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措施的審批規定

現發布《關於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措施的審批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措施的審批規定
  • 檔案:第 86 號
  • 署 長 :牟新生
  • 部 長: 石廣生
  • 時間: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中央批文,審批規定,

中央批文

第 86 號
署 長 牟新生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關於大型高新技

審批規定

第一條 根據《海關總署、外經貿部關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問題的通知》(署廳發〔2001〕279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及第五條的規定,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程式應按以下程式辦理申請、備案或審批手續。
第二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企業,均可申請適用《通知》規定的一項或數項便捷通關程式:
(一)企業守法經營,資信可靠,內部管理規範、嚴格,半年內無走私、違規情事,並有足夠的資產或資金為本企業因適用便捷通關程式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提供總擔保;
(二)在中國關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高新技術生產,且其生產產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共同編制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另行下發);
(三)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並已在海關註冊;
(四)本企業年出口額(包括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在1億美元以上。
第三條 企業按以下步驟辦理備案申請手續:
(一)企業應如實填寫《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程式備案審批表》(格式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備案審批表》)一式5份,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後加蓋企業公章;
(二)企業向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報請核定企業申請條件,負責核定的外經貿委(廳、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工作,批准時應在一式5份《備案審批表》相應欄中加蓋公章;
(三)企業向其主管直屬海關報請核准所適用的通關便捷程式,負責核准的主管直屬海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工作,批准時應在一式5份《備案審批表》相應欄中加蓋公章。同時加蓋有外經貿委(廳、局)和直屬海關公章的《備案審批表》1份發給企業,2份分別報送海關總署和外經貿部,2份分別由外經貿委(廳、局)和直屬海關存檔;
(四)企業與主管直屬海關簽訂一份《適用便捷通關程式責任擔保書》(格式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責任擔保書》)。《責任擔保書》由海關總署規定統一格式及基本內容,並可按海關監管或企業經營的特殊需要補充具體的規定。《責任擔保書》一式5份,責任雙方各1份,2份報海關總署和外經貿部備案,1份存檔;
(五)直屬海關負責將同時加蓋有外經貿委(廳、局)和直屬海關公章的《備案審批表》連同責任3方簽訂的《責任擔保書》複印件1份分別報送海關總署、外經貿部備案。海關總署、外經貿部對《備案審批表》及《總擔保書》如有異議,應在收到《備案審批表》及《責任擔保書》後10天內要求直屬海關延期實施或撤消《備案審批表》,或者修改《責任擔保書》。逾期沒有提出異議,《備案審批表》及《總擔保書》即予生效。
為提高工作效率,企業與各審批部門之間,以及各審批部門之間可使用中國電子口岸系統辦理上述備案手續。備案手續一律不收費。
第四條 《備案審批表》及《責任擔保書》生效之日,由海關總署主管部門根據該企業所適用的便捷通關程式的具體規定及《責任擔保書》的特殊要求,修改該企業相應通關作業參數。企業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手續,可直接按便捷通關程式的具體規定及《責任擔保書》的特殊約定適用相應的便捷通關程式。
企業發生影響《備案審批表》及《責任擔保書》的重大變更或變化情況,應及時報告主管直屬海關和主管外經貿委(廳、局)。
第五條 《備案審批表》及《責任擔保書》在沒有海關、外經貿部門及企業任何一方提出中止或撤消前長期有效。《備案審批表》及《責任擔保書》的修改、中止及恢復生效也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步驟辦理。
第六條 原審批的主管直屬海關會同主管外經貿委(廳、局)有權撤消企業適用便捷通關程式的資格。主管直屬海關會同主管外經貿委(廳、局)有權撤消企業適用便捷通關程式的資格的決定應由主管直屬海關分別報海關總署和外經貿部備案,海關總署負責適時修改該企業相應通關作業參數,有關《備案審批表》及《責任擔保書》即予失效。企業再次申請,應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 海關對適用便捷通關程式的企業實行信用管理,進出口貨物主要根據企業的申報審核放行,通關現場一般不開箱查驗,進出口地海關也不得自行到企業稽查。為保證企業得到真正的通關便捷優惠,各地海關應制定專門的審批程式,凡需要在通關現場開箱查驗適用通關便捷程式企業的進出口貨物時,應按審批程式辦理報批手續。企業主管直屬海關應明確本關主管部門或主管隸屬海關對適用便捷通關程式的企業負有全面管理的職責。主管部門或主管隸屬海關應當加強對適用便捷通關程式的企業的守法管理,隨時了解並掌握企業的資信、內部管理、財務(資金)、生產經營、年度出口額、稅費繳納等情況,按企業建立專門的資信檔案,並對口岸現場海關給予信任放行的貨物進行必要的核查,企業應予以配合。進出口地海關應加強與主管地海關的聯繫配合,在辦理便捷通關程式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主動聯繫主管地海關及時解決。為保證貨物及時通關,兩地海關意見不一致時,應先按主管地海關意見辦理。
第八條 適用便捷通關程式的企業,應強化守法意識,認真履行各項承諾,自覺遵守海關及外經貿管理的各項規定,努力維護本企業良好資信。同時嚴格內部管理,防止內部人員濫用便捷通關程式從事走私違法活動。發生違反海關規定情事的,應自覺協助海關進行處理,接受海關處罰。
第九條 出口額在1億美元以下但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各項條件的企業,如因情況特殊確實需要適用有關便捷通關程式時,可正式行文向企業主管直屬海關申請。書面申請時應參照《備案審批表》內容報明本企業有關情況,直屬海關根據申請情況會同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審核同意後轉報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審批。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 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程式備案審批表(略)
2. 適用便捷通關程式責任擔保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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