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改革創新、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7月,《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自2016年7月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7月
  • 實施日期:2016年7月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意見解讀1,意見解讀2,

政策全文

《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印發以來,有力激發了創新創造活力,促進了科技事業發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實不到位、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不夠完善等問題。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改革創新、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積極性。
——堅持以人為本。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激勵機制,加大激勵力度,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堅持遵循規律。按照科研活動規律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最佳化管理流程,改進管理方式,適應科研活動實際需要。
——堅持“放管服”結合。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擴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項目資金、差旅會議、基本建設、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等方面的管理許可權,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營造良好環境。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堅持政策落實落地。細化實化政策規定,加強督查,狠抓落實,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的成就感和獲得感。
二、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一)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實行部門預算批覆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科研人員及時使用項目資金。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併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並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二)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中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
(三)明確勞務費開支範圍,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四)改進結轉結餘資金留用處理方式。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五)自主規範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託方要求或契約約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會議管理
(一)改進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於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會議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
(一)改進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採購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財政部要簡化政府採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實做好設備採購的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二)最佳化進口儀器設備採購服務。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一)擴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主管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指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編制五年建設規劃,對列入規劃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
六、規範管理,改進服務
(一)強化法人責任,規範資金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許可權;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
(二)加強統籌協調,精簡檢查評審。科技部、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要加強對科研項目資金監督的制度規範、年度計畫、結果運用等的統籌協調,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科技部、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快清理規範委託中介機構對科研項目開展的各種檢查評審,加強對前期已經開展相關檢查結果的使用,推進檢查結果共享,減少檢查數量,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複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
(三)創新服務方式,讓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
七、加強制度建設和工作督查,確保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一)儘快出台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學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細則,最佳化評估程式和方法,規範評估行為,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制定財務驗收工作細則,規範委託中介機構開展的財務檢查。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2016年年底前,項目主管部門要制定出台相關實施細則,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以後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於當年制定出台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二)加強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指導。財政部、科技部要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等管理許可權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創新服務方式、內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內部公開等情況的督查,對督查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並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餘資金留用等掛鈎。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確保國家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財政部、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本意見儘快修訂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各地區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

內容解讀

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從經費比重、開支範圍、科目設定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鬆綁+激勵”的措施,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記者採訪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四部門負責人,詳解意見的六大亮點。
【亮點一】科研項目資金“打醬油的錢可以買醋”
科研項目資金管理“過細過死”是困擾科研人員的一大難題。合肥工業大學數學系教授檀結慶說,預算編制要求提前幾年就把科研項目的各項開支列出來,在實際運行中發生了變化,再調整就很困難。
意見的一大亮點是簡化預算編制科目,下放調劑許可權,對一些科目合併“同類項”。意見指出,將直接費用中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合併為一個科目。
四部門有關負責人指出,如果合併後的總費用不超過直接費用的10%,就不用提供預算測算依據,科研人員在編制這部分預算時不用再具體到開會與出差次數。同時,下放科研項目預算調劑權,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多數科目預算都可以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調劑,“打醬油的錢可以買醋”。
