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繳費比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個公告,主要是對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繳費比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繳費比例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07-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8]58號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8]58號
【發布日期】1998-07-09
【生效日期】1998-07-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繳費比例的通知
(津政發〔1998〕58號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完善失業保險機制,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精神,經市人大常委會授權,現就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繳費比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將本市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繳費比例由企業工資總額的1%調整為3%,由企業單方負擔改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其中企業繳費比例由1%調整為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
二、各用人單位的繳費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按照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按照上年度全部中方職工實得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中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按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與該用人單位城鎮職工人數乘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職工個人的繳費自1998年10月1日起執行。職工個人按照上年度實際工資收入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
四、失業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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