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耗損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

關於耗損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

《關於耗損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是1989年9月為進一步落實維也納保護臭氧層公約,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主持,在加拿大蒙特婁召開了控制含氯氟烴的各國全權代表會議上通過的有關控制耗減臭氧層物質的國際草約。

為了紀念《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的簽署。1995年1月2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確定從1995年開始,每年的9月16日為“國際保護臭氧層日”。

臭氧空洞是地球大氣上空平流層(臭氧層)的臭氧從1970年代開始,每年遞減的一種現象。在兩極地區的部份季節,遞減速度還超過每十年4%,而在春季時連對流層的臭氧也在減少,形成所謂臭氧空洞。臭氧消耗的主要原因是氯化物和溴化物對臭氧分解的催化作用引起的,這些鹵素主要來源於地面釋放的氟氯烴(CFC),商品名稱為氟里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耗損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
  • 外文名:Montreal Protocolon Substances 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
  • 紀念日:國際保護臭氧層日
  • 學科:環境科學
  • 詞目: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
作品概要,作品內容,

作品概要

議定書作為會議的成果
被通過後向各國開放簽字,於1989年1月1日起生效。議定書具體規定了各締約國必須分階段削減含氯氟烴產量和消費量。以1986年的產量和消費量為基準,到1993年削減20%,到1998年再削減30%,即到1998年含氯氟烴的產量和消耗最均分別為1986年的一半。中國政府支持議定書的宗旨和基本原則,但認為“多排放、多削減”的公平原則沒有得到充分體現。1989年5月,在締約各國的赫爾辛基會議上,中國代表團為加快替代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保障開發中國家的經濟利益,提議設立保護臭氧層的國際基金,以便實現在2000年前停止生產和使用含氯氟烴類化合物的目標。
經締約方第二次會議(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倫敦)
和締約方第四次會議(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哥本哈根)
調整和修正並經締約方第七次會議
(1995年12月5日至7日,維也納)
進一步調整,又經締約方第九次會議
(1997年9月15日至17日,蒙特婁)
和締約方第十一次會議(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北京)
進一步調整和修正
[請注意《蒙特婁議定書》的這個版本載有締約方在締約方第十一次 會議通過的《調整》。《調整》於2000年7月28日生效]
《蒙特婁議定書》的這個版本還載有締約方在締約方第十一次會議上通過的《修正》(“ 北京修正”)。
在付印之日該《修正》還未生效。它將於2001年1月1日只對那些批准了該《修 正》的締約方生效,條件是,屬於《蒙特婁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至 少交存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該《修正》的證書。(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如果 沒有已經或同時交存對《蒙特婁修正》的此種證書則不得交存這樣的證書。)

