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關於加強省級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關於加強省級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1996年4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關於加強省級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Hen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fund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日期:1996-04-08
  • 發布文號:豫政[1996]25號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省級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
(豫政[1996]25號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預算外資金迅速增長,已成為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的一項重要財力。1995年省級預算外收入已達24.18億元,相當於同期省級預算內財力的82.5%。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規範收支行為,減少資金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省級零級預算的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預算外資金的範圍。 預算外資金是指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行政職責和管理職能以及為社會提供特定服務,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而收取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包括: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基金(含資金、附加等)、陣有資產出租收益及變價收入、集中下級(所屬)單位分成(上繳)收入、捐贈(贊助)收入,以及其它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原則。 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適應財稅體制改革的需要,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依法組織收入,規範財務行為;通過運用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加強財政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整體使用效益;集中財力支持重點建設,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按照上述原則,對不同單位、不同性質的資金,實行以下分類管理:
(一)行政機關的各項預算外收入及事業單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如:管理費、證照費、招生報考收費、技術技能考試收費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有關部門應在月終後5日內全額上繳財政專戶。支出由省財政廳結合預算內外資金統籌安排,依照年度計畫和專戶收入進度,撥付單位支出帳戶,由銀行監督使用。年終結餘除按規定可以結轉使用的項目外,由省政府統籌調劑使用。
(二)經批准設立的各種專項基金(含資金、附加等),如:公路養路費、車輛通行費、客貨運附加、電力建設基金等,由省政府委託有關部門代征,收取的資金應按月(車輛通行費按旬)全額解繳財政專戶。代征手續費或徵收業務經費,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比例或標準核撥代征部門“經費支出專戶”。建設性資金,由省計委下達計畫,省財政廳按照批准的項目投資計畫及時撥入有關單位“建設支出專戶”。其中:電力建設基金和公路養路費用於建設投資部分,省財政廳在收到款項後3日核心撥。電力建設基金貸款收回部分及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補助我省資金,可直接進入有關單位“建設支出專戶”,但必須在收到款項後3日內將進帳傳票送省財政廳備案,並按月向省財政廳報送財務報表。建設性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使用。
(三)事業單位收取的公益性及有償服務收費,如:中國小收費、醫院收費、科技諮詢服務收費等,經省財政廳批准,納入單位綜合財務計畫管理,接受財政監督。
(四)職工養老、待業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等以政府信譽強制建立的社會公積金,在國家財政沒有建立相應的專項預算管理制度之前,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以上社會保障性基金的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要建立和完善養老、待業、住房公積金等財務管理辦法和財政監督制度,基金籌集和使用的預決算由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定。基金管理機構的經費,必須由財政部門核定,不能與基金收入總額掛鈎。
三、加強源頭控制,依法組織收入。 要嚴格各種收費、基金的立項審批,制止亂收費,切實減輕企業和民眾的負擔。國家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活動不得收費;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要從嚴控制;各種基金的審批權在國務院或財政部,確需設立基金的應按規定程式逐級報批。要加強專項資金收入征管,嚴格依法征費,不得隨意減免,並保證費款及時解繳財政專戶。收取的預算外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或監製的專用票據,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帳戶和管理。
四、強化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凡預算外資金應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單位,經省財政廳批准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上解)帳戶和支出(經費或建設)帳戶。收入帳戶只能用於本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上解財政,不能開支;支出帳戶只能收入財政專戶的撥入款項及開支 。未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銀行不得為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凡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及時足額劃轉,否則省財政廳可以通知開戶銀行直接劃轉,也可以停撥單位經費,停止供應收費票據。
省財政廳可在各專業銀行或省直屬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預算外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單位繳入的預算外資金,並建立預算外資金總會計制度,對繳入專戶的各項預算外資金進行核算,存款利息轉入本金。要嚴格支出管理,簡化審批手續。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資金予以保證,接到單位用款計畫應及時辦理核撥手續。對不符合開支範圍的用款計畫,省財政廳不予撥款。實行收支兩條線後,銀行應當及時支付,不得藉故壓票。
五、加強支出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預算外資金用於人員、工資及補貼等方面的支出,要按國家和省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發放;公用經費的開支標準,由省財政廳按編制人數,比照預算定額確定。預算外資金用於自籌基金建設和購買專控商品的,要經省財政廳審查落實資金,並按規定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辦理控購審批手續。嚴禁用預算外資金搞計畫外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從事期貨交易等活動。
六、建立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畫和決算財政審批制度。 各單位應按規定時間編制年度資金收支計畫,報省財政廳審批;每季度向省財政廳報送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年度收支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查批覆。每半年和年度終了,省財政廳應向省政府報告省級預算外資金收支及管理情況。
七、加強領導,採取措施,做好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 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是整頓經濟秩序,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強化財政分配、監督職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需要。省直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根據本通知精神,立即組織力量,對本部門的預算外資金進行清理整頓。凡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項目,要在4月底以前落實到位;對不符合國家規定設立的收費和基金項目一律取消。要認真清理預算外資金銀行帳戶,建立“收支兩條線”;澄清預算外資金供給人員,規範經費開支標準。省財政廳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預算外資金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同時要積極做好各項服務工作。計畫、物價、金融、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配合財政部門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
八、省財政廳、審計廳要定期對省直各部門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和審計檢查。 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者,要依照法律和《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罰:凡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以及不使用省財政廳印製或監製的收費專用票據的,違法金額一律沒收上繳財政。凡隱瞞、截留、坐支、挪用預算外收入,不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私設“小金庫”以及濫發獎金和實物的,除責令追回資金上繳財政外,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在預算外資金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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