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九里區中國小學籍管理的意見

學校擅自接收不符合規定的借讀生,造成學生與學籍分離的,接收學校須將該生退回學籍所在學校;造成無籍的,接收學校應為其補辦學籍,並在當年綜合督導考核中扣除該校相應分值,取消學校及相關人員當年評優評先、晉級、提拔任用的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九里區中國小學籍管理的意見
  • 類別:意見
  • 內容:學籍管理
  • 年份:2008
學籍的建立,轉學,借讀,休學及復學,學籍管理,其他,

學籍的建立

1.各公辦中國小應嚴格執行義務教育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規定,按照施教區招收新生,並建立學籍
2.各中國小要嚴格執行學生在哪校就讀、學籍就建在哪校的原則,做到入校新生數與學籍人數兩者一致。嚴禁招收學生而不為其建立學籍、學校集體到外校空掛學籍或者強迫新生自行到外校空掛學籍等行為
3.新生入學後,學校要按照省、市學籍管理要求,為每位學生建立電子學籍檔案,編制學生分班花名冊(花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學校留存,一份在規定時間內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電子學籍和學生花名冊經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生效留存。學校應為在籍學生建立紙質的學籍卡檔案,相關信息要填寫及時、正確、規範、完整。

轉學

4.本區內學生要轉出的,需全家戶籍及居住地跨省、市、縣(區)遷移出的方準予轉學。學生在市區內轉學,只能轉入戶籍、居住地變更後所屬施教區的公辦中國小校。
5.中國小轉學手續辦理流程:①學生監護人持戶籍和居住地變更證明到施教區內公辦中國小提出書面申請,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後,按月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出具同意接收證明。②學生監護人持轉入學校同意接收證明、戶籍與居住地變更證明複印件,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轉出學校審核同意後開具轉學證,上報區教育主管部門備案。③學生持轉學證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注意事項:轉入學校同意接收證明、戶籍和居住地變更證明的原件在轉出學校留存,複印件交區局教育科備案。
7.各中學初一新生和國小一年級新生必須取得學籍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初三年級中考報名工作結束後,市區學校之間不辦理轉學手續。辦理轉學手續時間為每月的前五個工作日,由學校匯總當月學籍變動情況到區教育主管部門報審、備案。
8.外來務工人員子女轉入我區國中、國小就讀的,須持其監護人在我區經商或務工證明、暫住證或房產證及學生學籍證明等材料,到暫住證(或房產證)所屬施教區的國中、國小辦理轉學手續,然後由接收學校按月上報區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如暫住證(房證)所屬施教區學校學額已滿、無力接收的,由區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指定就讀學校,相關學校不得拒收。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由我區國中、國小轉回原籍或其他地方就讀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對不辦理轉學手續而離校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所在學校應寫出書面說明,按月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後,可註銷其學籍,否則,計為該校流生。
9.辦理學生轉學,要學籍與學生同時轉出(入),嚴禁學生與學籍脫離。對那些以轉學為名,轉籍不轉人,在公、民辦學校空掛學籍的學生,中考時不得報考市區四星級普通高中,其學生名單由基教處(科)於每年的5月30日前匯總報招生部門備案。
10.學校未經批准擅自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或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造成學生無法參加中考報名的和小升初報名的,由接收學校將該生退回學籍所在學校;無學籍所在校的,接收學校應當為學生補辦學籍,並在綜合督導考核中扣除該校相應分值,取消學校及相關人員當年評優評先、晉級、提拔任用的資格。

借讀

11.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為現役邊防軍人(含武警),或因個人、家庭原因,其子女跨省、市、縣到非戶籍所在地國中借讀的,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同意,方可辦理借讀。市區國中學校之間、國小之間,不允許學生借讀。
12.借讀手續辦理流程:①學生監護人向借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借讀學校審核同意後,按月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出具同意接收借讀證明。②學生監護人持接收學校同意接收借讀證明,到學籍所在學校辦理借讀手續,學籍所在學校審核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出具同意借讀證明,並保留學生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備查。注意事項:①借讀原因證明材料的原件在學籍所在學校留存,複印件交區局教育科備案。②接收學校同意接收借讀證明的原件在學籍所在學校留存,複印件交區局教育科備案。
13.學生借讀期限為一年,如一年後不能回原籍就讀的,需重新辦理借讀手續。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學校負責學生借讀期間的日常管理、成績考核、綜合素質評價、獎懲等工作,並提供給原校,由原校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及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借讀生一律回原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並由原校發給畢業證書。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的電子檔案。

休學及復學

15.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6周)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後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因傷病休學的辦理程式:
(1)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學校教務處提出休學申請。
①休學申請書;(學生及其監護人都要簽字)
②經縣(區)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以下同)的病曆本;
③病情證明書(加蓋醫院專用章);
④、病情診斷相關材料;
⑤醫療費發票(電腦票,1000元以上);
(2)經學校教務處審查通過後,填寫《休復學審批表》並簽屬學校審批意見,加蓋學校公章。
(3)由學校教務主任持上述五種材料及《休復學審批表》等六種材料的原件到區局教育科辦理審批手續。經區局教育科審批簽字蓋章後,原件退還給學校留存備查,教育科收存以上六種材料的複印件備案。
(4)學校教務處為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證明存根的附屬檔案保存備查。
16.學生中途到國(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17.從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學校和區教育主管部門須給予學生監護人是否同意的明確答覆。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因傷病休學的自學生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出國(境)休學的自批准之日起計算。
18.學生休學期滿,其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學校上報區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19.復學手續辦理流程:
(1)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學校教務處提出復學申請。
①復學申請書;(學生及其監護人都要簽字)
②休學證;
③原就診醫院的病情康復證明;
(2)經學校教務處審查通過後,在《休復學審批表》上籤屬學校“同意復學”的審批意見,加蓋學校公章。
(3)由學校教務主任持上述四種材料的原件到區局教育科辦理復學審批手續。經區局教育科審批簽字蓋章後,原件退還給學校留存備查,教育科收存上述四種材料的複印件備案。
20.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出國(境)就讀的,復學須回原級。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一年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境)休學一年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學籍管理

21.各中國小校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嚴格執行新生入學、轉學、借讀、休學、復學和畢業等規定,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學籍信息。學生入學、學籍變動、畢業等名冊、表格、存根資料齊全規範,保存完好。每一屆學生的電子學籍檔案要刻錄成光碟,長期保存。
22.區文教體局要嚴格遵照以上要求,加強對所屬中國小的學籍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市教育局基教處對直屬及區屬國中學籍管理情況,每學期末會審一次,研究制訂學籍管理考評方案,並納入到綜合督導考核之中。
23.各中國小要建立學籍管理責任制,成立領導機構,健全管理制度。區文教體局將建立學籍管理責任追究制,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的學校及相關人員,在評優評先、晉級晉職中實行一票否決,情節嚴重的,將追究行政責任。

其他

24.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後註銷其學籍。
25. 本意見自2008級初一新生和國小一年級新生開始施行。上述意見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意見有不同處,則以本意見為準。
26.本意見的解釋權屬九里區文化教育體育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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