作品內容

本議定書各締約方,
作為《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的締約方,
銘記著 它們根據該公約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使其免受足以改變或可能改變臭氧層的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認識到 全世界某些物質的排放會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變臭氧層,對 人類健康和環境可能來不利影響,
念及 這些物質的排放對氣候的可能影響,
意識到 為保護臭氧層不致耗損所採取的措施應依據有關的科學知識,並 顧及到技術和經濟考慮,
決心 採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全球排放總量的預防措施,以保護 臭氧層,而最終目的則是根據科學知識的發展,考慮到技術和經濟方面,並銘記開發中國家 的發展需要,徹底消除此種排放,
認識到必需作出特別安排,滿足開發中國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額外的資金和取得有關技術, 同時所需資金款額可以預估,且此項資金將大大提高全世界處理科學上斷定的臭氧消耗及其 有害影響問題的能力,
注意到 國家和區域兩級上已經采 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預防措施,
考慮到 必須在控制和削減消耗臭氧層的物質排放的替代技術的研究、開 發和轉讓方面促進國際合作,特別要銘記開發中國家的需要,
茲議定條款如下: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
1.“公約”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過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2.“締約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說明,是指本議定書的締約方。
3.“秘書處”是指公約秘書處。
4.“控制物質”是指本議定書附屬檔案A或附屬檔案B、附屬檔案C或附屬檔案E所載單獨存在的或存在 於混合物 之內的物質;除非特別在有關附屬檔案中指明,它應包括任何這類物質的異構體,但不包括製成 品內所含任何此種控制物質或混合物,而包括運輸或者儲存該物質的容器中的此種物質或混 合物。
5.“生產量”是指控制物質的生產量減去待由各締約方核准的技術所銷毀的數量之 後再減去 完生用作其他化學品製造原料的數量後所得的數量。再循環和再使用的數量不算作“生產量 ”。
6.“消費量”是指控制物質的生產量加上進口量減去出口量之後所得的數量。
7.生產、進口、出口及消費的“計算數量”是指依照第3條確定的數量。
8.“工業合理化”是指為了達成經濟效益或應付由於工廠關閉預期出現的供應短缺 而由一個締約方將其生產的計算數量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另一締約方。
控制措施
1.已訂入第2A條中。
2.由第2B條取代。
3.由第2A條取代。
4.由第2A條取代。
5.(a)任何締約方,倘其附屬檔案A第一類控制物質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低於25千噸,為了工業合 理化的目的,得將其生產中超過第1、3和4款規定限額的部分轉移給任一締約方,或從任一 締約方接收此種生產,但這些締約方生產總共的計算數量不得超過按照本條規定的生產限額 。此種生產的任何轉移應通知秘書處,通知時間不得遲於轉移的日期。
(b)非按第5條第1款行事的任何締約方,可在任何一個或多個控制期間轉移給另一締約方 第2F條所規定的消費計算數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轉移其消費計算數量中一部分的締約方的附 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在1989年沒有超過人均0.25公斤,且有關締約方的合計 消費計算數量不超過第2F條規定的消費限額。此種消費的轉移應由每一個有關締約方通知 秘書處,說明轉移的條件及其適用的期間。
6.非按第5條行事的任何締約方,如果擁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築或已訂約建築的、 亦是國家立法於1987年1月1日以前規定的、生產附屬檔案A或附屬檔案B所列控制物質的設施,可將此 種設施的生產量加於其1986年此種物質的數量,以便決定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條件是 此種設施必須於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築完成,其生產量亦不使該締約方控制物質的年人均 消費量超過0.5公斤。
7.根據第5款的任何生產轉移或根據第6款的任何生產增加均應通知秘書處,通知時間不得遲於轉移或增產日期。
8.(a)作為公約第1(6)條內規定的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成員國的任何締 約方,可以協調 聯合履行本條及第2A至2H條內規定的關於消費的義務,但其總共消費的計算數量之和不得超 過本條及第2A至2H條規定的數量。
(b)參與任何此種協定的締約方應於協定內規定的減少消費量日期以前向秘書處報告協定內容。
(c)此種協定必須在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及該組織的所有成員國都是本議定書的締 約方且已將其執行辦法通知秘書處的情況下方能生效。
9.(a)根據依照第6條作出的評估,締約方可以決定是否:
(i)附屬檔案A、附屬檔案B、附屬檔案C和/或附屬檔案E所載的消耗臭氧潛能值應予調整,如果是的話 ,此種調整的範圍、數量及時間應為何;
(ii)控制物質的生產量和消費量應做進一步的調整和減少,如果是的話,此種調整的範圍、數量及時間應為何;
(b)關於此種調整的提議應由秘書處於擬議通過該提議的締約方會議至少六個月之前通知各締約方。
(c)在採取此種決定時,各締約方應儘可能以協商一致方式達成協定。如果為謀求協商一致 盡了一切努力而仍未達成協定,則最後應由占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按第5條1款行事的締約方多 數票以及出席並參加表決的非按該條款行事的締約方多數的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以三分 之二多數票通過此種決定;
(d)此種決定應對所有締約方具有拘束力,並應立即由存放機構通知各締約方。除非決定中另有規定,此種決定應於存放機構發出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10.根據依照本議定書第6條作出的評估,並依照公約第9條規定的程式,各締約方可以規定:
(1)是否有任何物質,如果有的話,哪些應增入本議定書任何附屬檔案,哪些應予刪去; 及
(2)應適用於此種物質的控制措施的體制、範圍及時間;
11.雖有本條及第2A至2H的各項規定,各締約方可以採取比本條及第2A至2H條所規定的更為嚴厲的措施。
各項調整的介紹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締約方第二、四、七、九和第十一次會議根據依 照 《議定書》第6條所作的評估,決定通過以下所列對附屬檔案A、B、C和E中控制物質的產量和消 費量的調整和削減(此處案文列出了所有各次調整的累計結果):
氟氯化碳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本議定書生效後第七個月第一天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 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在這 個期間結束時,生產一種或數種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這些物質生產的計算 數量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不過這種數量可容許超過1986年數量至多百分之十。 容許此種增加,只是為了滿足按照第5條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及為了締約方之間 工業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間,其附屬檔案A第一類控 制物質的 生產和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其1986年這些物質生產和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 自1993年1月1日起,這些控制物質的十二個月控制期間應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A 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 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 年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 的 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 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 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 確保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 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 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 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5.每一締約方應確定,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用於滿足 按照每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屬檔案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不超過1 995年至1997三年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八十。
6.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不超過1995至1997三年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五 十。
7.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期間, 用於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的附屬檔案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 不超過1995至1997三年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十 五。
8.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用於滿 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屬檔案A類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 不超過零。
9.就計算本條第4至8款所述的國內基本需要而言,締約方年度平均生產量的計算包括 它根據2條第5款轉讓的任何生產配額,而不包括它根據第2條第5款獲得的任何生產配額。
