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體育賽場行為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規範體育賽場行為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規範體育賽場行為的若干意見》是2018年8月7日體育總局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體育賽場行為的若干意見
  • 生效日期:2018年8月7日
  • 有效時間:2年
  • 印發機構:體育總局
印發通知,意見正文,

印發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軍事體育訓練中心,各廳、司、局,有關直屬單位,中國足球協會、中國籃球協會,各改革試點項目協會: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中的賽場行為,確保賽事活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現將《關於進一步規範體育賽場行為的若干意見》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貫徹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體育總局報告。
特此通知。
體育總局
2018年8月7日

意見正文

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體育賽場行為的若干意見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中的賽場行為,確保賽事活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意見。
一、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適用本意見。
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依據本意見制定本體育項目的賽場行為管理細則並指導、監督在全國範圍內的實施。
三、賽事活動組委會可以依據本意見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管理細則,制定實施本賽事的賽場行為管理規範。
四、參加賽事活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運動隊輔助人員、賽事活動組織工作人員、觀眾等群體,應當遵守本意見及相關管理細則和規範。
對參加賽事活動的外籍運動員和教練員等,可以參照本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管理。
五、體育賽場行為管理應當堅持引導、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公平、公正、公開、及時、適當的原則。
六、賽事活動組委會應當:
(一)自覺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賽事活動,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賽場文化氛圍和輿論宣傳氛圍;
(二)負責賽事活動統一管理,科學制定組織計畫,落實實施方案,根據需要組建競賽、保障、宣傳、服務、醫療、反興奮劑、紀律檢查等專門委員會,合理布置任務分工,協調賽區各組織機構,監督指導賽區活動,強化制度建設;
(三)保證場地、器材、音響、燈光、電子屏、標識以及通訊、交通、安保、安檢、消防、救護、應急通道等設施的正常使用,確保比賽順利舉行;
(四)實行票證管理,加強賽場安全工作。規範賽場進出秩序、加強觀賽環境管理,嚴禁在賽場出現危險品及可能破壞賽場秩序的、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或任何“藏獨”、“疆獨”、“台獨”、“法輪功”等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的言論、旗幟和標語,防止打架鬥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
(五)嚴格實施本意見及相關管理細則和規範,加強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制定突發情況應急處置預案,確保比賽順利進行。
七、運動員應當:
(一)熱愛祖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榮譽;
(二)弘揚體育精神,頑強拼搏、團結協作,遵守規則、公平競爭,尊重裁判、尊重對手、尊重觀眾;
(三)遵守《反興奮劑條例》及相關規定,嚴禁使用興奮劑;
(四)對比賽判罰有異議時,按規定程式申訴。
八、教練員應當:
(一)科學合理安排賽前訓練和參賽事宜,提高臨場執教能力,包括對賽場的綜合評判、整體把控、臨場應變等能力;
(二)教育、引導和督促運動員遵守競賽規程和規則,對場上不文明言行及時制止並有權對運動員進行調整、更換;
(三)遵守《反興奮劑條例》及相關規定,嚴禁組織、強迫、欺騙、教唆、協助運動員使用興奮劑;
(四)對比賽判罰有異議時,按規定程式申訴。
九、裁判員應當:
(一)熟練、準確掌握並運用項目規則執裁;
(二)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公正執裁;
(三)對場上不文明言行及時制止並有權進行現場判罰。
十、運動隊輔助人員應當:
(一)服從運動隊管理,以運動員為中心,積極做好運動隊服務保障相關工作;
(二)遵守《反興奮劑條例》及相關規定,不得阻撓興奮劑檢查,不得實施影響興奮劑採樣結果的行為。
十一、賽事活動組織工作人員應當:
(一)服從賽事活動組委會的指揮和調配,嚴謹高效,熱情周到,認真做好賽事活動組織相關工作;
(二)廉潔自律,恪盡職守,遵守工作規範,堅守職業道德。
十二、觀眾應當:
(一)服從工作人員管理,維護賽場正常秩序,配合安檢,遵守觀眾席秩序,在指定座位就坐,有序進場和離場,按照賽事要求和工作人員的引導拍照、錄像;
(二)保持賽場公共環境衛生,遵守社會公德,禁止吸菸及亂扔雜物,禁止攀爬、翻越圍欄、欄桿及防護架等;
