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13年12月16日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文號:發改委2013年第5號令
  • 發布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文日期:2013-12-16
  • 施行日期:2013-12-16
發布令,附屬檔案,1.決定廢止的規範性檔案,2.決定修改的規章、規範性檔案,

發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5 號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2013)》(主席令第5號)和《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經商國務院相關部門同意,現決定:
一、對1件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附屬檔案1)
二、對2件規章、2件規範性檔案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2)
主 任 徐紹史
2013年12月16日

  

附屬檔案

1.決定廢止的規範性檔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能源[2005]1204 號)

2.決定修改的規章、規範性檔案

(規章 2 件,規範性檔案 2 件)

類別
名稱及文號
發文單位及日期
修改內容
修改後內容
1
規章
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 16 令)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 年 12 月 9 日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要求,未達到規定回採率的,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回採率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違反本規定要求,未達到規定回採率的,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回採率的,責令停止生產。
2
規章
《生產煤礦回採率管理暫行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 17號令)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 年 12 月 9 日
第二十八條“生產煤礦未達到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採區回採率標準的,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達標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生產煤礦未達到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採區回採率標準的,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達標的,責令停止生產。
3
規範
性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水電建設管理主要河流劃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04]1716 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4 年 8 月 19 日
第二條中的“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 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 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4
規範
性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有 關 規 定 的 通知 》( 發 改 辦 能 源[2005]899 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5 年 5 月 9 日
刪去第十一條中的“一般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管理由所在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百萬千瓦級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未經許可,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
刪去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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