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

2015年12月8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加強組織領導3部分。

主要任務是: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加強審計隊伍思想和作風建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審計職責保障機制;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加強對審計機關的監督。

基本介紹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12月8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關於實行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如下。

意見

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要求,為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完善審計制度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如下框架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貫徹落實憲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緊密結合審計工作的職責任務和履職特點,著眼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審計工作,強化審計隊伍建設,不斷提升審計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務於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目標。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完善審計制度,健全有利於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審計管理體制,建立具有審計職業特點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嚴肅問責。到2020年,基本形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審計監督機制,更好發揮審計在保障國家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動深化改革、促進依法治國、推進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三)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圍繞黨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務,研究提出審計工作的目標、任務和重點,嚴格執行重要審計情況報告制度,支持審計機關依法獨立開展工作。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加強審計機關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健全審計幹部培養和管理機制,合理配置審計力量。
——堅持依法有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審計工作制度創新,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破解改革難題,依法有序推進。重大改革措施需要取得法律授權的,按法律程式實施。
——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制約審計監督作用發揮的體制機制障礙、影響審計事業長遠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積極探索創新,推進審計制度完善。
——堅持統籌推進。充分考慮改革的複雜性和艱巨性,做到整體謀劃、分類設計、分步實施,及時總結工作經驗,確保各項措施相互銜接、協調推進。
二、主要任務
(一)實行審計全覆蓋。按照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摸清審計對象底數,充分考慮審計資源狀況,明確審計重點,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分類實施,有重點、有步驟、有深度、有成效地推進。建立健全與審計全覆蓋相適應的工作機制,統籌整合審計資源,創新審計組織方式和技術方法,提高審計能力和效率。
(二)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圍繞增強審計監督的整體合力和獨立性,強化全國審計工作統籌。加強審計機關幹部管理,任免省級審計機關正職,須事先徵得審計署黨組同意;任免省級審計機關副職,須事先徵求審計署黨組的意見。上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項目計畫的統籌和管理,合理配置審計資源,省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要報審計署備案。上級審計機關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統籌組織本地區審計機關力量,開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項目審計。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審計機關的重大事項和審計結果必須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同時抄報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的考核。
(三)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2015年選擇江蘇、浙江、山東、廣東、重慶、貴州、雲南等7省市開展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試點,試點地區省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黨管幹部、統一管理的要求,加強對本地區審計試點工作的領導。市地級審計機關正職由省級黨委(黨委組織部)管理,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縣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可以委託市地級黨委管理。完善機構編制和人員管理制度,省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地區審計機關的機構編制,省級審計機關協助開展相關工作,地方審計人員由省級統一招錄。改進經費和資產管理制度,地方審計機關的經費預算、資產由省級有關部門統一管理,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託市地、縣有關部門管理。地方審計機關的各項經費標準由各地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內結合實際確定,確保不低於現有水平。建立健全審計業務管理制度,試點地區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由省級審計機關統一管理,統籌組織本地區審計機關力量,開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項目審計。
(四)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根據審計職業特點,建立分類科學、權責一致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和職業保障機制,確保審計隊伍的專業化水平。根據公務員法和審計職業特點,建立適應審計工作需要的審計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審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完善審計人員選任機制,審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和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分類招錄,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可以實行聘任制。健全審計職業崗位責任追究機制。完善審計職業保障機制和職業教育培訓體系。
(五)加強審計隊伍思想和作風建設。要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強化理論武裝,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斷提高審計隊伍的政治素質。切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審計職業道德建設,培育和弘揚審計精神,恪守審計職業操守,做到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嚴管理審計隊伍,嚴格執行廉政紀律和審計工作紀律,堅持原則、無私無畏、敢於碰硬,做到忠誠、乾淨、擔當。
(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審計職責保障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定期聽取審計工作情況匯報,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支持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計機關不得超越職責許可權、超越自身能力、違反法定程式開展審計,不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或工作。健全乾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報告制度。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和管理等資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許可權的規定,已經制定的應予修訂或廢止。對拒不接受審計監督,阻撓、干擾和不配合審計工作,或威脅恐嚇、打擊報複審計人員的,要依紀依法查處。審計機關要進一步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充分聽取有關主管部門和審計對象的意見,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結論,維護審計對象的合法權益。
(七)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建立健全審計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公安、檢察以及其他有關主管單位的工作協調機制,把審計監督與黨管幹部、紀律檢查、追責問責結合起來,把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或其他事項,審計機關要依法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核實查處,並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查處結果,不得推諉、塞責。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研究,及時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規則,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規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督促和檢查,推動抓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嚴格追責問責。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把督促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工作與審查監督政府、部門預算決算工作結合起來,建立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機制。審計機關要依法依規公告審計結果,被審計單位要公告整改結果。
(八)加強對審計機關的監督。各級黨委、人大、政府要加強對審計機關的監督,定期組織開展審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督促審計機關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依法審計、依法查處問題、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探索建立對審計機關的外部審計制度,加強對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外部審計由同級黨委和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完善聘請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擔任特約審計員制度。審計機關要堅持陽光法則,加大公開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
三、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實施。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要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出發,充分認識完善審計制度的重大意義,加強工作統籌,形成合力,推動各項改革措施貫徹落實。
(二)有序部署推進。審計署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框架意見和《關於實行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關於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試點方案》、《關於推進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確定的目標要求和任務,加強組織協調,密切配合,有重點、有步驟地抓好落實。省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有關工作的領導,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的落實意見和方案,明確具體措施和時間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三)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根據完善審計制度的需要,在充分總結試點及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及時推動修訂完善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健全相關配套規章制度,使各項工作於法有據,確保各項任務順利實施。根據我國國情,進一步研究完善有關制度設計,切實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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