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財務報告標準

採用權益結合法,由於被並企業在合併年度所實現的利潤也被包括到主並企業的利潤中去,所以往往會產生“瞬時利潤”,因此,歷史上國外(際)各會計準則制定組織對權益結合法的使用給予了嚴格限制。為了防止濫用權益結合法,1970年8月,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發布的第16號意見書 “企業合併” (APB16),對權益結合法的使用提出了12項限制性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制性財務報告標準
  • 定義:達到規定的重要水平的提供報告
  • 限制條件:採用權益結合法
  • 提出時間:1970年8月
定義,對權益結合法的限制條件,

定義

是指那些對集團整體發展戰略結構、階段性總體管理目標沒有直接影響的及其他一些龐雜的一般性的信息,經過測試,達到規定的重要水平的提供報告,否則不予提供報告。

對權益結合法的限制條件

採用權益結合法,由於被並企業在合併年度所實現的利潤也被包括到主並企業的利潤中去,所以往往會產生“瞬時利潤”,因此,歷史上國外(際)各會計準則制定組織對權益結合法的使用給予了嚴格限制。為了防止濫用權益結合法,1970年8月,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發布的第16號意見書 “企業合併” (APB16),對權益結合法的使用提出了12項限制性條件。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B)於1994年9月頒布的英國財務報告準則第6號“收購與兼併”(FRS6)在第6段至第11段提出了使用權益結合法進行企業合併會計處理的5項判別標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998年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併”(IAS22)對權益結合法使用的規定也是相當嚴格,認為只有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合併而無法辨別購買者,並且要同時符合3個條件的才能作為權益聯合。我國資本市場的融資和監管主要依賴於以會計利潤為基礎的財務評價和監控體系,能否取得或保住上市資格,以及進行配股再融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企業對外報告的賬面利潤。由此,企業合併採用方法的選擇不但會產生明顯的會計後果而且也會產生嚴重的經濟後果。僅規定同一控制以及雖不是同一控制而難以識別購買方就可以採用權益結合法,實務中必然存在巨大漏洞而必須進行具體詳細的可操作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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