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議付信用證

限制議付信用證是開證行在開證條款中僅對出口方某一家銀行作了議付邀請和付款承諾,僅限由該行議付單據,其他銀行不得議付的信用證。其有效日期地點即為議付行所在地,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開證申請人、通知行或其他銀行。開出限制議付信用證時,常加上:“邀請× ×行議付”或“議付僅限於××行”等條款。這種信用證由於局限性太大,在國際貿易中使用不多,但有時開證行仍要開出,其原因:(1)開證行有意識地為自己聯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爭攬議付業務,增加議付費等有關費用收益,並擴大其所指定的議付行的對外影響。(2)由於開證條款複雜,或有某些問題需從嚴審單,指定自己的聯行或代理行獨家議付,便於貫徹開證行的意圖,以確保單據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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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應當注意的是,無論信用證以何種方式表明其限制議付,它必須是開證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強加於信用證的條款。實務中,有的通知行在信用證表面或信用證的條款中加列限制議付條款並不構成限制議付信用證,對信用證當事各方均沒有約束力,是無效條款,它的實質是通知行為了爭攬業務一廂情願的行為。
相比較而言,自由議付信用證受益人更為便利。但是在信用證業務中,越來越多地出現了限制議付信用證。它給銀行、受益人帶來了一些麻煩,有時也給出口收匯造成一定影響。

限制議付原因

開證行資信狀況欠佳
此時其所開立信用證不能為大多數銀行所信任和接受,即信用證缺乏議付可能性(NEGOTIABILITY),故而指定與其有業務往來關係的銀行對信用證進行議付。
降低風險
自由議付信用證項下任何銀行均可對信用證議付,如果議付行信譽不佳,可能給開證行帶來額外的麻煩。開證行出於對議付行資信方面的考慮,通常選定自己信任的、熟悉的銀行對信用證進行議付。例如,有些非洲等地區的銀行只認為中國銀行是在中國最有名的大銀行,因此他們開立過來的信用證經常限制中行議付。
費用原因
議付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銀行要收取手續費。由於議付是有追索權的,銀行幾乎不承擔風險,所以銀行都不願錯過這種豐厚的手續費收入。開證行也不例外,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開證行會限定信用證的議付行為本行的分支機構或兄弟銀行。
除上述原因外,也有可能由開證申請人指定某家銀行為議付行
由於銀行之間在中間業務方面的激烈競爭,費用方面的考慮成為銀行開立限制議付信用證的主要原因。

使用

如果開證行在限制議付信用證中指定的議付行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或者就是受益人的開戶銀行,那么對受益人而言,這種限制議付信用證與公開議付信用證沒有太大的區別,也不會增加太大的麻煩和額外的費用。但是,如果開證行指定的議付行不是受益人所在地銀行,受益人就會增加額外的費用。而且在這種情況下,信用證規定的到期地點通常在指定銀行所在地,受益人還可能會面臨額外的風險。對於此類限制議付信用證,在實踐當中受益人通常可以採取以下方法處理:
1.直接向指定議付行交單受益人通過快遞或派專人直接將全套單據交至指定議付行櫃檯。這樣處理的優點是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和開證行的指示,收匯比較安全。
2.通過受益人的開戶銀行寄單至指定議付行。這樣做的優點是受益人的往來銀行(寄單行)可以對單據把關,事先避免一些不符點,保證收匯的安全。但是寄單行也會收取相應的費用,這增加了受益人的開支。同時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需要嚴格把握交單的時間。限制議付信用證中規定的交單期限一般指的是把單據提交到指定議付行的最後期限。受益人將單據交給寄單行並沒有完成信用證項下的交單義務,還須確保寄單行在規定的交單期之內將單據寄達指定議付行,否則將可能被指定議付行以延遲交單為理由拒付。
3.通過受益人的開戶銀行寄單至開證行。在國際商會第469號出版物第150號案例中,有下列解釋:“If the issuing bank has nominated another bank as the negotiating bank and documents are not presented to that nominated bank but are forwarding to the issuing bank through a third bank, the issuing bank must pay provided that the documents are compliant and have been received by the issuing bank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and period for presentation.”(如開證行已指定另一銀行為議付行,但單據未提示給該指定銀行卻通過第三家銀行寄給開證行,如單據合格且開證行收到時尚在信用證有效期和規定的交單期內,則開證行必須付款。)根據上述規定,在單證一致的條件下,單據通過寄單行逕寄開證行仍然構成開證行的付款承諾,並且受益人也可以省卻一筆議付費用。但是由於違反了開證行的指示,開證行往往對單據百般挑剔,以各種理由遲付甚至拒付。並且,開證行付款的前提之一是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和交單期內收到單據,這就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變更至開證行所在地。只有受益人的往來銀行在規定日期內將單據寄達(而非寄往)開證行,受益人才可能得到付款。
4.受益人直接向開證行寄單。這種做法已經改變了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使得信用證由議付信用證變為以開證行付款行的付款信用證,並且信用證的到期日和到期地點均由指定議付銀行變更為開證行,受益人必須保證在規定的交單期之內將單據提交至開證行櫃檯。由於受益人缺乏銀行處理單據方面的專業知識,也缺乏與銀行交涉的能力和經驗,因此,面對開證行可能的拒付,受益人往往很難應對。

功能條款

1.以“標題”示其功能。
----這是以信用證類別和信用證標題表示其功能。如不可撤銷(Irrevocable),跟單(Documentary),限制議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
2.以“限制議付”條款,示其功能。
----本信用證限通知銀行議付。
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Advising Bank.
----依本信用證簽發的匯票限某地名稱銀行議付。
Draft(s)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re negotiable through __Bank__
3.以“正文”條款示其功能。
----開證銀行開立以貴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跟單限制議付信用證,並授權貴公司簽發匯票,以供議付。
We (The Issuing Bank) hereby issue in your favour this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of your dra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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