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3年(癸未年)3月整合為商務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外文名: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PRC
  • 成立時間:1993年3月16日
  • 整合時間:2003年(癸未年)3月
部門介紹,歷史沿革,主要職能,人事司,政研室,計財司,亞洲司,西亞非洲司,歐洲司,美大司,台港澳司,國際司,外貿司,機電司,外資司,援外司,合作司,科技司,條法司,電子商務司,交際司,直屬機關黨委,監察部門,

部門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英文名稱: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PRC)。
成立於1993年3月1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對外經濟貿易部更名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歷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
(1949.11-1952.8)
成立: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和政務院政秘字一號令,中央貿易部於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在原華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及中央商業處的基礎上成立。
中央商業處是為籌備成立中央貿易部而設定的屬於中央性質的臨時機構,自一九四九年九月三日成立至同年十一月一日結束。中央貿易部將華北工商及中央商業處兩個單位的人員,資財全部接收,並同時啟用印信。
職能: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統一全國國營貿易實施辦法的決定,中央貿易部執行以下職權;(1)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總計畫起草國營貿易及合作社貿易總計畫,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實施;(2)批准全國各專業總公司的業務計畫及財務計畫並監督其執行;(3)管理與調度全國一切國營貿易資金及存貨;(4)決定全國各大市場國營貿易公司批發商品的價格;(5)指導全國私營商業及各級人民政府貿易部門對於市場的管理工作;(6)頒布全國貿易會計法規。
部長:葉季壯: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為中央貿易部部長。
撤銷:隨著國內外貿易的飛躍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減輕貿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別開展國內和國外貿易工作。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調整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定的第二項”,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於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銷中央貿易部。
對外貿易部
(1952.8-1982.3)
成立:隨著國內外貿易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管理,更加有力地開展國內和國外貿易工作,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撤銷中央貿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對外貿易部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管理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
職能:
1. 編制國家進出口貿易計畫和對外貿易外匯收支計畫組織和檢查計畫和執行;
2. 起草中國同有關國家發展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的聯繫方案,負責同有關國家進行談判,簽訂協定和議定書等,並監督執行;
3. 起草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規和海關管理法規,並貫徹執行;
4. 領導海關工作,不斷加強貨物監管和政治經濟保衛工作;
5. 制定國營對外貿易企業進口、出口、運輸、包裝業務程式,管理並監督執行;
6. 簽發進口、出口和過境貿易的許可證;
7. 研究擬訂商品檢驗制度;
8. 1961年前主管我國成立設備的援外工作;
9. 1964年前主管我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工作。
部長:葉季壯 (1952.8-1967.6逝世)
林海雲(代) (1965.9-1970.7)
撤銷:對外貿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間,一直作為中國政府主管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行使其管理職能。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對外貿易部正式撤銷。
對外經濟貿易部
(1982.3-1993.3)
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
職能: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的方針政策,規劃、管理和協調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對外貿易經濟活動,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做好對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技術援助,加強國際間的多邊和雙邊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利用外資,組織引進和出口技術,開展國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統一組織政府間綜合性的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對外戰略服務。
部長:陳慕華(1982.3-1985.3)
鄭拓彬(1985.3-1990.11)
李嵐清(1990.11-1993.3)。
對外經濟聯絡部:由於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國際影響的擴大,我國對外經濟援助的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為了加強這一工作的管理,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於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對外經濟聯絡總局,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隨著國際形勢的進一步發展,我對外援助任務逐漸增加,為進一步充實和調整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人員和機構,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一十九次會議決定,於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基礎上設立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一九七O年六月經中共中央中發(70)44號檔案決定,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於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稱為對外經濟聯絡部。對外經濟聯絡部自其前身對外經濟聯絡總局成立以來,其工作任務主要是負責我國對亞、非、拉國家的經濟援助和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具體職責為:
1、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對亞、非、拉國家經濟援助談判工作,對外簽訂協定、議定書;
2、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下,對外簽訂科技合作協定、議定書;
3、掌握協定、議定書的執行情況,了解援外項目和科技合作項目的工作進度,辦理清算手續等;
4、安排對外援款的撥款使用計畫,編制援外計畫,辦理出國援外專家的有關事項;
5、處理列席八國經互會各常委會的工作,辦理國際間有關國家的鐵路、交通、民航、郵電和農林電等方面的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6、對外派遣技術援助專家,考察專家,推薦和派遣實習生,交換技術資料和實物樣品等工作。
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對外經濟聯絡部正式撤銷。
管理委員會
(1979.8-1982.3)
成立:1979年8月,中發[1979]60號,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谷牧
主要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發展進出口貿易、技術引進、利用外資,以及對外經濟合作的方針、政策、條例、規章,研究總結經驗,改革有關管理體制;會同國家計委,審議和制訂我國進出口、技術引進、經濟合作、外匯收支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檢查督促計畫的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採取有力措施,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組織制訂實施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合營企業的協定、契約和章程;統籌管理各部門、各地方引進先進技術、利用外國資金和進口設備的工作。督促檢查有關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發展引進的先進技術,以提高國內的製造能力和技術水平;審議我國與外國政府間的長期經濟合作或長期貿易協定、協定,報請國務院批准。

