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試行辦法

《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試行辦法》是為了促進我國高等教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保證我國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質量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試行辦法
  • 文號:學位[1991]17號
  • 第一條:促進我國高等教育的國際交流
  • 第三條: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
檔案原文
學位[1991]17號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高等教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保證我國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質量,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應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有權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普通高等學校及其學科、專業。
第三條 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簡稱學位條例,下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簡稱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下同)的有關規定,除在政治思想上要求對我友好外,既要遵守我國現行學位制度的原則精神,又要考慮各國的實際情況,做到實事求是,保證質量。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第四條 來華留學生在學期間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紀律。
學士學位
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培養的來華留學本科生,符合本試行辦法的規定,經審核准予畢業,達到學位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具體要求如下:
(一)通過本專業規定的基礎理論課程、專業主幹課程的考試和選修課程的考查。
(二)初步掌握漢語。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語和閱讀本專業漢語資料的初步能力。《中國概況》應作為來華留學本科生的必修課來安排和要求。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下同)。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第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本試行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對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進行逐個審核。對審核合格者,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擬授予學生學位的名單。
(二)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授予相應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
碩士學位
第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培養的來華留學碩士生,符合本試行辦法的規定,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學位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第八條 來華留學碩士生申請碩士學位,應在學習期間通過本專業規定的學位課程考試以及其他必修和選修課程的考試或考查。具體要求如下:
(一)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一般為三至四門。這些課程應作為學位課程來安排和要求。
(二)漢語課。對於在我國獲得學士學位、再次申請來華攻讀碩士學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語和閱讀本專業漢語資料的能力;對於在他國(含派遣國,下同)獲得相當於我國學士學位學術水平的學歷證書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語的初步能力。《中國概況》應作為來華留學生的必修課來安排和要求。
(三)選修課。各學科、專業可以根據來華留學碩士生攻讀碩士學位的需要,開設一些選修課。
在他國已經修學相應學科、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的來華留學生申請攻讀我國碩士學位,普通高等學校及其學科、專業根據申請人提供在他國修學的課程名稱、成績單以及兩名專家(相當於副教授及其以上職稱人員)的推薦信等材料,組織同行專家組(由副教授及其以上職稱人員三至五人組成)對其已經修學的碩士學位課程進行審查、審核、考試或考核。凡經專家組認可的課程,可以免修;否則應按本條規定重新修學有關課程。
凡未達到上述要求者,可以在一年內補修或重修有關課程;仍未達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第九條 來華留學碩士生申請碩士學位,必須撰寫論文(含專題報告)。普通高等學校及其學科、專業,可以根據來華留學碩士生不同的培養規格,對論文提出不同的要求。論文可以是學術研究或科學技術報告,也可以是專題調研、工程設計、案例分析等報告,其報告應能反映學位申請者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綜合運用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及其學科、專業對於來華留學碩士生申請碩士學位,應按照本試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認真的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參加論文答辯;審查不合格者,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第十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及其學科、專業培養來華留學碩士生,原則上應採取脫產培養的方式,即整個培養過程均在我國完成。提倡來華留學碩士生撰寫論文與其本國實際相結合;確因需要、經指導教師同意,來華留學碩士生可以利用部分時間回國撰寫論文,但在我國進行論文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半年;來華留學碩士生的論文答辯工作必須在我國進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