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

關於下發《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醫(藥)管理局,部屬、部管醫院:

為進一步做好醫師執業註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了《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現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 編號:衛醫發〔2001〕169號
  • 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概述,《規定》說明,

概述

關於下發《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醫發〔2001〕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醫(藥)管理局,部屬、部管醫院:
為進一步做好醫師執業註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了《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現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
2、《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說明
衛 生 部
中醫藥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屬檔案1: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醫師執業註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特對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規定如下:
一、醫師執業範圍。
(一)臨床類別醫師執業範圍:
1、內科專業;
2、外科專業;
3、婦產科專業;
4、兒科專業;
5、眼耳鼻咽喉科專業;
6、皮膚病與性病專業;
7、精神衛生專業;
8、職業病專業;
9、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
10、醫學檢驗、病理專業;
11、全科醫學專業;
12、急救醫學專業;
13、康復醫學專業;
14、預防保健專業;
15、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專業;
1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二)口腔類別醫師執業範圍:
1、口腔專業;
2、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三)公共衛生醫師執業範圍:
1、公共衛生類別專業;
2、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四)中醫類別(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範圍:
1、中醫專業;
2、中西醫結合專業;
3、蒙醫專業;
4、藏醫專業;
5、維醫專業;
6、傣醫專業;
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二、醫師進行執業註冊的類別必須以取得醫師資格的類別為依據。醫師依法取得兩個或兩個類別以上醫師資格的,除以下兩款情況之外,只能選擇一個類別及其中一個相應的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從事執業活動。醫師不得從事執業註冊範圍以外其他專業的執業活動。
在縣及縣級以下醫療機構(主要是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執業的臨床醫師,從事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工作,確因工作需要,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批准,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可申請同一類別至多三個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
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執業的臨床醫師因工作需要,經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公共衛生類醫師資格,可申請增加公共衛生類別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執業的公共衛生醫師因工作需要,經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臨床類醫師資格,可申請增加臨床類別相關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
三、在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臨床醫師,其執業範圍為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專業。在醫療機構中執業的臨床醫師以婦產科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的,其範圍含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專業。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全科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方可申請註冊全科醫學專業作為執業範圍。
五、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超範圍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
(二)臨床醫師依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規定》和《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試行辦法》等,進行臨床轉科的;
(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四)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執業範圍:
(一)取得註冊執業範圍以外、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高一層次的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新的相應專業的;
(二)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機構,接受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系統培訓兩年或者專業進修滿兩年或系統培訓和專業進修合計滿兩年,並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出具的考核合格證明,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所受培訓專業的。
跨類別變更專業,必須取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七、申請變更執業範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變更執業範圍申請表;
(二)《醫師資格證書》;
(三)《醫師執業證書》;
(四)與擬變更的執業範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範圍的證明;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師其他專業應報衛生部備案,中醫類別醫師其他專業,應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規定》說明

《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說明
一、制定《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遵循的原則:
(一)既要依據《執業醫師法》加強對醫師隊伍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又要實事求是地充分考慮我國目前醫師隊伍的現狀、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類和有關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診療科目的規定,做好銜接工作;
(二)該範圍是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準入後的基本執業範圍,設定執業範圍的專業宜粗不宜細,有些更細的專業分類可以隨著專科醫師制度的完善予以解決。
二、臨床類別相關專業劃歸:
(一)內科專業含老年醫學專業、傳染病專業;
(二)外科專業含運動醫學專業、麻醉專業;
(三)婦產科專業含婦女保健專業;
(四)兒科專業含兒童保健專業;
(五)精神衛生專業含精神病專業、心理衛生專業;
(六)醫學影像專業含核醫學專業;
(七)腫瘤專業可按所從事具體業務工作註冊相關專業,如內科專業、外科專業作為執業範圍;
(八)職業病專業含放射病專業。
三、專業名稱注釋:
(一)預防保健專業是指執業範圍為社區保健、計畫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專業是指執業範圍為航天醫學、航空醫學、航海醫學、潛水醫學、野戰外科學、軍隊各類預防和防護學科等;
(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專業具體執業範圍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四、醫師註冊中醫專業或中西醫結合專業、蒙醫專業、藏醫專業、維醫專業、傣醫專業等作為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氣功活動,必須依據《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 》(衛生部令第12號)取得《醫療氣功技能合格證書》。
五、《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項填寫要求:
(一)醫師申請執業註冊,本人對執業範圍的要求可在《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表2“其他要說明的問題”欄填寫。執業機構、執業機構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在審批核准《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時,應將核准的執業範圍填寫在表3“擬聘用的科目”和表4“聘用的科目”欄內,“聘用的科目”也應同時填寫;
(二)醫師申請變更執業範圍註冊,本人對執業範圍的要求可在《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表2“其他要說明的問題”欄填寫。執業機構、執業機構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在審批核准《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時,應將核准變更的執業範圍填寫在表4“擬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欄內,“聘用的科目”也應同時填寫;
(三)醫師申請重新執業註冊,本人對執業範圍的要求可在《醫師重新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表3“其他要說明的問題”欄填寫。執業機構、執業機構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在審批核准《醫師重新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時,應將核准的執業範圍填寫在表4“擬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欄內,“聘用的科目”也應同時填寫;
(四)《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項在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以上申請審核表後方可填寫;
(五)因醫師執業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限制或需特別限制醫師執業範圍的,註冊機關應當在醫師執業證書“備註”欄中註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