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費審計是對國家為防汛搶險而安排的專項經費的審計。主要審查防汛費撥款是否專款專用,對下列各項開支不得在防汛費項下列支: (1)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項目尚未建成的大中型水庫工程和大中型閘壩工程的防汛費。
防汛費審計是對國家為防汛搶險而安排的專項經費的審計。主要審查防汛費撥款是否專款專用,對下列各項開支不得在防汛費項下列支: (1)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項目尚未建成的大中型水庫工程和大中型閘壩工程的防汛費。
防汛費審計是對國家為防汛搶險而安排的專項經費的審計。主要審查防汛費撥款是否專款專用,對下列各項開支不得在防汛費項下列支: (1)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項目尚未建成...
“防洪項目審計”是對為改善城市防洪設施。提高城市防洪能力降低城市洪澇災害,損失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1] ...
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現將有關審計情況通報如下: 一、國務院關於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在一些地方尚未落實。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緩解...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於2011年9月8日由財政部、水利部以財農〔2011〕328號印發。該《辦法》包括總則、補助費使用範圍、補助費申報分配、監督管理、附則...
第十三條 防洪保全費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人大和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四條 各級財稅部門按年度實征防洪保全費總額提取5%徵收手續費。其中4%留給徵收機關,0.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於...
各級地方稅務、工商、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稱代征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水利建設基金管理機構做好防洪資金的徵收工作。各級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
第七條治理資金審計監督範圍包括: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以及防汛歲修、水土保持等項目的國家撥款、銀行貸款、以工代賑資金、地方匹配資金、社會...
縣以上財政、水利部門應在每年防洪保全資金收支決算後,採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收支情況,並接受監察、審計和民眾監督。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
《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辦法》於2011年9月8日由財政部、水利部以財農〔2011〕329號印發。該《辦法》包括總則,儲備定額、品種,儲備管理,調用,補充、更新購置費...
第十四條 縣以上財政、水利部門應在每年防洪保全資金收支決算出來後,採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收支情況,並接受監察、審計和民眾監督。第十五條 對隱瞞、貪污、挪用、...
第十七條 各級水利水務部門應當按規定使用防洪保全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防洪保全資金徵收、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各級審計部門應加強對防洪保全資金徵收和使用的審計...
(五)審計部門應加強對防洪保全資金徵集、使用的審計監督。凡違反本暫行規定,隱瞞、貪污、挪用、截留防洪保全資金的,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維護費徵收和使用單位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七條 對貫徹執行本辦法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
防洪工程建成後交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十條 出讓新增土地使用權的收入,由同級財政專戶存儲,專項用於防洪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全書共11章,包括工程概況、工程立項管理、項目建設管理體制、設計管理、招標投標管理、工程監理、契約管理、財務管理與審計、工程驗收、檔案管理、運行管理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