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排到行政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如何計算任現行政職級時間的答覆

關於安排到行政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如何計算任現行政職級時間的答覆

《關於安排到行政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如何計算任現行政職級時間的答覆》(〔1998〕國轉辦字26號)是國務院軍轉辦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回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安排到行政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如何計算任現行政職級時間的答覆
  • 時間:1998年12月8日
通知,原文,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政治部:
現將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關於安排到行政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如何計算任現行政職級時間的答覆》 轉發給你們,請在法官等級評定工作中遵照執行,並由你們轉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
附:國務院軍轉辦[1998]國轉辦字第26 號文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關於安排到行政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如何計算任現行政職級時間的答覆

原文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1998〕國轉辦字26號
關於安排到行政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如何計算任現行政職級時間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你部關於《 如何計算軍隊轉業幹部任現行政職級時間》 的明傳電報收悉,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答覆如下: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地方幹部的來源之一。安排到法院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在評定法官等級時,其行政職級任職時間應從幹部原在部隊擔任與地方幹部相對應職級的時間計算,如:正團職轉業幹部到地方首次確定為副處級,其任副處級時間應從幹部在部隊任副團職的時間計算;又晉升正處級,其任正處級時間應從幹部任正團職的時間計算。安排到其他行政單位的轉業幹部也適用於本辦法。
19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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