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富餘職工住房有關問題

《關於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富餘職工住房有關問題》是2005年11月28日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建設廳發布的檔案。

關於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富餘職工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財綜〔2005〕159號
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盤活單位住房存量資產,根據省委辦公廳、省府辦公廳《關於做好省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處置工作的通知》(粵委辦〔2005〕43號)等規定,現將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富餘職工住房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富餘職工住房是指所有權歸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所有、沒有出售的住房
二、各單位凡產權清晰的富餘職工住房,在2008年9月30日前出售完畢。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富餘職工住房,不能或暫時不能出售:
(一)已列入城市建設規劃範圍,發出拆遷公告2年內的;
(二)黨政、科研等機關大院及大專院校校園內與機關辦公、教學、科研樓不可分割,或嚴重影響機關安全和保密工作的;
(三)文物部門認定具有歷史、文物紀念意義的;
(四)房屋產權不清晰或涉及訴訟的;
(五)房屋技術部門鑑定為不可修復的危房;
(六)華僑和慈善機構指定用途的捐贈房屋;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出售的住房。
對於不能或暫時不能出售的富餘職工住房,各單位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加強管理。
四、出售對象和順序
各單位富餘職工住房原則上按以下對象順序出售:
(一)未購買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或未參加過單位集資建房的現租戶(截止至發文日止);
(二)符合住房貨幣分配條件且沒有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本單位職工;
(三)符合申領住房補貼條件的其他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四)其他公民或法人。
五、出售價格和付款方式
(一)富餘職工住房一律按市場評估價出售。
(二)以市場評估價購買富餘職工住房的,必須在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一次性向出售單位付清房款。購房者可按規定向銀行或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抵押貸款。
(三)單位可給予一次性付款的購房者不超過售價5%的優惠;另外,符合第四條第(二)點條件的,單位可再給予不高於售價5%的優惠。
六、價格評估
(一)各產權單位可自行選定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擬出售的富餘職工住房進行價格評估。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證書》。其中三級機構只能評估本公司註冊地的房屋,不能跨市、縣評估。
(二)評估目的:房屋轉讓市場價格。
(三)評估方法:主要採用市場比較法(市價法)。不能採用市場比較法的,要採用兩種評估方法評估,並在資產評估報告書中說明原因。
(四)房屋的裝修評估按該房屋竣工時的標準,如房屋裝修的現狀低於竣工時的標準,則按現狀評估。
(五)分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必須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名、法人代表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六)委託單位按不高於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建委《轉發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粵價〔1995〕362號)的標準向資產評估機構支付評估費。
七、出售審批
富餘職工住房必須經省財政廳批准後方可出售。各單位向省財政廳提交出售富餘職工住房報告,填報《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出售住房情況表》、《評估報告書》以及相關住房的權屬證明書複印件等材料,辦理審批手續。
八、辦理交易手續
經批准後出售富餘職工住房,應將出售價格和出售對象在本單位張榜公示。單位與購房人簽訂買賣契約,購房人將購房款交至產權單位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基金專戶後,買賣雙方到當地房地產交易機構辦理出售手續。
富餘職工住房處置後應定期將處置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
九、以市場評估價購買的富餘職工住房,購房人擁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
十、售房收入的管理
(一)各單位富餘職工住房的出售收入,經省財政廳核定,可用於支付以下出售單位應支付的費用:
1.支付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費用;
2.房地產交易規定交納的各項稅費;
3.國有土地出(轉)讓金;
4.該房產未付清的銀行貸款。
(二)各單位出售富餘職工住房收回的房款,其售房款扣除(一)中所列費用後,按20%的比例提留所售公房的公共部分的維修基金繳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其餘80%部分應全額繳入住房補貼資金省財政專戶。
收款單位:廣東省財政廳,賬號:44001863201050156182,開戶銀行: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
十一、產權清晰而未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完畢的富餘職工住房,由省政府收回統一處置。處置收入扣除房地產交易所需費用後,全額繳入省財政國有資產收益專戶管理。
十二、各單位在完成富餘職工住房處置工作前,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單位已處置富餘職工住房的情況和次年處置計畫向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報備。
十三、產權不清晰的富餘職工住房,繼續由各單位管理,經營或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併入單位住房基金。租金收入單位可提取20%的維修基金用於公共部分的維修、提取40%用於支付該部分公房的管理費用和零星修繕費用;其餘40%部分每年12月15日前繳入住房補貼資金省財政專戶管理,用於發放繳款單位人員的住房補貼。
各單位每年向住房補貼資金省財政專戶上繳租金收入時,應同時將單位的富餘職工住房租金標準和租住情況向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報備。
十四、產權清晰的富餘職工住房在出售前仍由各單位職工租住的,其租金收入參照本通知第十三條管理。
十五、產權不清晰的富餘職工住房,在2008年9月30日前理順產權關係或解除訴訟的,按本通知執行;在2008年10月1日以後理順產權關係或解除訴訟的,在確權日或解除訴訟之日起1年內按本通知要求出售完畢。
十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商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建設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