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5〕87號),深入實施人才強省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努力構建有利於博士後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著力提高博士後研究人員培養質量,加快培養造就一支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博士後青年人才隊伍,充分發揮博士後制度在引進、培養和使用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的重要作用,為實現經濟文化強省戰略目標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推進管理制度改革
(一)改進設站(基地)和培養方式。圍繞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最佳化設站(基地)區域、行業和結構布局,適度控制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設站規模,穩步擴大園區類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分站和基地設立數量。開展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獨立招收試點和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方式改革試點工作。加大對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申報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基地)的支持力度。進一步規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基地聯合培養工作,不斷提高基地招收、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水平,加快促進基地建設發展。
(二)充分發揮設站(基地)單位主體作用。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設站(基地)單位是對博士後研究人員進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進站(基地)條件,規範進站(基地)程式,加強過程評價,嚴格出站(基地)考核,切實履行管理責任。改革博士後證書發放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證書發放工作。
(三)探索下放博士後管理許可權。省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博士後工作管理協調機制,研究制定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和配套政策、措施,開展進出站(基地)管理、經費資助、評估考核、服務保障等工作。在國家現行分級管理體制基礎上,對博士後事業發展速度較快、設站(基地)單位數量和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數量較多的市,探索下放博士後管理許可權,擴大市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開展進出站(基地)管理、評估考核、服務保障等工作的自主權,提升服務保障水平。
(四)建立健全評估機制。探索建立我省實時、動態的評估體系,省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定期開展新設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基地)評估工作,每5年開展一次對設站(基地)單位的綜合評估,對評估結果優秀的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對評估不合格的單位取消設站(基地)資格。
二、健全完善管理辦法
(五)嚴格執行博士後招收規定。堅持博士後制度培養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後申請者一般應為新近畢業的博士畢業生,年齡應在35周歲以下,申請進入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基地)或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人才緊缺基礎薄弱的自然科學領域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可適當放寬進站(基地)條件。設有國家重點科研基地、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非設站單位,備案後可依託重大科技項目招收項目博士後。適當放開設站單位博士畢業生不得進入本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限制。在職博士後研究人員應以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為主,並嚴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在職進站(基地)從事博士後研究。
(六)完善博士後培養及評價辦法。研究制定博士後研究人員站(基地)內資助措施。充分發揮博士後合作導師在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培養、使用、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主導作用,強化設站(基地)單位專家學術委員會在博士後進站(基地)遴選、中期考核、出站(基地)評定中的作用。建立以科研計畫書為主要內容的培養制度,完善以創新性科研成果為核心評價標準的博士後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支持設站(基地)單位對不同學科領域、不同研究類型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實施分類培養、分類評價。在我省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基地)從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後研究人員,以及出站(基地)後在我省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可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組織參加職稱評審和崗位競聘,其在站(基地)期間科研成果可作為自進站(基地)以來首次參加職稱評審,以及在站(基地)或出站(基地)後崗位競聘的依據。對具有較強的科學研究和創新潛能的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可適當放寬選拔條件,納入“泰山學者青年專家計畫”、“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青年高層次人才選拔培養項目。
(七)暢通退出渠道。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博士後研究人員退站(基地)條件和程式。退站(基地)、滯站(基地)博士後研究人員到公有制單位任職的,其人事檔案由用人單位組織或人事部門接收管理;退站(基地)、滯站(基地)博士後到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任職的,其人事檔案由用人單位工商註冊(登記管理)機構的同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免費接收管理;退站(基地)、滯站(基地)博士後未就業的,其人事檔案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或原用人單位同級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免費接收管理。
三、加大青年創新人才培養力度
(八)推行“人才+項目”培養模式。大力推行“人才+項目”的培養模式,鼓勵設站(基地)單位、備案的非設站單位依託國家或省重點科研基地、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重點學科招收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對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原創性重大項目研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其在站(基地)時間可以根據項目研究需要適當延長,確保研究取得成效,努力掌握一批核心技術,擁有一批自主智慧財產權。
(九)發揮省博士後創新項目專項資金激勵引導作用。加大對省博士後創新項目支持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重點資助發展潛力大、創新能力強的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從事的研究項目,支持他們從事原創性、基礎性、前瞻性和重大公益性課題研究。在項目評審論證時,對以非定向就業博士畢業生、無人事(勞動)關係人員和海外留學博士身份進站(基地)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基地)期間承擔的博士後創新項目予以優先資助;對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基地)申報的創新項目給予適當傾斜。對接國家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畫,啟動實施省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畫,結合國家及省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基地,瞄準國家及省重大戰略、戰略性高新技術和基礎科學前沿領域,每年擇優遴選一定數量的應屆或新近畢業的優秀博士,專項資助其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為青年人才創造良好的科研條件和寬鬆的科研環境,培養造就一批優秀青年創新人才。
