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在廣州就業的管理規定

《關於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在廣州就業的管理規定》在1992.09.09由廣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在廣州就業的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9.09
  • 實施時間:1992.10.01
第一條 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關於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中央、省、部隊、外地駐穗單位,市屬區、縣、番禺市和經濟開發區,下同)的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華僑、港澳常駐代表機構,外國駐穗領事館工作而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均屬本規定管理範圍。
已取得居留證件、並在我國任職、從事聘用單位以外工作(即兼職)的外國人;定居國外及港、澳、台的中國公民在本市就業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外國駐穗領事館及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是指持有F、L、G、C字簽證來中國的人員,以及因改變原有身份而被公安機關收繳了居留證件的人員。
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是指持標有X字簽證來中國留學、進修、研究、實習的人員。
第四條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以及定居國外或港、澳、台的中國公民在本市就業,已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要求兼職,必須向廣州市勞動局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取得就業許可證,並向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或改變來華身份手續後方可就業。
已在本市就業、按照規定應辦理就業許可證的人員,須在本規定頒布實施後三十日內補辦手續,領取就業許可證後方可繼續就業。
第五條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申請就業,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予以簽發就業許可證;
(一)年齡滿十八周歲,持有效的護照、證件和簽證的;
(二)具有將要從事的工作所必需的技能和專業知識;
(三)受聘僱者將要從事的工作是聘僱單位有特殊需要非該受聘僱者而不能進行的某種工作,並且這種工作由外國人擔任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四)經廣州衛生檢疫局體格檢查,並取得該局簽發的健康證明書。
第六條 就業登記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在本市就業的手續,由聘僱單位辦理,填寫《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申請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攜帶被僱人有效護照和廣州衛生檢疫局簽發的健康證明書到廣州市勞動局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申請手續,經審查批准後發給就業許可證。
(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在本市就業,須經國家教委或省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退學手續後,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請就業手續。
(三)已取得居留證件、要求兼職的外國人,由兼職聘僱單位辦理就業手續,填寫《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申請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攜被僱人原批准就業、居留證明和護照以及廣州衛生疫局簽發的健康證明書,到廣州市勞動局就業管理機構辦理手續,經審查後發給就業許可證。
(四)定居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在本市就業的手續,由聘僱單位辦理,填寫《定居港澳台及海外的中國公民在廣東省就業申請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攜被僱人的有效護照或《港澳同胞回鄉證》及《華僑、港澳台胞暫住證》和廣州衛生檢疫局簽發的健康證明書,到廣州市勞動局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申請手續,經審查後,發給就業許可證。
第七條 就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其就職單位與就業許可證註冊的聘僱單位必須一致。如需延長就業期限或變更聘僱關係,應向市勞動局就業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延期或變更。延期只限一次,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被批准就業的外國人和定居在國外或港澳台的中國公民,應在領取就業許可證之日起十日內,持就業許可證和廣州衛生檢疫局簽發的健康證明書及有關證明,到廣州市公安部門辦理居留手續。就業許可證延期或變更,亦應辦理相應的居留延期或居留變更手續。
第九條 聘僱單位和受聘僱者簽訂聘僱契約,其內容應符合我國政府有關法律和政策。聘僱契約的副本應在被批准就業之日起三十日內,送交廣州市勞動局就業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遺失就業許可證,應在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在《廣州日報》聲明原證遺失作廢后,給予補領新證。
第十一條 聘僱單位應在解除聘僱關係之日起十日內,將被解僱人的就業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註銷。
第十二條 廣州市勞動局就業管理機構在辦理髮證手續時,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證照費和手續費。
第十三條 廣州市勞動局有權依法拒發就業許可證,對已發出的就業許可證有權依法吊銷或宣布作廢,並有權檢查監督聘僱情況。
第十四條 未經批准在本市擅自謀職的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定居國外或港、澳、台的中國公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由公安機關執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限期出境;對於擅自聘僱他們的單位或個人,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執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從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