【亮點二】加大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
科研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一般包括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等10類左右的支出科目;間接費用主要用於項目承擔單位的成本耗費和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
我國科研項目間接費用與美國等國家相比比例偏低,為進一步完善間接成本補償機制,意見提高了間接費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
四部門透露,為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意見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比例範圍內統籌安排績效支出,並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
【亮點三】打破“玻璃門”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
一些科研人員反映,相對我國而言,美國等國家科研項目中“人員費”比例較高。
蘇州系統醫學研究所的吳愛平研究員認為,目前我國科研經費使用中,勞務費比例過低,對於人員費的使用還存在很多限制。北京語言大學副教授陳默說,在實施科研項目時最發愁的是人力費難報銷問題。項目找很多學生做實驗需要支付勞務費,但都不好報銷。
意見明確勞務費開支範圍和標準,重申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都可以開支勞務費。
四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在制度層面,勞務費沒有比例限制。但科研人員反映在項目實際申報過程中,勞務費仍存在“隱性”的比例限制。對此已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宣傳培訓力度,並要求相關評審機構進一步規範評審工作。
【亮點四】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項目資金下半年才拿到,年底就必須花完,否則就要被收回——不少科研人員吐槽的科研項目結餘經費收回制度此次有了重大改革。
意見指出,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當年的錢花不完不用收回。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可以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亮點五】下放差旅會議費管理許可權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項目經費中,一塊重要支出就是差旅和會議費。此次意見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下放差旅會議費管理許可權,給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權。
四部門介紹,在差旅費方面,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於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解決無法取得發票但需要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問題。
在會議費方面,業務性會議的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由單位自主確定。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意見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
【亮點六】設“科研財務助理”解放科研人員
科研經費報銷手續繁雜、程式較多、時間過長,很多大學教授、科學家等科研人員在獲得項目經費的同時,也因報銷環節的諸多問題被逼成了“會計”,不能專心從事科研活動。
意見要求,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這一要求意在“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把科研人員從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
四部門介紹,根據意見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改進服務,為科研人員簡除煩苛、鬆綁減負,著力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一方面在檢查評審上“做減法”,減輕單位和科研人員負擔。另一方面,在服務方式上“做加法”,為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研營造良好環境。

意見解讀1

一、《意見》出台的背景是什麼?重要意義是什麼?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科技創新在全面創新中具有引領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技創新。黨的十八大作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必須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今年5月,黨中央、國務院召開了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吹響了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號角。
財政作為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近年來,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大力支持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一方面,加大財政科技投入,為科技創新提供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始終堅持問題導向,致力於建立健全既遵循科研活動規律,又符合依法理財要求的科技資金管理機制。比如,在深化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方面,會同科技部研究制定了《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報請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改革措施,努力以管理改革釋放創新活力。
儘管如此,仍有一些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員改革獲得感不夠強,反映科研項目資金存在“過細過死”、“重物輕人”等問題。這些問題,有些屬於政策措施已經明確,需要落實細化和加強宣傳解釋的問題;有些屬於在項目和資金管理上需要進一步研究改進和完善的問題;有些還涉及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收入分配製度等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改革創新、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國發〔2014〕11號檔案有關要求,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辦、國辦聯合印發了《意見》。《意見》旨在通過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強化落實,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更好地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
《意見》的出台是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具有重要意義。在國家層面,《意見》通過深化改革,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世界科技強國提供有力保障。在科技層面,《意見》加大了簡政放權和激勵力度,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於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在財政層面,《意見》堅持“放管服”結合,通過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地適應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有利於進一步提升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
二、這次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堅持什麼原則?
《意見》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員關心的突出問題,遵循“四個堅持”的原則,著力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一是堅持以人為本。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激勵機制,加大激勵力度,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二是堅持遵循規律。按照科研活動規律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最佳化管理流程,改進管理方式,適應科研活動實際需要。三是堅持“放管服”結合。進一步簡政放權,擴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項目資金、差旅會議、基本建設、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等方面的管理許可權,同時強調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營造良好環境。四是堅持政策落實落地。細化實化政策規定,加強政策落實督查,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的成就感和獲得感。
三、《意見》在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許可權方面有哪些“亮點”?
