作專班審定。
(三)組織實施。9月起,按省政府批准的關停目標方案,實施2007年的關停工作。2007年底,提出2008年至2010年的分年度關停計畫。
(四)檢查驗收。2007年底,進行一次階段性檢查,對前段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和總結;以後每年進行一次階段性的檢查驗收和總結;2010年底,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和總結表彰。
三、主要措施
(一)實行本地區、本集團關停小火電機組與替代新、擴建項目核准掛鈎制度。嚴格執行“上大壓小”政策,鼓勵通過兼併、重組或收購小火電機組並將其關停的方式,再替代新、擴建大型電源項目。項目法人單位要落實關停容量,新舊廠要簽訂容量替代協定,凡沒有落實關停容量、沒有對關停機組分流人員做出妥善安置的一律不予上報核准。
(二)加強對電廠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環保部門對10萬千瓦及以下火電廠應實施線上監測,足額徵收排污費,對未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各類機組提出限期整改或關停意見。電力部門和物價部門要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環保排放不達標機組名單,進一步採取綜合限制措施。
(三)認真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和熱電聯產電廠複查工作。省關停工作專班組織省直相關部門對在役資源綜合利用和熱電聯產電廠及機組實施定期複查,不屬資源綜合利用或熱電聯產的機組一律逐步關停。
(四)嚴格小火電機組電價管理。省物價部門儘快將所有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調低到不高於我省標桿上網電價,並不得實行價外補貼;價格低於我省標桿上網電價的小火電,仍執行現行電價。對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要足額徵收國家規定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附加費、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等,並按規定收取備用容量費。
(五)強化發電調度監督管理。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節能、環保、經濟的原則,優先調度高效、清潔的機組發電,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機組發電;對列入關停名單以及發電煤耗高於全省火電機組平均煤耗10%的小火電機組,在電網電力電量能保證供應的時期,應限制其開機或將其發電計畫轉讓給大機組代發。
(六)加快電網配套建設。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省政府確定的關停計畫,加快關停地區電網配套建設步伐,制訂科學的供電方案,確保小機組關停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關停地區電力的正常供應。
(七)加大關停計畫執行力度。對未經省政府批准到期應關停而未關停的機組,電力部門不得安排發電計畫,電網公司將其從電網解列,電力調度機構不得調度其發電。
(八)實行發電量計畫保留。對按期關停的機組實行二至三年計畫發電量指標保留,由其委託3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代為發電,上網電價按物價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執行。對不按期關停的機組,其發電量指標及享受期限隨關停延後的時間而逐年遞減。
(九)妥善安置關停機組人員。關停企業人員原則上由本地區或本集團內部安置,實施“上大壓小”容量替代的企業,應優先招用關停機組人員。其餘分流人員由關停企業及所在市(州)政府負責安置。
四、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市州政府對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負總責。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責任,落實任務。有關停任務的市(州)要成立專班,根據省政府批准的關停目標,對本地區所屬機組實施關停,妥善處理職工安置、資產處置和債務處理等問題,確保按期完成小火電機組關停任務。
(二)發電企業是實施主體和直接責任人。各發電企業應按照各市州制訂的小火電機組關停方案和年度關停計畫,對本企業所屬機組實施關停,並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三)加強部門協調配合。省經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和日常工作,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局、省物價局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附屬檔案4:
全省城鎮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省
建 設 廳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鄂政發〔2006〕54號), 加快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步伐,提高全省城市污水治理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就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十一五”期間,縣以上城市(含縣城)必須建有生活污水處理廠。到2010年,全省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根據這一總體目標,“十一五”期間分年度目標為:2007年全省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52%,2008年不低於60%,2009年不低於65%,2010年不低於70%。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及漢江流域的縣城2008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並投入使用。其他縣城要確保在2010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並投入使用。
二、工作重點及措施
(一)制定政策,加強指導。由省物價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研究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制定湖北省污水處理收費徵收管理辦法。
(二)建立和完善污水處理收費制度。認真落實省政府《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鄂政發〔2006〕54號)提出的“污水處理原則上達到每噸污水收費0?8元”、“凡收費不到位的地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貼”要求,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2007年內所有城鎮全部要開徵污水處理費,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費標準應達到0?80元/噸,縣城所在地要在2008年底前達到0?80元/噸。加強對污水處理費使用情況的監管,確保污水處理費專款專用。
(三)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1?加快設施建設。已列入國家和省規劃,目前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各地要抓緊制定工作方案,儘快開展前期工作,2007年必須全部開工建設。在建項目要倒排工期,確保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丹江口庫區市、縣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規劃》,加快前期工作進度,積極爭取項目資金,確保規劃項目儘早實施。
2?加快已建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的建設。按照“統一規劃、廠網並舉、管網先行”的原則,加大對城市污水管網的配套建設力度,大力提高污水管網的覆蓋率,擴展污水收集管網服務範圍。新建污水處理廠,要堅持配套管網與主體工藝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要緊密結合舊城改造和道路建設,同步建設雨污分流的管網系統,提高現有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效率。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凡收集管網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須完成配套設施建設,並達到65%以上的運行負荷率。
3?強化工程質量管理。全面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四)加強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監管。建立健全監管機構,加大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的監管力度,建立污水處理設施停運報告制度,制訂完善應急處置預案。污水處理廠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1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3年內不低於75%,此指標要作為項目驗收和審計的剛性指標,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進行定期督促檢查。
(五)健全和完善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準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保障各類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確保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轉。
(六)積極探索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新機制。在積極爭取國家國債資金、鼓勵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使用國內銀行貸款、國外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同時,拓寬籌資渠道,積極鼓勵社會資本和外資參與城市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單位轉制改企,實現政企、政事分開,企業化管理。新建污水處理項目要推行特許經營,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投資主體和經營企業,不得設立新的事業單位。
(七)切實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理和處置工作。要高度重視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無害化處置,明確污水處理單位的責任,把污泥處置費用納入污水處理成本,給予必要的資金保障。鼓勵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對污泥進行綜合利用,對不能進行綜合利用的污泥,必須進行穩定化、無害化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八)加大檢查督辦力度。建立全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報表和通報制度,定期開展督促檢查,並在省政府入口網站和相關媒體上按季度對規劃、在建項目進展情況、已建廠的運行情況以及污水處理費徵收情況等實施跟蹤通報。各市(州)也要建立對所轄市、縣污水處理工作情況的通報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按照省政府“四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省建設廳成立“城市污水處理工作專班”,負責全省污水治理工作的協調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工作的實施。各地要把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列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省城市建設和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之一,按照目標要求逐級落實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目標和責任,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並將完成指標落實到每個年度,限期完成。各地要抓緊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包括資金安排),認真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於4月上旬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建設廳。
(二)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宣傳教育,增強企業和社會公眾水資源憂患意識,向民眾解釋和宣傳水污染治理的緊迫性和必要性,使排污單位和個人充分認識到“污染者付費”是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使付費成為自覺行為。
(三)加強部門協作,搞好督促檢查。省、市有關部門必須明確分工,強化職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設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營;發展改革部門依照項目基本建設程式負責城市污水處理項目審批,並根據國家政策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或國債)資金;物價部門負責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和收費辦法的建立,收費標準的調整,收費收支情況的監管;環保部門負責排污企業和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監察、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加大對污水處理工作的支持力度。省污水處理工作專班要加強對各地污水處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定期組織檢查,及時了解各地的工作進展情況和出現的問題,定期印發《污水處理工作動態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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