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的實施辦法 (1996)

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的實施辦法 1996年4月26日,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的實施辦法 (1996)
  • 時間:1996年4月26日
  • 項目: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
  • 法規類型:國家級
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的實施辦法
1996年4月26日,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
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國發〔1996〕4號)和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的意見》(國發〔1996〕12號)精神,現將實施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的具體辦法明確如下:
一、清理檢查的範圍和重點內容
(一)清理檢查的範圍包括:
(1)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基金(包括各種專項資金、集資、附加,下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預算外資金;
(2)從國家預算內轉移到預算外的資金;
(3)按照財政部《關於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預字第37號〕規定,應當納入國家預算管理而未納入的各項行政性收費;
(4)未按規定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罰沒收入;
(5)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以及住房公積金和售房收入,不列入這次清理檢查範圍。
(二)清理檢查的重點內容是1995年度發生的下列問題: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越權擅自設立基金、收費項目,隨意擴大收取範圍,自行提高收取標準,收費無票據或不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等問題;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將收取的預算外資金及時、足額地繳存財政專戶;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將應當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項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及時、足額地上繳財政;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轉移、挪用、坐支預算外資金和按規定應當納入國家預算管理而未納入的各項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以及私設“小金庫”和貪污私分等問題;
(5)違反《預算法》的規定,將國家預算內資金轉移到預算外的問題;
(6)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清理檢查的其他問題。
對上述預算外資金和按規定應當納入國家預算管理而未納入的各項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在使用中發生的重大違法亂紀問題,以及將國家預算內資金轉移到預算外的問題,可以順延檢查到1996年,也可以追溯檢查到以前年度。
二、清理檢查的時間和步驟
清理檢查從5月初開始,到9月中旬結束。
(一)從5月初到6月15日,為自查自糾階段。凡收取、使用、管理上述清理檢查範圍內各項資金的地區、部門和單位,都必須嚴肅認真地進行自查,按規定要求如實填報《預算外資金基本情況登記表》;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亂紀問題,都必須進行自糾,並填報《預算外資金自查違紀情況登記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有重點、有針對性地指導、督促和幫助自查自糾,並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諮詢工作。要建立自查自糾責任制,所有應當自查自糾的部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及財務負責人,要對各自自查自糾的情況負完全責任。
中央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自查自糾工作,由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布置有關中央部門予以落實。地方各單位的自查自糾工作,按財務隸屬關係由各級財政、物價、審計、人民銀行、監察部門布置同級有關部門予以落實。
(二)6月16日到9月中旬,為重點檢查階段。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由各地區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重點對以下部門及單位實施重點檢查:
1.預算外資金收支數量較大的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交通、城市建設、郵電、鐵路、電力、公安、司法、民政、民航、海關等部門及單位;
2.預算外資金使用、管理上問題較多的部門及單位;
3.自查不認真或拒絕自查自糾的部門及單位;
4.有民眾舉報的部門及單位。
各地區、各部門要儘可能多地抽調政策水平較高、業務素質較強的幹部組成檢查組,經過必要的培訓後進點實施檢查。要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當選擇幾個地區組織開展交叉檢查。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部分地區重點部門或重點收費、基金項目的清理檢查質量進行抽查,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組織力量對下級清理檢查的質量進行抽查或複查,以保證重點檢查的質量和效果。
對在京中央單位和郵電、鐵路、民航、海關係統的全部檢查項目,以及車輛購置附加費、港口建設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和電力建設基金(包括電力附加費)的收取、管理、使用情況,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點檢查。
對財政部門預算外資金的清理檢查,由審計、人民銀行和監察等部門組織實施,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地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清理檢查的政策依據
主要是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財政部、國家計委(包括原國家物價局)等發布的下列有關檔案:
(一)198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86〕44號);
(二)1989年財政部《關於對中央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全面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的通知》〔(89)財綜字第41號〕;
(三)199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
(四)199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治理亂收費的規定》(中辦發〔1993〕18號);
(五)199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3〕19號);
(六)1993年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93)財綜字第15號〕;
(七)1993年財政部《關於制止和糾正擅自徵收各種基金的通知》〔(93)財綜字第123號〕;
(八)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九)1994年財政部《關於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預字第37號〕;
(十)1994年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的暫行規定》〔(94)財綜字第130號〕;
(十一)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關於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的意見》(國辦發〔1995〕25號);
(十二)1996年國務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國發〔1996〕4號);
(十三)1996年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的意見》(國發〔1996〕12號);
(十四)國家計委(包括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的行政性收費管理檔案;
(十五)財政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其他涉及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檔案;