哈龍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 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生產一種或數種 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 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和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 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 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 締 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在2002年1月1日前超出部分至多 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後超出限額部分可等於其1998年至2000三年期 間 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屬檔案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 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用於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屬檔案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 算數量不超過1995年至1997年三年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 的百分之五十。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用於滿足 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內基本需要的附屬檔案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 零。
其他全鹵化氟氯化碳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 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八十。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 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 的百分之八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 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 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 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 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 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 數量的百分之十。
3.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第一締約方,應 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 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在2003年1月1日前至 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後超出限額部分可等於其1998年至2000三年 期 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屬檔案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八十。本款應 予實施,但締約方法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用 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屬檔案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98年至2000三 年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十五。
5.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 其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屬檔案B第一批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四氯化碳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B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 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 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 之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 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 其附屬檔案B 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 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 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 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 消費量除外。
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 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 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89年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 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 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 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生 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 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ZK〗〗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 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 期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 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 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 消費除外。
氟氯烴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下列數量之和:
(a)其附屬檔案A第一件控制物質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點八:及
(b)其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十。
5.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 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零點五。但這類消 費應限於維修在該日已經有的冷凍和空調設備。
6.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7.自1996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盡力確保:
(a)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使用應限於尚無其他環境上更適宜的替代物質或技術可供採用的情況;
(b)除為了保護人類生命或人類健康的罕見情況外;
(c)除為了滿足其他環境、安全及經濟上的考慮外,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選用應是為了使臭氧的消耗減至最低限度。
8.生產一種或一種以上此類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 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以下兩個數字 的平均數;
(a)其1989年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同期1989年附屬檔案A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點八的總和;
(b)其1989年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同期1989年附屬檔案A第一類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點八的總和。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 , 超出部分至多為以上界定的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
氟溴烴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第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C 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 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本款應予實施,但締