(三)文明理性觀賽,嚴禁攜帶違禁品和危險品,嚴禁醉酒進入賽場,嚴禁起鬨或向賽場內投擲雜物,嚴禁侮辱謾罵、圍攻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嚴禁打架鬥毆、尋釁滋事,嚴禁以任何形式干擾比賽秩序。
(四)注意保護個人及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十三、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運動隊輔助人員、賽事活動組織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由賽事活動組委會或相應的體育協會,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視情況依紀依規處理。
運動員有以下(1)至(7)、(9)行為的,應視情況採取警告、扣分、比分作廢、取消比賽成績、通報批評、停賽、禁賽、取消註冊資格、禁止轉會或禁止從事與該項目有關的活動等處罰。
教練員有以下(1)至(7)、(9)行為的,應視情況採取警告、通報批評、停賽、禁賽、取消註冊資格或禁止從事與該項目有關的活動等處罰。
裁判員有以下(2)、(3)、(5)至(7)、(9)行為的,應視情況採取警告、通報批評、停賽、禁賽、取消註冊資格、禁止從事與該項目有關的活動等處罰。
運動隊輔助人員有以下(2)至(4)、(7)、(9)行為的,應視情況採取警告、通報批評、禁止從事與該項目有關的活動等處罰。
賽事活動組織工作人員有以下(1)、(2)、(5)、(7)至(9)行為的,應視情況採取警告、通報批評等處罰。
(1)弄虛作假等虛假比賽行為;
(2)通過行賄受賄、自行或指使運動員消極比賽、違規干擾比賽進程等實現操縱比賽或影響比賽結果的行為;
(3)以詆毀、謾罵、吐唾沫、打手勢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對方相關人員,以推、撞、擊、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傷害對方相關人員等行為;
(4)以占據場地等形式故意干擾、阻礙其他運動員比賽,干擾執裁,不服從判罰,攻擊裁判員,拒絕領獎,不尊重觀眾或煽動觀眾干擾比賽等擾亂賽場秩序的行為;
(5)為謀取不正當比賽成績或不正當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
(6)無故棄權或停賽、罷賽,或在賽事活動期間酗酒、賭博、鬧事等行為;
(7)向媒體散布不實或不負責任的言論等行為;
(8)因疏忽或監管不力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
(9)其他違背體育道德、違反公序良俗、違反賽風賽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違法的言行。
十四、發生興奮劑違規事件的,按國家有關反興奮劑規定進行處罰。
十五、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運動隊輔助人員、賽事活動組織工作人員等對處罰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據相關規定向賽事活動組委會和相應的單項體育協會申訴,認定原處罰有誤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執行。
十六、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運動隊輔助人員和賽事活動組織工作人員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觸犯刑事法律的,由賽事活動組委會依法移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十七、觀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賽事活動組委會配合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相應處罰:
(1)強行進入場內的;
(2)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3)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4)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5)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勸阻的;
(6)擾亂賽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十八、各級體育協會和賽事活動組委會如在體育賽事活動組織中出現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體育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情況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聯合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十九、參加賽事活動的各有關方面應大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揚中華體育精神,共同遵守賽場行為規範,維護賽事活動秩序。
二十、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運動員、教練員賽場行為規範》
運動員、教練員賽場行為規範
熱愛祖國,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言行得當,不得違背體育精神
頑強拼搏,不得消極懈怠
團結協作,不得鬆散內訌
公平競爭,不得弄虛作假
乾淨純潔,不得使用興奮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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