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3月21日刊登《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社會各界人士可採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對司法解釋稿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提出建議時請說明具體理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
  • 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
  • 郵編:100745
  • 截止日期:2012年4月21日
背景,徵求意見稿全文,

背景

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第四合議庭,郵編100745。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2年4月21日。

徵求意見稿全文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賠償義務人和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已經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且賠償權利人無異議的除外。
機動車一方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權利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請求,將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契約中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的除外:
(一)被保險人已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但保險人未在契約約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的;
(二)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作出的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有異議的;
(三)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核定的賠償保險金數額有異議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侵權人住所地或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賠償權利人對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享有的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不得轉讓或以之提供擔保。
第三條 被侵權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無賠償權利人或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被侵權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請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在綜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鑑定結論、勘查筆錄、影像數據及其他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認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
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確認其證明力。
第五條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非本車人員的投保人遭受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承保該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損害是因投保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包括機動車的承租人、借用人、與投保人形成勞動關係、勞務關係的工作人員或提供勞務一方以及其它投保人允許駕駛的人。
第六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害。
第七條 賠償權利人請求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的維修費用或重置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或者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所稱“車輛的重置費用”,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被侵權人的車輛滅失或無法修復的,被侵權人為取得與交通事故發生前被損害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所需要的金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鑑定結論、該車輛的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該損失的數額。
本條所稱“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是指被侵權人用於貨物運輸、旅客運輸或者汽車租賃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損失。
本條所稱“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是指被侵權人正在使用的非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經支付的費用確定該損失的數額。
賠償權利人請求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賠償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和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對於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外的醫療項目支出,賠償權利人請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契約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賠償義務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與財產損害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賠償次序。賠償權利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財產損害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契約予以賠償。
第十條 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賠償權利人請求由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所稱“投保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十一條 投保義務人有證據證明具有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拒絕或者拖延承保,而保險公司未能提出正當理由的,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請求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方案一:兩輛或兩輛以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根據各侵權人的過錯和原因力等因素能夠合理分開各自造成的損害,由各賠償義務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能合理分開各自造成的損害的,應區分不同情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責任。
方案二:兩輛或兩輛以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侵權人的過錯和原因力等因素,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多個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權利人請求先由已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足部分,由未投保機動車的投保義務人按照本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各賠償義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了超出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應承擔的賠償份額的,有權就超出部分向未投保機動車的投保義務人追償。已投保的機動車一方放棄對未投保機動車的投保義務人的追償權的,對保險公司不發生效力。
(二)多輛機動車依法應當承擔按份責任的,未投保機動車一方依照本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未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由承保直接造成損害的牽引車或掛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損害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賠償權利人請求由承保牽引車和掛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分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占全體被侵權人總損失的比例確定其從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應獲得的賠償數額。
第十六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變動,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保險公司以未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險機動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有效期內發生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以及影響保險費增加情形的,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請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保險公司在同一訴訟中向被保險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審理並作出判決。
第十八條 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使用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一)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
(二)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使用人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使用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
(四)其他應認定機動車所有人具有過錯的情形。
第二十條 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的,提供試乘服務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方案一: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實際經營人與名義經營人不一致的,由實際經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名義經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方案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實際經營人與名義經營人不一致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由實際經營人和名義經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經營計程車的單位或個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出質中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出質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修理或者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承攬人或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酒店、賓館等服務場所提供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提供試駕服務一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機動車駕駛的受訓人員在培訓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六)機動車陪練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陪練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機動車,出賣人在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並交付機動車的,發生交通事故後,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八)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的機動車已交付給承租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九)同一機動車被多次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都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最後一次轉讓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十)以買賣等方式多次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或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駕駛用人單位或者接受勞務一方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提供勞務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進入高速公路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已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道路存在設計、施工缺陷且該缺陷構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賠償權利人請求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根據道路缺陷與損害後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因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賠償權利人請求機動車的生產者、改裝者或銷售者根據機動車缺陷與損害後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以違反本解釋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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