主要職能

1. 擬定和貫徹實施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具體政策、改革方案;擬定外經貿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有關實施細則、管理規章;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及其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的改革。
2. 擬定和執行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國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巨觀調控建議;擬定的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研究和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負責進出口配額計畫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配額、許可證的確定和發放;依法負責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管理出口商品商標註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3. 擬定和執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擬定和執行國家出管制政策,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4. 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巨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定和執行外商投資和管理規章,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5. 歸口管理我國的對外援助;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簽署有關協定;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援助計畫;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管理援外經費、專項優惠貸款、專項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6. 負責全國國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外經濟合作的政策、規章,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項業務的管理。
7. 擬定和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組織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繫外國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8. 擬定和執行多邊經貿政策;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負責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的立場和意見;負責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掌握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管理多、雙邊對華無償援助及贈款;管理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對華經濟技術合作事務;指導我國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的業務。
9. 擬定和執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管理規章;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
10. 制定各類企業外經貿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準,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審定;制定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核准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常駐商業代表機構的核准業務;指導與監督境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擬定和執行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11. 參與外經貿方面巨觀調控政策的研究並提出有關建議;負責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項目的選定和風險基金管理;監督直屬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和管理外經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的標準化、信息化工作。
12. 負責我駐外經商參處(室)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13.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機關各司(廳)職責辦公廳
一、擬定部的年度工作安排和有關工作制度,督促檢查各個時期中心工作的貫徹執行情況。處理部機關日常政務,協助部領導了解和掌握部的全面工作情況。
二、辦理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批示、上級機關的交辦事項及全國人大建議、議案和全國政協提案。
三、負責為黨和國家領導人提供會見由我部邀請的外國來賓的外事活動參考材料的綜合上報工作。
四、擬定並協調部機關各單位職責的分工。
五、負責部黨組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有關工作,督辦會議議決事項;負責部政務值班。
六、負責部黨組、部領導的秘書工作和部級老幹部的秘書服務工作。
七、歸口管理我部各類會議;組織承辦重要的全國性綜合會議。
八、負責公文管理及部發重要檔案的核稿。
九、負責外經貿系統政務信息工作;歸口管理部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刊物及公開發行的刊物;統一編髮文告及部工作簡報、新聞公報、檔案彙編。
十、主管外經貿宣傳和新聞發布;接待和安排國內外記者和外國新聞團組的採訪。
十一、負責我部政府網站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我部機關、特派員辦事處和駐外經商機構的辦公自動化工作及駐外經商機構的外宣工作。
十三、負責我部文電的收發、批分、管理和部印章、部黨組印章、辦公廳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管理部機關檔案,指導部屬各單位、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和外經貿系統的檔案工作。
十五、負責部機關、部屬企事業單位、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保密工作,指導外經貿系統的保密工作。
十六、負責聯繫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十七、負責辦理部長接待日有關事宜,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來訪。
辦公廳下設7處1室,分別是:辦公室、秘書一處、秘書二處、秘書三處、政務信息處、新聞處、政府網路處、機要和通信處