《意見》主要有四大亮點:一是擴大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許可權。主要包括:項目預算調劑自主權,勞務費分配管理自主權,間接費使用管理自主權,結轉結餘資金按規定使用自主權等。二是下放差旅會議管理許可權,不簡單套用行政預算和財務管理方法。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四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四、《意見》在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科研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一般包括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等10類左右的支出科目;間接費用主要用於項目承擔單位的成本耗費和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這次《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從經費比重、開支範圍、科目設定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鬆綁+激勵”的措施,有利於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
一是簡化預算編制科目,下放調劑許可權。合併“同類項”,將直接費用中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合併為一個科目,合併後的總費用如果不超過直接費用的10%,就不用提供預算測算依據,科研人員在編制這部分預算時不用再具體說明開幾次會、出幾次差了。下放科研項目預算調劑權,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多數科目預算都可以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調劑,“打醬油的錢可以買醋”。
二是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間接費用占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比例上限,從20%/13%/10%提高到20%/15%/13%(上述比例分別對應500萬元以下、500-1000萬元、1000萬元以上部分)。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比例範圍內統籌安排績效支出,並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以加大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
三是明確勞務費開支範圍和標準。重申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都可以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既有效解決科研人員反映的評審中預設比例的問題,又突出科研項目資金對“人”的重視和支持。
四是改進結轉結餘資金留用處理方式。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當年的錢花不完不用收回。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單位使用,在2年內可以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五是自主規範管理橫向經費。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由單位按照委託方要求或契約約定管理使用,有效解決一些科研人員反映的橫向經費“縱向化”管理問題。同時,為了防止設“賬外賬”,強調橫向經費要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五、我國科研項目間接費用與美國等國家相比比例偏低,是何原因?《意見》對此提出了哪些改進措施?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中的哪些項目可以設立間接費用?間接費用如何核定?
從美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等情況來看,美國高校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比例確實比我國高,這主要在於我國和美國預算撥款制度不同。我國中央財政專門安排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基本運轉經費,還設立了改善教學科研條件的專項資金等,很大程度上可以彌補單位開展科研活動的成本耗費。綜上考慮,我國在核定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的比例時,沒有像美國等國家那樣高。
為進一步完善間接成本補償機制,《意見》結合我國實際,提高了間接費用核定比例。《意見》規定,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中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間接費用占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比例上限,從20%/13%/10%提高到20%/15%/13%(上述比例分別對應500萬元以下、500-1000萬元、1000萬元以上部分)。需要說明的是,對於穩定支持的科研項目,相關費用已通過部門預算渠道安排,不存在對其進行額外補償的問題,不需要列支間接費用。
六、一些科研人員反映,相對我國而言,美國等國家科研項目中“人員費”比例較高,《意見》在這方面提出了哪些改進措施?
中美兩國科研人員經費保障體制不盡相同。美國研究型大學對於科研人員每年發放9-10個月的工資,其餘2—3個月的工資通過科研項目經費列支,但科研人員從大學領取的工資加上從科研項目經費中領取的薪酬不能超過其12個月工資總和。我國高校、院所對在編在職科研人員每年發放12個月工資,在基本支出中列支,給予穩定保障,而不是只撥付9個月的工資。
美國科研項目資金預算中既包含研究生薪酬,又包含研究生學費減免等。對這部分支出,我國單獨安排了研究生生均撥款、獎助學金、博士後日常經費、博士後科學基金等。
綜上,我國科研項目經費中“人員費”所占比重不宜與美國進行直接比較。這次《意見》結合我國實際,進一步加大了科研項目資金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一是對於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進一步明確勞務費開支範圍和標準。二是對於在職在編的科研人員,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原來為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5%),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比例範圍內統籌安排,並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進一步增強。需要說明的是,從國外有關情況和我國薪酬制度看,要從根本上解決科研人員反映的收入待遇偏低問題,關鍵在於完善收入分配製度,加快推進中央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
七、有的科研人員反映目前我國科研項目預算編制過細,《意見》在預算編制方面簡化了哪些科目?
科研項目編制預算是國際通行做法。科研活動具有靈感瞬間性、方式隨意性、路徑不確定性等特點,但主要技術路線、大體的工作量應事先心中有數,否則就成了“無的放矢”。鑒於科研活動自身規律及其不確定性,目前我國科研項目預算編制遵循適中原則,不像工程預算那樣的“事無巨細”。
科研人員反映的預算編制過細問題,既有進一步完善預算編制方法的問題,也有執行不到位的問題。比如,如何幫助科研人員更好地編制預算;如何完善預算評審方式,防止評審環節隨意設門檻,倒逼科研人員把預算往細里“編”等。
針對上述問題,《意見》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簡化預算編制。將直接費用中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合併為一個科目,由科研人員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統籌安排使用。同時,參考“十二五”國家科技計畫上述三項費用開支情況,規定了該科目如不超過直接費用的10%,就無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科研人員在編制這部分預算時不用再具體說明開幾次會、出幾次差等。
八、勞務費預算如何編制?開支範圍是什麼?
