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圖爾·考夫曼

阿圖爾·考夫曼

阿圖爾·考夫曼1923年5月10日出生於齊根(霍恩特威爾)。他在齊根完成國小學業後,於1933年在美因茲就讀人文中學,1941年通過中學畢業考試,旋即入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大學,但不是在法學院研習法律而是攻讀數學和物理。然而,由於應召服戰爭兵役,後又在戰爭中負傷,致使其儀器觀察能力受損,不能繼續這方面的學業。1945至1946年,因在海德堡邂遇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考夫曼遂轉攻法哲學和法學,這一經歷應當對他的學術生涯有著決定性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圖爾·考夫曼
  • 外文名:Arthur Kaufmann
  • 出生日期:1923
  • 逝世日期: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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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成就

2001年4月11日,阿圖爾·考夫曼逝世於慕尼黑,享年78歲。德國法哲學因他故去失卻了一位最優秀的和最具國際聲望的代言人。由阿圖爾·考夫曼傾注極多個人心血創辦和擴建的慕尼黑法哲學和法律信息學研究所,在他的領導下,已發展成為國際法哲學研究的中心。他的大量作品被譯成多種文字,並得到法學學科之外的高度關注和認可:阿圖爾·考夫曼不僅被授予法學名譽博士(東京慶應大學、雅典大學),還獲得哲學名譽博士(紐約Yeshiva大學、悉尼大學)和神學名譽博士(波蘭盧布林大學)之榮譽。他曾是巴伐利亞科學院及眾多外國科學院和科學協會的成員。國際法哲學和社會哲學協會(IVR),這個阿圖爾·考夫曼擔任名譽主席,曾任IVR德國分會主席、名譽主席,以及作為IVR國際主席團成員的世界組織,因他仙逝而失去了一位影響卓著的人士。

人物生平

在拉德布魯赫傳記的第一章中,考夫曼曾深情和細緻地描述了這次會見。一如拉德布魯赫的作品和人,考夫曼法哲學的基準點保持著,一方面在理智上負有責任感地懷疑自然法的真理訴求,另一方面堅持不懈地追求“正確的”法。除了隨拉德布魯赫撰寫博士論文《刑法責任學說中的不法意識》外,在此期間,特別是由於對責任這一緊迫問題的討論,考夫曼與對其後來的學術事業產生影響的卡爾·雅斯貝爾斯(Karl Jaspers)過從甚密。
在拉德布魯赫1949年去世之後,考夫曼在海德堡撰寫以西塞羅的“論義務”為內容的教授資格論文的計畫不可能延續。分別以州最優通過第一次和第二次司法國家考試的考夫曼,遂轉向實踐領域,1952年出任卡爾斯厄爾-州法院法官。然而,他並未離開學術:他先是代理生病的卡爾·恩吉施(Karl Engisch),爾後基於一個固定的高校任教委任,一邊從事法官工作,從1957年起,又作為學術顧問在海德堡大學講授法哲學和刑法大課。與此同時,他開始研讀哲學(主要受業於加達默爾[Gadamer]和勒維特[L?with]),並撰寫自己的教授資格論文《責任原理》,以此論文,他於1960年在海德堡大學獲得教授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哲學的許可。
同年,考夫曼被聘為薩爾州大學的正教授,並被任命為該大學的法哲學和社會哲學研究所所長。這個研究所配有今天還引為標準的圖書館,研究所的創辦和擴建,當歸功於他和他的戰友與朋友維爾納·邁霍菲爾(Werner Maihofer)。之於考夫曼,薩爾布呂肯歲月(1960-1969年),是一個在忙碌的並對自己的專業充滿興致的同僚圈子中,教學和研究活動成果極豐的年代。這種同僚們連續數夜切磋研討的獨特的薩爾布呂肯氛圍,也許是考夫曼後來拒受明斯特大學、基爾大學和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大學榮聘的原因。但1969年他遵從慕尼黑大學聘請,接過卡爾·恩吉施的教鞭,並執掌法哲學研究所。他在隨後及至1989年退休的20年間,將之建設成了一個在國際上領先的法哲學研究所,並拓展至“法律信息學”領域。

法哲學

考夫曼的法哲學,印有對極權國家中不公正的親身經歷和反應的記符。因而,之於他,不能不思考法哲學的中心問題,如法、法的有效性、法律創製和法律適用,以能抵禦權力對法律的濫用。這一思考確立了考夫曼在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之爭中的立場,它導致了對一些重要的法哲學主題(抵抗權、寬容要求)的選擇,並支撐著他的法律獲得理論,這一理論阻止法官簡單地以法律的權威為根據,並強調“法律適用者”自己對其決定負有責任。考夫曼反對法實證主義的立場出自這樣一種信念:受每個形式上正確頒布之法律無限制約的觀點,由於各個極權國家中違悖公正的作法,“在一定的實驗程度上”被駁倒。這不意味著,人們便能使法實證主義要為民族社會主義-獨裁對人權有計畫的侵犯負歷史之責。考夫曼在其後來的著述中,與這個有疑問的、1945年後蔓延開來的責任分配觀,保持著明顯的距離。但是,這卻意指,人們必須在有實質保留條件下提出法律的合法有效性——不僅是法律的道德約束力:一個不是以難以忍受的方式與正義相悖的法律,仍舊有合法的約束力。

社會評價

考夫曼畢生信奉由其業師拉德布魯赫創立的這一標準,通過後來在法實證主義與法道德主義之爭中討論“非公正論”的含義,以及由於在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中採納這一“拉德布魯赫公式”,他也許認為這一點得到確認。

主要著作

法哲學,法律理論和法律教義學
後現代法哲學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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