人事司

一、負責部機關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和公務員的錄用、調配、職務升降、考核、獎罰、辭職、辭退、離退等管理工作。
二、負責部屬單位的幹部隊伍建設和司、局級領導班子及處級、後備領導幹部的管理,辦理部領導的各項兼職。
三、負責部定點扶貧、援藏、地方掛職、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幹部的選派和管理。
四、負責部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代表處、聯合國機構人員及國際職員和駐港澳人員的選派和管理,巨觀管理部屬單位海外機構、臨時出國人員的工作;制定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工勤人員輪換選派計畫並負責人員的審批、派遣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部行政、事業單位和全國性外經貿社團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務設定及職數限額的管理。
六、負責部機關人員的業務培訓,歸口管理部屬單位在職幹部的培訓,管理部屬單位出國(境)培訓工作,巨觀指導外經貿行業職工的培訓工作;負責部培訓中心和職工子弟學校的教育巨觀管理。
七、負責部屬單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並對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進行巨觀管理,負責全國國際商務專業資格制度的實施。
八、負責部機關人員的工資管理及福利工作,管理部屬單位的勞動工資並監督其內部分配,巨觀指導經貿行業的勞動工資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部機關、部屬單位的社會保障統籌工作。
九、負責外經貿系統榮譽稱號評比表彰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部屬單位的安全保衛;負責部安全委員會、部國家公安小組和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查處各類刑事案件和責任事故。
人事司下設7處1室,分別是:辦公室、幹部一處、幹部二處、幹部三處、幹部四處、勞動工資和保障處、教育培訓處、保衛處

政研室

一、研究國際、國內經濟和貿易的發展趨勢,對巨觀經濟及國際經貿形勢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我國對外經貿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
二、綜合研究和組織實施外經貿體制改革,提出總體思路、規劃,並就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指導各地外經貿體制改革工作。
三、研究世界經濟貿易、區域一體化、集團化和我國的相關對策;提出總體思路和框架。
四、根據我部每年中心工作和部黨組的安排,對影響外經貿發展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及時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和建議
五、我部重要檔案、部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
六、協調組織我部的調研工作。政研室下設3個處。

計財司

一、根據國家制訂的年度計畫,編報年度進出口總值計畫並監測實施情況。
二、參與擬訂關稅、外匯及有關的稅收、信貸、價格、保險等政策並提出建議。
三、負責全國外經貿巨觀運行狀況的監測、分析;擬定和執行貿易平衡的巨觀政策和措施。
四、負責進出口業務統計,匯總和統一對外發布各項外經貿(含機電產品進出口、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國外經濟合作、技術貿易)統計資料;研究和擬定外經貿統計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和管理外經貿財務會計工作。擬定外經貿財會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外經貿行業的財會業務;參與管理外經貿行業出口退稅;預測全國進出口貿易的成本、盈虧、資金需求,掌握分析執行情況。
六、管理國際經濟合作基金、聯合國多邊援助資金,檢查分析使用效益;負責管理對外援助資金,匯總、監督、報批預決算。
七、負責我部總預算的審核、調整、匯總、上報及決算上報、批覆、執行情況的監督。彙編、審批部屬單位非貿易外匯的預決算。管理我部總的外事經費。
八、編報、管理、審批部屬單位的基建投資計畫和財務決算。
九、管理中央外貿發展、擔保基金、中小企業出口促進等各項外經貿業務資金。
十、負責援藏、定點扶貧及支援三峽庫區移民工作。
十一、監管部屬單位國有資產。
十二、負責指導部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
十三、負責對部屬單位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財政資金(包括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審計監督。
計財司下設9處1室,分別是:辦公室、綜合制度處、預算管理處、發展規劃處、經濟調節處、金融外匯處、統計分析處、外貿促進處、外經財務處、審計監管處

亞洲司

一、擬定和執行對主管國家(地區)的經貿政策。
二、負責主管國家(地區)經濟貿易的綜合調研,掌握雙邊的全面經貿情況,監測、分析雙邊經貿運行態勢;協調部內外關於雙邊經貿關係的立場,處理雙邊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推動雙邊經濟貿易發展。
三、組織政府間的經貿談判和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
四、負責對主管國家(地區)市場多元化戰略的貫徹實施 。
五、參加主管地區區域性外經貿活動,擬定有關協定。
六、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七、指導我駐主管國家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繫相應國家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亞洲司下設5個處,分別是:綜合處、一處、二處、三處、四處