目前,在制度層面,勞務費沒有比例限制。但科研人員反映在項目實際申報過程中,勞務費仍存在“隱性”的比例限制。對此,我們已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宣傳培訓力度,並要求相關評審機構進一步規範評審工作。
針對這一問題,《意見》進一步提出了完善勞務費管理的措施。一是重申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二是在制度層面進一步細化規定。明確了勞務費開支範圍,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人員,均可開支勞務費;明確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比如,北京地區可達12萬元/年),項目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三是要求項目主管部門儘快出台實施細則,為預算編制、評審、財務驗收等提供操作規範,讓科研人員在編制預算時“心中有數”,也防止評審、驗收環節設定勞務費比例,確保政策在執行中 “不走樣”、“不變形”。
九、項目預算是否可以調劑?是否需要報批?按什麼程式報批?
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的預算,可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調劑;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設備費支出預算可以調減,不得調增。
項目預算總額變化、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應當按規定程式報項目主管部門(單位)審批。
十、科研人員反映科研課題項目資金撥付存在時間滯後問題,《意見》在這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從申請項目到經費下達涉及多個環節。包括項目立項申請和評審、項目預算評審、批覆項目及預算、部門申請和國庫撥付經費等,項目前期立項評審等工作進度直接影響資金撥付時間。
針對項目立項滯後影響資金撥付時間這一問題,科技部等相關部門結合科研工作的特點,已調整了工作機制,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年初即可確定項目預算,為預算按時撥付奠定基礎。
自2009年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在人大正式批覆預算前可以預撥一部分項目資金,並據此建立了科研項目經費年初預撥機制,規定第一季度可按“二上”預算數的1/4撥付資金。《意見》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繼續實行部門預算批覆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科研人員及時使用項目資金。
十一、科研項目結轉結餘如何使用?
《意見》改進了結轉結餘資金留用處理方式。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可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十二、各單位橫向經費如何管理?
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按照委託方要求或契約約定管理使用,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橫向經費管理,既要防止“縱向化”,避免“縱橫不分”;又要防止“賬外賬”,確保規範、安全、有效。
十三、為適應教學科研活動規律,《意見》在完善差旅會議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改進措施?
相關制度規定,中央級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中央事業單位參照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同時要求相關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但實際操作中,一些單位存在沒有制定具體操作規定,變“參照”為“依照”的問題”。
針對上述情況,《意見》遵循教學科研活動規律,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會議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根據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自行制定具體管理規定。一是差旅費方面, 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於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解決無法取得發票但需要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問題。二是會議費方面,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的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由單位自主確定。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列支。
十四、會議地點可以由單位自主確定嗎?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規定,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十五、科研項目經費是否使用公務卡結算?
推行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公務卡結算,是規範科研活動支付業務、減少現金結算、強化資金安全、增強透明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舉措。科研項目經費應按照《財政部科技部關於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通知》(財庫〔2015〕245號)規定執行。
十六、是否仍按現行採購方式購買機票?