(十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行政法規制定的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規。
(十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發布的行政性收費管理檔案。
四、清理檢查的處理政策
對清理檢查出來的違法亂紀問題,根據“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清理檢查出來的違紀資金的處理:
1.隱瞞財政收入,將預算內資金轉移到預算外的,要限期如數追回上繳上一級財政;
2.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項目,隨意擴大徵收、處罰範圍和自行提高執收執罰標準的,由財政、物價等部門依法查處,責令立即停止執行、予以糾正。其中,凡屬自查出來的基金、收費項目,要將截止自查之日違法收取的基金、收費的滾存結餘額,全部上繳同級財政;凡屬重點檢查出來的,要將違法收取的全部資金上繳同級財政。對已按國辦發〔1995〕25號檔案規定進行清理登記的基金,由財政部會同審計署、監察部審核後處理;
3.截留、轉移、挪用預算外資金的,要立即如數追回,屬於自查出來的,按國家規定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屬於重點檢查出來的,按規定的預算級次全額上繳財政;
4.應當納入國家預算管理而未納入的各項行政性收費,屬於自查出來的,要將截止自查之日的滾存結餘額按規定的預算級次上繳財政;屬於重點檢查出來的,要將收取資金的全額按規定的預算級次上繳財政;
5.未按規定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項罰沒收入,無論自查還是重點檢查出來的各類問題,都要將罰沒款全額按規定的預算級次上繳財政;
6.未按規定將預算外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無論是自查還是重點檢查出來的,要限期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逾期仍不執行的,依法通知銀行劃轉;
7.對收費無票據或不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收取的資金,屬於自查出來的,要將截止自查之日的滾存結餘額按規定的預算級次上繳財政;屬於重點檢查出來的,要將收取資金的全額按規定的預算級次上繳財政;
8.對預算外資金和應當納入國家預算管理而未納入的各項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在使用中發生的亂支濫用等違法亂紀問題,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其中,對濫發獎金、津貼、補貼和實物的,要按規定計算、補征個人所得稅;用於私設“小金庫”的,要按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財監字〔1995〕29號)處理,被個人貪污、私分的部分,必須如數追回;違反規定購置的交通工具、通訊設施,予以沒收,公開拍賣後將收入按規定的預算級次上繳財政。
9.凡上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下級進行抽查或複查發現的瞞報基金、收費項目等問題,要將其違紀金額全部收繳上一級財政。
上述清理檢查出的應繳入中央財政的各項收入,無論原繳庫方式如何,均由部門和單位直接匯繳財政部在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開設的大檢查過渡存款戶(帳號:278—1856)。
(二)對發生違法亂紀行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以及對違法亂紀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者,應當區分自查和被查的不同情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分別從輕和從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人員,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清理檢查的組織領導
這次清理檢查在各級政府直接領導下進行,由財政、計委(物價)、審計、人民銀行、監察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各地區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財政、物價、審計、人民銀行和監察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領導小組,各有關部門也要由一位主要領導負責這項工作,切實加強對清理檢查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計委(物價)、審計、人民銀行和監察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形成合力,並認真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嚴格依法辦事,共同完成好這次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任務。各級人民銀行要協調各專業銀行對清理檢查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對清理檢查中涉及的需要查實帳戶、凍結資金和資金劃轉等事宜,要依法及時辦理。各級監察部門要派人直接參加清理檢查工作,對違法亂紀部門、單位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給予行政處分的,要及時作出處理;對重點案件的核查和處理,必要時可由上級監察部門直接查處。
六、清理檢查的宣傳發動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重視和做好清理檢查的宣傳發動工作,統一思想認識。要充分運用報紙、電台、電視、簡報、通報、諮詢服務等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清理檢查對深化改革、發展經濟、加強巨觀調控、促進廉政建設的重要意義。充分認清預算外資金設立、收取、使用和管理中違法亂紀行為的危害性,加深對清理檢查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把各方面的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關於整頓財經秩序、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全面實現我國經濟發展戰略目標決定的高度上來,提高到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端正黨風和社會風氣、密切黨群和幹群關係的高度上來,增強全局觀念、法制觀念和民眾觀念,克服本位主義和小團體主義思想,自覺主動地積極支持、配合和參與清理檢查工作。
七、清理檢查的保障措施
為了保證這次清理檢查的順利開展並最終取得實效,各地區、各部門要採取如下保障措施:
(一)要通過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充分發動廣大人民民眾踴躍揭發舉報預算外資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違法亂紀問題,調動廣大人民民眾積極支持和參與到清理檢查工作中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辦法參照1995年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按規定要求認真自查、主動糾正問題,或積極支持、配合重點檢查工作並迅速改正錯誤,以及經重點檢查確實沒有違法亂紀行為的部門和單位,要給予通報表揚;對不認真查自糾和拒絕接受重點檢查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仍然拒不糾正違法亂紀問題的,要依法凍結其帳戶。對嚴重違法亂紀的,特別是抵制檢查、頂風違紀、轉移資金、突擊花錢的,要嚴肅處理並選擇一批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開曝光。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清理檢查中總結出的好的經驗與做法,遇到的疑難問題或把握不準的問題、清理檢查的進展情況和查出的典型案例等,及時上報,以利於全面掌握情況,深入分析問題,作出正確決策,使清理檢查深入、健康、有效地進行。
八、清理檢查的總結工作
重點檢查基本結束後,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計委(物價)、審計、人民銀行、監察等部門對清理檢查工作進行認真總結。要把清理檢查的基本情況、清理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和對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與監督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寫出書面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審核後報送上一級財政、計委(物價)、審計、人民銀行、監察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中央部門的預算外資金清理檢查工作總結報告,於10月底之前報送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匯總後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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