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企業跨地區經營有關所得稅事項的公告

《關於建築企業跨地區經營有關所得稅事項的公告》是一項由四川省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信息,政策解讀,

基本信息

為規範建築企業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對我省建築企業跨地區經營有關所得稅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築企業總機構跨省直接設立項目部經營和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的,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依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二、省內建築企業不跨省而在外縣(區、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經營的,按照《四川省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川財預〔2014〕62號)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省內建築企業到外縣(區、市)提供建築勞務,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市(州)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管理的建築企業到所在城市主城區以外的縣(區、市)提供建築勞務,未設立分支機構而以項目部形式經營或雖未設立項目部但實質上構成提供建築勞務項目(上述經營形式簡稱為“省內建築企業跨地區經營”),能夠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在首次報驗登記時提供《企業自營業務承諾書》(見附屬檔案)的,企業所得稅回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徵收該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和經營性質的個人所得稅。
四、省內建築企業跨地區經營,能依法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但不能在首次報驗登記時提供《企業自營業務承諾書》的,視為企業非自營業務。建築企業應就該項目全部收入併入其收入總額在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項目實際經營者按以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一)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在項目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實際經營者能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其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按本公告規定區分是否為省內建築企業跨地區經營而進行相應處理。
上述項目實際經營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若建築企業為查賬徵收的,則以實際經營者實際分得的所得為依據;若建築企業為定率方式核定徵收的,則以該項目收入總額扣除建築企業從該項目取得的收益(管理費等)及實際負擔的企業所得稅額後的餘額為依據。
五、省內建築企業跨地區經營,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限期其補辦《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逾期仍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一)該項目部作為獨立納稅人在項目所在地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實際經營者的個人所得稅按照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六、跨省經營建築企業在省內經營、省內建築企業跨地區經營,其項目部從業者的個人所得稅,在項目所在地扣繳。但所得在機構所在地分配,並能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受理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的,該報告表所列人員的個人所得稅不在項目所在地扣繳。
七、本公告所稱建築企業,是指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建築業”門類的各行業企業。
八、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企業自營業務承諾書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7月23日

政策解讀

近日,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發布了《關於建築企業跨地區經營有關所得稅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5號),現將該公告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建築企業外出經營是其固有的生產經營特點。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法人稅制的要求,企業所得稅應該在登記註冊地繳納。其中對於跨省經營企業,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徵收管理辦法;對於僅在四川省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或以項目部形式經營的,在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沒有聯合制定徵收管理辦法之前,其企業所得稅應在企業總機構登記註冊地繳納。但各地稅務機關經常以建築企業核算不健全、為核定徵收企業等為由,對在本地經營的外來建築企業就地徵收企業所得稅,引起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和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矛盾。
建築企業實際經營中大量還存在掛靠、轉包等違規經營行為,實際經營者往往並非建築企業本身,於是稅務機關經常以納稅主體為自然人為由在代開建築業發票時強行徵收個人所得稅,引起稅務機關和建築企業納稅人的涉稅糾紛。
為了理順建築企業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征管關係,協調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和經營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矛盾,出台了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本公告分正文和附屬檔案兩部分,其中正文八條,附屬檔案一件。正文中首先對跨省經營建築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強調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處理;第二條規定僅在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按川財預[2014]62號執行;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對僅在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設立項目部的,以外管證登記報驗和納稅人出具附屬檔案所規定的《企業自營業務承諾書》情況區分自營和非自營進行分類處理;第六條對建築企業設立的項目部的雇員的個人所得稅強調按規定(國稅發〔1996〕127號)進行處理,不能將之混同於生產經營性質所得處理;第七條界定了適用本公告的“建築”企業的範圍,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屬於“建築業”門類的各行業為準;第八條規定了本公告的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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