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以中組發〔2008〕11號印發《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共4條。

通知,意見,

通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印發《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中組發〔2008〕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
各部委紀檢組(紀委)、組織人事部門:
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將《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並於年底前將執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分別報告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
2008年4月10日

意見

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精神,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到黨政機關。
本意見所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等企業。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的,參照本意見執行。對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業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民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本意見執行;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下發前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的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本意見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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