《意見》出台後,仍要根據《財政部 外交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16號)、《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33號)、《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庫〔2014〕180號)及政府採購相關制度規定,國內出差、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時,應按上述規定執行。

意見解讀2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為了便於更好地理解《意見》精神,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四部門負責人接受採訪,並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意見》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科技創新在全面創新中具有引領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激發科技創新活力。《意見》的出台是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完善符合科技創新規律資源配置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是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有力保障。
《意見》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員關心的突出問題,遵循“四個堅持”原則,著力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一是堅持以人為本。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激勵機制,加大激勵力度,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二是堅持遵循規律。按照科研活動規律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最佳化管理流程,改進管理方式,適應科研活動實際需要。三是堅持“放管服”結合。進一步簡政放權,擴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項目資金、差旅會議、基本建設、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等方面的管理許可權,同時強調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營造良好環境。四是堅持政策落實落地。細化實化政策規定,加強政策落實督查,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的成就感和獲得感。
問:《意見》在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見》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在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給科研人員“鬆綁+激勵”的政策措施。
一是簡化預算編制科目,下放調劑許可權。合併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這3項費用合計如不超過直接費用的10%,無須提供預算測算依據,科研人員在編制這部分預算時不用再具體說明開幾次會、出幾次差。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等多數科目的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二是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中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主要用於項目承擔單位的成本耗費和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進一步提高間接費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按規定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20%、15%、13%。加大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比例範圍內科學合理安排績效支出,並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
三是明確勞務費開支範圍和標準。重申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明確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明確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
四是改進結轉結餘資金留用處理方式。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可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五是自主規範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由單位按照委託方要求或契約約定管理使用,有效解決一些科研人員反映的橫向經費“縱向化”管理問題。為防止單位設“賬外賬”,要求將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問:《意見》在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許可權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意見》堅持簡政放權,在四大方面擴大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許可權:
一是擴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許可權。主要包括:項目預算調劑自主權、勞務費分配管理自主權、間接費使用管理自主權、結轉結餘資金按規定使用自主權等。
二是下放差旅會議管理許可權,不簡單套用行政預算和財務管理方法。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於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其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由單位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等。
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同時要切實做好設備採購的監督管理。財政部要簡化政府採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流程。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
四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擴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項目管理許可權,對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單位自主決策,變主管部門審批為備案。同時要求發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簡化審批程式,對列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五年建設規劃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項目城鄉規劃、用地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
問:《意見》出台了一系列簡政放權的措施,怎樣才能確保項目承擔單位“接得住,管得好”?最佳化服務的措施有哪些?
答:《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從“放、管、服、落”四個方面提出了務實管用、細化落地的政策措施。在“放”的方面,遵循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擴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差旅會議、基本建設、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等方面的管理許可權,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管”的方面,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規範資金管理,防止資金“跑冒滴漏”,確保項目承擔單位“接得住,管得好”。在“服”的方面,精簡檢查評審、創新服務方式,為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營造良好環境。在“落”的方面,加強制度建設和工作督查,確保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簡政放權後,如何防止資金“跑冒滴漏”,如何確保項目承擔單位“接得住,管得好”,避免政策落實中的“中梗阻”和“最後一公里”問題,是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為此,《意見》強調項目承擔單位要依法理財、規範管理。一是強化單位法人責任。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許可權。二是規範資金管理,單位要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要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確保資金、人員“兩安全”。
《意見》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改進服務,為科研人員簡除煩苛、鬆綁減負,著力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一是在檢查評審上“做減法”,減輕單位和科研人員負擔。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複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減少監管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在服務方式上“做加法”,為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研營造良好環境。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更加快捷方便地為科研人員做好服務;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著力破解一些單位和科研人員反映的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
問:為確保政策落地見效,《意見》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意見》強調要加強制度建設和工作督查,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一是增強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項目主管部門要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實施細則,為預算編制、評審、財務驗收等提供操作規範,防止政策在執行中走樣變形。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其主管部門要做好工作指導和統籌;項目承擔單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確保有關政策儘快落地生根。以後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於當年制定出台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二是強化工作督查指導,確保政策落地見效。財政部、科技部要適時組織開展對相關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對督查結果進行通報並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餘資金留用等掛鈎。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
此外,為發揮政策協同效應,《意見》還提出兩方面要求:一是加快修訂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同步增強社科領域科研人員的改革成就感和獲得感。二是各地還要參照《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以形成上下聯動、全國一盤棋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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