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科學教育影片各類稿酬的暫行規定

《關於科學教育影片各類稿酬的暫行規定》是文化部於1984-07-01頒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科學教育影片各類稿酬的暫行規定
  • 頒布日期:1984-07-01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7-01
【生效日期】1984-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科學教育影片各類稿酬的暫行規定
(試行)
(1984年7月1日文化部發布)
一、文學劇本:
1.稿酬標準:
1-2本一部每部100-350元。
3-5本一部每部150-500元。
6-10本一部每部300-800元。
2.稿酬支付辦法:
①稿酬數額的確定,要貫徹“按質論酬”的原則,根據作品的質量和創作內容的難易而定。
②每部劇本的稿酬,須經廠編導部門提出建議數,由廠長批准。
③文學劇本經廠確定拍攝影片完成後,按評定數額一次付給劇作者。
3.凡由廠或編導部門正式約稿或投稿準備採用的科教電影文學劇本,在所約作者交出劇本初稿,或請投稿的作者做過較多修改的文學劇本,因未達到拍攝要求決定作退稿處理時,可以根據作者創作或修改過程中所付的勞動量,經編導部門負責人批准,酌量付給退稿費,但退稿費限於40-150元。上述劇本達到拍攝要求,而由於非作者原因作退稿處理時,退稿費可酌情增加。
4.科教電影劇本被採用後,應付給該劇本的責任編輯編輯費20-80元。其數額可根據責任編輯所付勞動量的大小、難易程度,由編導部門負責人確定;如果該劇本的編輯人員參予了文學劇本的寫作而獲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發給編輯費。
編輯部門人員每選成功一個主題可付給選題費5-20元。每個選題費的數額由編導部門負責人確定。如果選題的編輯人員參予了該選題劇本的寫作而獲得劇本稿酬時,則不應再發該選題的選題費。
領取編輯費、選題費的人員,除參予劇本寫作獲得劇本稿酬者外,可照常領取廠內統一規定的獎金。
二、分鏡頭劇本:
1.稿酬標準:1-2本一部每部100-300元。
3-5本一部每部150-450元。
6-10本一部每部300-700元。
2.稿酬支付辦法:
①凡經審查通過的科教影片,根據分鏡頭劇本質量評定稿酬數額,由廠長批准,一次付給導演。
②導演和攝影共同進行分鏡頭,攝影一般應參與稿酬額的30%分成,攝影在分鏡頭時有更多貢獻者,也可獲得較多的分成,但不應超過稿酬數額的40%。
③如二人以上聯合導演(或有總導演、藝術指導)共同進行分鏡頭,由聯合導演者根據各自的貢獻自行確定所得稿酬的分成(聯合攝影者亦同)。
三、科技簡報以一本為計酬單位,稿酬標準為100-250元。簡報每本一般以三個主題計算,每個主題按每本稿酬的三分之一計酬。
四、音樂作曲:
1.稿酬標準:
1-2本一部每部100-250元。
3-5本一部每部150-300元。
6本以上一部每部200-400元。
2.稿酬支付辦法:凡經導演和廠決定採用的樂曲,在影片完成後,按評定數額一次付給曲作者。
3.科教影片的音樂,要提倡選曲。各廠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是否付給選曲編曲者一定的報酬,具體數額亦由各廠自定。
五、歌詞:
1.稿酬標準:每首20-30元。
2.稿酬支付辦法:凡經導演和廠決定採用的歌詞,按評定數額一次付給詞作者。
文學劇本中原有歌詞不另酬。
六、海報:
1.稿酬標準:每張30-80元。
2.稿酬支付辦法:凡經廠決定採用的海報,按評定數額一次付給海報作者。
七、科學顧問、技術指導酬金:每部50-300元。
上述酬金的數額,由廠確定後,在影片拍攝完成後,一次付給。
八、凡領取文學劇本、分鏡頭劇本、音樂作曲和選曲稿酬的作者、導演和音樂編輯,不再發給廠里規定的獎金(優秀影片獎除外)。
九、本規定自1984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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