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精神科從業醫師執業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加強精神衛生專業醫師隊伍建設,規範醫療機構精神科從業人員管理,根據《執業醫師法》、《精神衛生法》和《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醫師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169號),現將醫療機構精神科從業醫師執業註冊有關事項

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精神衛生專業醫師隊伍建設,規範醫療機構精神科從業人員管理,根據《執業醫師法》、《精神衛生法》和《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醫師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169號),現將醫療機構精神科從業醫師執業註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擬在醫療機構精神科從業但執業範圍為非精神衛生專業的臨床類別醫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將原執業範圍變更為精神衛生專業:
(一)取得已註冊執業範圍外、同一類別高一層次的精神衛生專業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學歷,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
(二)截至2014年5月1日,在三級精神專科醫院、設精神科病房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省級精神專科醫院(以下統稱“指定的精神專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從業滿2年,或從業不滿2年但在指定的精神專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培訓或進修的方式不足2年(既往的培訓或進修可以累計,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並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考核合格;
(三)在非指定的精神專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從事精神科臨床工作,到指定的精神專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精神科進行精神科培訓或進修滿2年(既往的培訓或進修可以累計,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並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考核合格。
二、在縣級綜合醫院精神科門診以及在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從事精神障礙診療工作的醫師,通過培訓符合條件,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報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可以申請增加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增加後該醫師註冊的執業範圍應當不超過同一類別三個專業。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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