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 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甲基溴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 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 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但為滿足按照 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 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9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 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生產該物質 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 的百分之五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 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1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 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 百分之七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 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 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三十。生產該物質的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 百分之三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 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5.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屬檔案 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 質的生產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 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在2002年1月1日前至多為期1991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 百分之十五。此後超出部分可等於其1995年至1998年三年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屬檔案 E 控制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 而允許的生產量和消費量除外。
5之二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 其 用於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屬檔案E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 不超過其1995年至1998三年期間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 八十。
5之三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期間,其用於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內基本需要的附屬檔案E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
6.本條下消費和生產計算數量應不包括締約方用於檢疫和裝運前用途的數量。
溴氯甲烷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2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期間,其附屬檔案C第 三類控制物質消費和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 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數量除外。
第3條:控制數量的計算
為第2條、第2A至2H條和第5條的目的,每一締約方應確定附屬檔案A、附屬檔案B、附屬檔案C或附屬檔案E內每 一類物質的下列計算數量:
(a)生產量,計算方法是:
(i)將每一種控制物質的每年生產量乘以附屬檔案A、附屬檔案B、附屬檔案C或附屬檔案E內所載該物質的消耗臭氧潛能值:
(ii)就每一類物質,將乘積加在一起;
(b)進口量和出口量,計算方法與(a)項敘述的方法相同;
(c)消費量,計算方法是將其按照以上(a)和(b)兩項確定的生產的計算數量加上進口的計算數量,再減去其出口的計算數量。不過,從1993年1月1日起,在計算出口締約方的 消費量時,不應再減去它向非締約方出口的控制物質數量。
第4條:對與非締約方貿易的控制
1. 從1990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 附屬檔案A控制物質。
1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屬檔案B控制物質。
1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任何附屬檔案C第二類控制物質。
1之四.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屬檔案E控制物質。
1之五.從2004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
1之六.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屬檔案C第三類控制物質。
2. 從1993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 附屬檔案A控制物質。
2之二.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後,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屬檔案B控制物質。
2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後,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任何附屬檔案C第二類控制物質。
2之四.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後,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屬檔案E控制物質。
2之五.從2004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屬檔案C第一類控制物質。
2之六.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後,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屬檔案C第三類控制物質。
3. 到1992年1月1日,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式,在一附屬檔案內列出含 有附屬檔案A控制 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式對該附屬檔案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屬檔案生效後一年內禁 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3之二.含有附屬檔案B控制物質的產品清單。
3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內,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式,在一附屬檔案內列出 含有附屬檔案C控制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式對該附屬檔案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屬檔案 生效後一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 到1994年1月1日,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 以附屬檔案A所列 控制物質製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 規定的程式,在一份附屬檔案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式對該附屬檔案提出異議的締約 方,應在該附屬檔案生效後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五年之內,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 以附屬檔案B所列控制物質製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依 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式,在一份附屬檔案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式對該附屬檔案提 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屬檔案生效後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 口此種產品。
4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五年之內,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 以附屬檔案C第二類控制物質製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 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式在一附屬檔案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式對該附屬檔案提出 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屬檔案生效後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 種產品。
5. 每一締約方承諾在可行範圍內儘量勸阻向非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生 產及利用附屬檔案A、B、C和E所列控制物質的技術。
6. 每一締約方不應為了向非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出口有助於生產附屬檔案A、B、C和 E所列控制物質的產品、設備、工廠或技術而提供新的津貼、援助、信貸、擔保或保險方案。
7. 第5款和第6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可改進控制物質的密封、回收、再循環或銷毀 、可促進發展 替代物質、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於減少附屬檔案A、B、C和E所列控制物質排放的產品、設備、工 廠或技術。
8. 雖有本條的規定,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如經締約方會議確定充分遵 守第2條、第2 A至2I條以及以本條規定並已按照第7條規定提交數據以為佐證,則可以允許從並對該國作本 條第1至第4之三各款所指的進口和出口。
9. 為本條的目的,“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一詞,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質 而言,應包括尚未同意受當時對該物質生效的控制措施約束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10. 各締約方應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審議是否對本議定書做出修正,以便將本條 的措施擴大適用於與非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就附屬檔案C第一類和附屬檔案E所列控制物質的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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