西亞非洲司

一、擬定和執行對主管國家(地區)的經貿政策。
二、負責主管國家(地區)經濟貿易的綜合調研,掌握雙邊全面經貿情況、分析雙邊經貿運行態勢;協調部內外關於雙邊經貿關係的立場,處理雙邊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推動雙邊經濟貿易發展。
三、組織政府間的經貿談判和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
四、負責對主管國家(地區)市場多元化戰略的貫徹實施;巨觀指導駐主管國家(地區)的中國投資開發貿易促進中心的工作。
五、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就核准在未建交或敏感國家(地區)的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項目參與提出意見。
六、參加與主管地區的區域性集團的經貿談判,擬訂有關協定。
七、指導我駐主管國家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繫相應國家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八、具體承擔原國務院對非洲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協調小組的工作。
西亞非洲司下設4處1室,分別是:一處、二處、三處、協調處、辦公室

歐洲司

一、擬定和執行對主管國家(地區)的經貿政策。
二、負責主管國家(地區)經濟貿易的綜合調研,掌握雙邊的全面經貿情況,監測、分析雙邊經貿運行態勢;協調部內外關於雙邊經貿關係的立場,處理雙邊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推動雙邊經濟貿易發展。
三、組織政府間的經貿談判和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
四、負責對主管國家(地區)市場多元化戰略的貫徹實施;巨觀指導同部分原蘇聯國家易貨貿易。
五、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六、參加主管地區區域性外經貿活動,擬定有關協定。
七、指導我駐主管國家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繫相應國家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歐洲司下設6處1室,分別是:一處、二處、三處、四處、五處、六處、辦公室

美大司

一、擬定和執行對主管國家(地區)的經貿政策。
二、負責主管國家(地區)經濟貿易的綜合調研,掌握雙邊的全面經貿情況,監測、分析雙邊經貿運行態勢;協調部內外關於雙邊經貿關係的立場、處理雙邊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推動雙邊經濟貿易發展。
三、組織進行雙邊重大談判,負責商簽政府貿易協定、政府經濟合作協定;組織召開政府間雙邊經貿混合(聯合)委員會,負責業務談判和組團工作。
四、負責對主管國家(地區)市場多元化戰略的貫徹實施。負責確定主管國家(地區)貿易中心、分撥中心的設立與協調。
五、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六、參加與主管地區區域性集團的經貿談判,擬定有關協定。
七、指導我駐主管國家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繫相應國家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美大司下設3處1室,分別是:辦公室、一處、二處、三處

台港澳司

一、負責對台港澳經濟貿易的調研,全面掌握對台港澳地區的經貿情況和信息,根據"一國兩制"總方針和形勢需要,研究和提出對台港澳地區的經貿發展戰略和建議。
二、擬定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的經貿政策、有關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巨觀指導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經貿工作。
三、編制對台進出口貿易的年度計畫,經貿管司總量平衡後監督執行。
四、組織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的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
五、協調台商投資項目;巨觀管理和指導對台貿易,編制對台貿易的年度計畫,組織對台大宗商品的進出口。
六、核准和管理台商來大陸和大陸企業赴台舉辦經貿展銷會、洽談會、廣告業務和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經貿團組等其他經貿活動,核准和管理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貿交易會、展銷會;管理台商在大陸設立常設機構的核准工作。
七、指導我部駐港貿易處的業務。
八、負責協調赴台參加有關國際會議的政策和協調有關國際經濟組織、國際會議中的涉台問題。
九、負責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商貿聯絡機制及其聯委會和有關工作組項下的工作。
台港澳司下設2處1室,分別是:辦公室、港澳處、台灣處

國際司

一、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負責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談判,包括擬定談判方案,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中的立場和意見,具體組織談判。承辦國務院WTO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任務。在我國加入WTO之後,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WTO的關係,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多邊貿易談判,包括:服務貿易,投資措施,工業品關稅、工業品非關稅、工業品補貼,農產品關稅、農產品關稅配額、農產品國內支持、農產品出口補貼、國營貿易、 智慧財產權、技術貿易壁壘、政府採購、WTO規則的修改以及新議題的談判,包括貿易便利、競爭政策、電子商務、貿易與環境等;履行我國在WTO中承擔的關於貿易政策審議和通報我國有關貿易和投資等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義務;在國務院制定有關經貿、投資、智慧財產權等方面政策和法規的過程中,根據對外談判需要,並按照WTO的規定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負責其它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包括與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擬定談判方案,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中的立場和意見。
三、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
四、負責我國參加的區域性國際組織(如亞太經合組織、亞歐會議、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曼谷協定、湄公河次區域經濟合作等)的經濟貿易事務,擬定活動方案,並組織對內協調工作;組織和安排區域性國際組織在我國舉辦的經濟貿易方面的會議和活動。
五 、擬定和執行多邊經貿政策,掌握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進行與談判相關的政策研究,並根據對外承諾就我國外經貿體制改革和重大外經貿政策的調整提出建議,提供諮詢。
六、管理多邊、雙邊對華無償援助和全部贈款。
七 、管理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對華經濟技術合作事務,組織參加有關國際會議。
八 、根據我國接受援助的政策,會同有關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編制我國使用無償援助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執行計畫。
九、協調各地區、各部門接受無償援助和贈款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
十、指導我國常駐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業務,聯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經貿業務。
國際司下設7個處,分別是:一處、二處、三處、四處、五處、六處、七處

