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凌河保護區管理辦法

《阜新市凌河保護區管理辦法》經2014年7月25日第十五屆阜新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8月6日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該《辦法》共2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市凌河保護區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2014年8月6日
  • 所屬類別: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6日
檔案內容,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96號
《阜新市凌河保護區管理辦法》業經2014年7月25日第十五屆阜新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楊忠林
2014年8月6日

管理辦法

阜新市凌河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凌河保護區的污染防治、資源保護、生態建設和河道綜合整治,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遼寧省凌河保護區條例》和《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以及其他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凌河保護區,是指經市政府批准劃定並實行特殊保護和集中管理的凌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
凌河保護區的界限,由市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範圍予以公告,並設定區界標牌。
第四條 凌河保護區的治理保護應當遵循統一管理、科學規劃、全面保護、生態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市政府的規定,統一負責凌河保護區的污染防治、資源保護、生態建設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環保、國土資源、交通、林業、農業、漁業等有關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
凌河保護區所在的縣區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農業、交通、住建、環保、林業、水利、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做好相關治理保護工作。
凌河保護區所在的鄉鎮政府應當做好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規劃,報市政府批准;根據批准的規劃,制定相應的專業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凌河保護區所在的縣區政府應當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規劃,制定本地區的治理保護實施方案。
第七條 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堤防工程建設、河道險工治理、河道清淤疏浚和河道濕地恢復、河道城市段景觀建設等措施,對凌河保護區河道進行綜合治理。
第八條 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凌河保護區水污染防治及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河道保護,組織凌河保護區河道水量水質監測,定期公布水量水質狀況。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凌河保護區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的技術性工作,並向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供相關數據。
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在凌河保護區入河排污口發現水污染超標,應當及時與環保部門共同進行檢查,依法履行各自職責。
第九條 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水文、水質、生態監測站點和斷面,整合區域內綜合監控網路體系和相應的信息資料庫,實現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規範化、信息化、系統化。
第十條 凌河保護區河道整治包括構築堤防、護岸、清淤疏浚和閘壩、泵站等水工程措施,以及恢復改善河道生態環境所採取的堤防綠化、水土保持、河道流量調度、濕地保護、排污通道和排污口清淤治理等生態工程措施。
凌河保護區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通暢。
第十一條 凌河保護區河道管理範圍,有堤防的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以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牤牛河、細河農村段堤防的護堤地寬度為迎水面堤腳外50米,背水面堤腳外20米;細河市區段護堤地寬度迎水面堤腳外30米,背水面堤腳外15米;其他河流堤防護堤地寬度迎水面堤腳外不得小於10米,背水面堤腳外不得小於10米。
第十二條 禁止在凌河保護區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確需在凌河保護區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涉河建設項目的,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並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報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涉河建設項目的規模、地點、性質、用途等。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涉河建設項目需要在凌河保護區河道內修建臨時便道便橋、築壩圍堰等施工設施形成阻水障礙,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設單位按照《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在凌河保護區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經有審批許可權的相應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修建圍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四)侵占、損毀水利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損毀防汛、水文、水質監測設施;
(五)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質;
(六)放牧、狩獵、開墾、燒荒;
(七)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和在禁漁期內捕撈;
(八)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
(九)濫伐、破壞林木資源以及濫占林地;
(十)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和野生植物生長環境;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 在凌河保護區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批准:
(一)修建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等工程設施;
(二)建設和擴大排污口;
(三)報批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水土保持方案等;
(四)占用河道規劃保留區土地;
(五)采砂、採石、取土、淘金以及爆破、鑽探、打井;
(六)開採地下資源;
(七)採伐護堤護岸林木,改變林地用途;
(八)修建挖築魚池(塘),從事捕撈和水產品養殖;
(九)利用堤頂或者戧台兼做公路;
(十)依法應當經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活動。
第十七條 凌河保護區實行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制度。
市、縣區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凌河保護區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開採計畫,逐級報省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審批。
未列入采砂年度計畫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經營性采砂行為。
第十八條 凌河保護區河道采砂權的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交易方式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由市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凌河保護區河道采砂權出讓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
第十九條 凌河保護區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條 采砂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的開採範圍、數量、期限、深度、方式、棄料處理等要求進行作業,服從防洪調度,保證行洪安全。因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植被毀壞或者棄料堆積河床的,采砂權人應當及時恢復或者清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凌河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處理;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三)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四)在凌河保護區放牧、狩獵、開墾、燒荒的;
(五)擅自在凌河保護區建設和擴大排污口的;
(六)擅自在凌河保護區爆破、鑽探、打井的;
(七)擅自在凌河保護區挖築魚池(塘)、從事水產品養殖、修建設施、存放物資的;
(八)在凌河保護區棄置礦渣、石渣、煤炭、泥土、垃圾的;
(九)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進行采砂的;
(十)在禁採區、禁采期、臨時禁采期采砂的;
(十一)超出采砂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數量、深度開採的;
(十二)改變采砂作業方式的;
(十三)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棄料的;
(十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解釋。本辦法施行後,市政府制發的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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