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部令第13號),為適應我市用人單位和職工參保需求、擴大參保覆蓋面,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 二、參保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本人實際月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參保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 三、以個人身份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主選擇。 四、我市調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 慶 市 財 政 局 重 慶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2014年11月20日

渝人社發〔2014〕22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部令第13號),為適應我市用人單位和職工參保需求、擴大參保覆蓋面,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
二、參保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本人實際月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參保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
三、以個人身份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主選擇。
四、我市調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 慶 市 財 政 局
重 慶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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