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覆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號:[2003]高檢研發第11號

頒布日期:2003年04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文號:[2003]高檢研發第11號
  • 頒布日期:2003年04月16日
答覆內容,意義,

答覆內容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2003]高檢研發第11號
關於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覆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於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請示》(贛檢發研字[2002]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意義

由於徇私枉法罪屬於身份犯,因此,在不具有該罪身份要求的人員與具備身份要求的人共同實施犯罪時,需要解決一個能否構成該罪的共犯問題。
該批覆發布之後,凡不具備身份要求的人員,亦可構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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