(十)加大博士後交流和培養力度。鼓勵、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積極申報國家組織的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符合條件的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可申報國家和省引智項目計畫。加大我省博士後國際化培養力度,每年資助一定數量的35歲以下的優秀在站(基地)博士後研究人員、擬進站(基地)的應屆博士畢業生到國外(境外)優秀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的優勢學科領域研修訪學、合作研究或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市、有關部門(單位)和設站(基地)單位積極申報舉辦全國博士後學術交流活動,或開展區域(行業)內的博士後學術交流活動。
四、大力支持博士後創新創業
(十一)拓展提升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功能。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產業轉型升級需要,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充分依託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吸引和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到基地創新創業,促進產學研用相結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基地設立單位圍繞博士後研究人員組建科研創新團隊。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市、有關部門(單位)出台配套政策支持。
(十二)加大創新創業政策激勵力度。大力吸引省內外出站(基地)博士後研究人員來魯創新創業。鼓勵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為博士後研究人員自主創業提供一站式服務,積極促進科研成果轉化。鼓勵、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自主創業,按省有關規定享受創業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各地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應優先為創業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創業場所,按規定給予場地租賃費用減免。在站(基地)博士後研究人員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省關於支持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激勵政策。博士後研究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在站(基地)期間科研成果轉化收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博士後研究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探索建設博士後創新創業基地。
(十三)鼓勵期滿出站(基地)博士後研究人員留魯(來魯)工作。對用人單位急需、緊缺的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自願到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等事業單位工作的,可簡化招聘程式,採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經用人單位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批後,可不受單位崗位限制。有條件的市及設站(基地)單位可對出站後留魯(來魯)工作或創業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一定標準的安家補貼或租房補貼,為博士後研究人員留魯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五、做好保障和服務工作
(十四)保障博士後研究人員權益。博士後研究人員享受設站(基地)單位職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轉化獎勵等按照契約或協定執行。設站(基地)單位應按單位性質與博士後研究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契約、企業勞動契約或工作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責任等內容。其中,博士後研究人員為在職人員的,設站(基地)單位還應與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所屬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等有關事項。設站(基地)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博士後研究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五)完善博士後研究人員服務保障。依託國家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線上預審、一次辦結”服務平台,完善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基地)工作服務機制,提升公共服務視窗服務水平和辦事效率。簡化省外博士後研究期滿出(退)站後來魯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落戶證明手續。省外博士後研究人員出(退)站後,可直接憑全國或其他省(區、市)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介紹信、《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落戶證明材料,到落戶所在地按照規定辦理落戶。與博士後研究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隨遷戶口。為來魯工作的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便利,按照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契約、企業勞動契約或工作協定確定的在站時間辦理簽證、工作許可和居留手續。鼓勵各市、有關部門和設站(基地)單位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貨幣補助或統籌利用公租房、人才公寓等多種方式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周轉房問題。協調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問題,切實解除博士後研究人員後顧之憂。
(十六)加大財政經費投入力度。統籌教育、科技、人才、就業創業、創新等方面資金,加大對博士後人才培養、創新項目、交流培養、設站(基地)單位等方面的投入力度。省財政對省屬高校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按照每人每年8萬元,每站不超過5人的標準予以補助;對新設立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招收首位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啟動創新項目後,省財政給予設站單位10萬元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補貼。各市、有關部門(單位)和設站(基地)單位應對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基地)予以相應資金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市設立博士後創新創業基金。設站(基地)單位投入博士後工作的經費中,用於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按照國家稅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於延期出站(基地)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其日常經費由設站(基地)單位、博士後合作導師和博士後研究人員本人協商解決。
(十七)建立市場多元化投入機制。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採取鼓勵政策措施,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企業冠名、聯合投資等形式,引導各類社會資金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並獲得相應的回報,逐步建立以政府資助為導向、設站(基地)單位和社會投入為主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十八)健全完善博士後工作管理協調機制。建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省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等相關部門,以及省科學院、省醫學科學院、省農業科學院、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勝利油田分公司、山東大學等有關博士後設站單位組成的省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全省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全省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九)搭建交流服務平台。整合現有信息資源,加快推進博士後研究人員和科技項目交流信息服務平台、手機APP等信息化建設,為博士後研究人員、科技成果與用人單位、市場的信息溝通提供便利服務。不定期組織省級博士後科技服務團、示範團,為基層提供科技服務諮詢。鼓勵、支持各市、有關部門(單位)舉辦博士後人才引薦、項目交流、科技成果轉化、博士後科技服務團等活動,搭建區域性博士後交流平台,推進博士後人才和科技項目對接。
(二十)發揮社會組織作用。鼓勵、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發起成立學術性社會組織,搭建學術交流平台。通過政府轉移職能、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為博士後科技研發、自主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