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銀行理財和代銷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和代銷業務銷售行為管理,切實防範誤導銷售和不當銷售行為,維護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關於開展銀行理財和代銷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理財產品音視頻管理工作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實施範圍,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和代銷業務銷售行為管理,切實防範誤導銷售和不當銷售行為,維護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高風險理財產品是指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風險評級在4級(含)以上的銀行理財產品(包含自主研發及代銷他行)。
其他代銷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通過本行渠道代理銷售的非本行產品(理財產品除外)。
同步錄音錄像是指圖像和錄音的雙重、同時錄製。

第二章 實施範圍

第三條錄音錄像產品範圍為商業銀行網點櫃面銷售的高風險理財產品和所有其他代銷產品。
客戶範圍為所有個人客戶,包括私人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按照雙方簽訂的服務協定執行,可不進行錄音錄像,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機構範圍為廣東銀監局轄內所有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商業銀行網點應設專區(專櫃)銷售高風險理財產品和所有其他代銷產品,並對銷售人員就產品關鍵交易信息及風險的提示,以及客戶對上述提示確認的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第五條商業銀行銷售人員應在開始錄音錄像時對客戶履行告知義務。
第六條商業銀行總行(一級分行)應統一制定銷售錄音錄像的標準話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產品關鍵要素:產品名稱、編號、類型、發行機構、金額、期限等。
(二)產品主要風險:風險等級、資金投向、收益區間、最不利投資情形等。
(三)產品匹配度:客戶基本信息、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與產品風險等級匹配度等。
(四)客戶權益須知:銀行收費方式、收費標準、信息披露方式、客戶投訴方式和程式等。
(五)客戶對上述內容的確認語句。
(六)銷售人員銷售合規承諾:是否如實介紹產品、充分披露風險,是否存在誤導銷售或不當銷售行為等。
商業銀行對於高風險理財產品及高風險代銷產品,應區別於中低風險產品,採取更為嚴格的話術標準。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確保錄音錄像聲音、圖像完整清晰,關鍵信息完備,並可滿足調閱和取證需要。
第八條商業銀行對獲取的各項客戶信息、錄製形成的各項影音資料應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至少為對應產品到期兌付日後2年。
第九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維護信息安全,履行保密義務,保護客戶隱私。調取錄製形成的影音資料須經嚴格審批,僅用作有權部門處理糾紛、應對訴訟的依據,嚴禁非法泄露。
第十條銷售人員引導客戶利用商業銀行網點內設定的各類終端機操作購買高風險理財產品及其他代銷產品,視同為發生在網點內的銷售行為,應遵循上述錄音錄像要求。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在推進理財和代銷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工作的同時,應加強理財和代銷產品銷售配套制度建設。
(一)商業銀行可逐步推行第三人風險測評,即由行銷人員以外的風險管理崗位人員或獨立第三方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二)商業銀行應制定完善“神秘人”制度,通過獨立團隊或獨立第三方對本行理財和代銷業務的銷售行為進行定期暗訪,並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和改進措施。
(三)商業銀行應制定完善銷售回訪制度,由網點或通過獨立第三方對重點客戶,包括但不限於高齡客戶及其他特殊群體客戶、大額交易客戶及時進行回訪,進一步確認客戶交易的自主性、客戶對產品的認知度以及客戶與產品的適合度。回訪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各商業銀行未按要求實現同步錄音錄像的,銀監機構應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三條本意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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