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實施辦法

《河北省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實施辦法》意在為加快河北省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主要指氯氟烴類物質,即氟里昂,下同),保護臭氧層和人類生存環境,根據國際《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及《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實施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2-06-13
  • 生效日期:2002-07-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辦〔2002〕9號
【發布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實施辦法
(冀政辦〔2002〕9號)

具體內容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環保局、省經貿委制定的《河北省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2年6月13日
河北省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我省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主要指氯氟烴類物質,即氟里昂,下同),保護臭氧層和人類生存環境,根據國際《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及《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淘汰氟里昂製冷劑工作應堅持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統一標準、分類實施的原則,防止不符合規定的製冷產品進入市場及替 換過程中隨意排放氟里昂製冷劑。
第四條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含有氟里昂製冷劑的項目;禁止從事經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新訂購、儲存含有氟里昂的製冷劑;
所有新 建、擴建的工業及商業項目,其製冷設備必須使用非氟里昂製冷劑。
第五條在用的工業及商業用製冷設備、汽車空調和家用冰櫃、冰櫃、空調等所用的含氟里昂製冷劑,必須逐步更換為符合本辦法第 七條規定的非氟里昂製冷劑。
在用製冷設備在使用和維修過程中需充灌製冷劑的,必須更換成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非氟里昂製冷劑,不得繼續充灌含氟里昂的 製冷劑。
凡使用和更換成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非氟里昂製冷劑的製冷設備,均必須貼印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綠色製冷標 志”。
第六條淘汰氟里昂製冷劑計畫時間:
(一)家用冰櫃、冰櫃、空調:從2002年7月1日起不得繼續充灌含氟里昂的製冷劑。
本辦法實施後,仍正常運轉不需補充製冷 劑的,可繼續使用;
維修過程中需充灌製冷劑的,必須更換成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非氟里昂製冷劑。
(二)汽車空調:至2003年底,在用汽車空調完成替換氟里昂製冷劑;2003年1月1日後出廠的新車空調不得使用含氟里昂 的製冷劑,新生產的汽車按國家要求停止裝配以CFC-12為製冷工質的空調器。
(三)工業及商業用中央空調及冷凍冷藏設備:2003年底前淘汰氟里昂製冷劑。
在用工業及商業用中央空調和製冷設備因製冷劑 泄漏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得充灌含氟里昂的製冷劑。
必須更換成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非氟里昂製冷劑。
第七條選擇替代氟里昂製冷劑應符合國際製冷行業ASHRAE標準,不含氟里昂,具有環保、經濟、節能、替換簡便易行、不需 更改原設備零部件等特點。
優先推廣使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計畫中的製冷技術和產品。
第八條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含氟里昂的製冷劑,對尚未使用的氟里昂製冷劑予以封存,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門認定的具有處理能力的單位進行回收。
使用溴氟烷(哈龍)、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臭、氫氯氟碳等其他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和個人,要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逐步淘 汰。
第九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鼓勵扶持相關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逐步淘汰氟里昂產品。
第十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淘汰氟里昂物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並會同經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質量技 術監督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公布淘汰產品目錄,規範替代管理工作,對有關企業事業單位、製冷維修點的氟里昂替換工作進行監督 檢查。
第十一條充分利用各種傳播媒體加大保護臭氧層、節能增效和提高社會公眾環保意識的宣傳力度,並適時召開各種類型的替代技術 推廣會,宣傳指導替代氟里昂工作,推動新型環保無氟製冷劑在我省的推廣套用。
第十二條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可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經貿主管部門審核認 定,委託其作為技術依託單位,負責為我省淘汰氟里昂製冷劑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技術依託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獨立核算的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三)具有工業及商業用製冷設備、汽車空調和家用冰櫃、冰櫃、空調等替代氟里昂製冷劑技術的培訓能力;
(四)能夠對淘汰的氟里昂製冷劑進行回收處理,根據用戶需求,提供有關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技術依託單位應嚴格按照淘汰氟里昂製冷劑的有關技術要求,加強替換與回收處理氟里昂製冷劑的管理工作,並定期向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經貿主管部門反饋氟里昂製冷劑的回收處理情況和淘汰進度。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技術依託 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規定或操作規程,造成氟里昂物質泄露等事故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技術依託單位資格,並根 據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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