外貿司

1、研究外貿管理體制改革和貨物進出口發展戰略,擬定工作思路和實施方案。
2、研究制訂貨物進出口配額管理制度,編報下達全國貨物進出口配額(包括各種貿易方式)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制訂貨物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確定貨物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品種。
4、負責制訂貨物出口配額招標政策並組織實施。
5、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邊境貿易政策。
6、組織實施以質取勝戰略,加強對進出口商品質量管理的指導,推動“創名牌出口商品”的活動,指導出口廣告宣傳;負責委託有關單位制訂、調整《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負責發布《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
7、研究和推廣各種新的國際貿易方式
8、負責擬定加工貿易(含來、進料加工貿易,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政策並組織實施。
9、研究制訂市場多元化戰略並組織實施,巨觀指導和管理境內對外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洽談會、交易會等貿易促進活動,巨觀管理出國辦展工作,指導廣交會有關工作;協調管理來華經濟技術類展覽。
10、制訂各類企業外貿經營權的資格標準,負責全國各類企業(包括企業集團)外貿經營權的資格審定工作;管理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常駐商業代表機構的核准業務;國家實行指定公司經營的出口商品企業和重要工業品、農產品進口經營企業的資格審定。
11、研究、分析國際物流業的發展方向和趨勢,制訂我國國際物流發展的政策。研究制訂並完善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政策,制訂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資格標準,負責貨運代理企業資格的審定;參與供應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鮮活冷凍商品“三趟快車”運輸的組織協調;參與政府及國際多邊運輸協定的談判職責,指導外經貿倉儲行業管理。
12、指導全國旅遊產品小額貿易經營權審批工作。
13、聯繫進出口商會、貨代協會。

機電司

一、研究和擬定發展機電產品進出口的戰略、方針、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和執行機電產品進出口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指導性計畫。
三、負責研究、擬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對全國機電產品進出口情況進行監控,並統計、分析和編髮有關資料,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機電進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
五、調整機電產品出口商品結構,推動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建設和出口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
六、指導協調和管理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負責機電企業參與大型和成套設備國際投標資格認定工作,組織協調開拓國際機電產品市場和建立正常進出口秩序。
七、負責組織選定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的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項目。
八、負責管理和調整機電產品進出口目錄。
九、負責編報和執行機電產品配額的年度進口方案。
十、協調、管理和監督全國進出口機電產品的招標工作。制定進出口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際招標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的國際評標工作,承擔國家評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和核准進口機電儀產品售後維修站。
十二、參與機電產品進口關稅稅則、稅目、稅率的制訂,參與有關談判。
機電司下設5處1室,分別是:辦公室、政策處、綜合處、進口處、出口處、招標處

外資司

一、指導、管理和協調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協調各部門的意見,向國務院提出外商投資重大問題的建議。
二、擬定和執行外商投資的各項方針政策、規章,協調解決在制訂及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地區和企業的執行情況。
三、發布各部門擬定的經國務院批准的利用外資政策;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四、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
五、負責巨觀指導和管理全國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及管理工作,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外商(包括台港澳商)投資企業、補償貿易項目、限制利用外商投資項目、BOT項目、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投資性公司、分公司和法規規定由外經貿部核准的項目及上述企業契約、章程的變更;核准涉及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進出口商品(含港澳台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立項申請。負責中國加入WTO後,服務貿易領域開放工作。
六、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發生的問題;牽頭並協調國務院七部委對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
七、研究和擬定投資促進戰略,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和投資工作。
八、指導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編報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的年度計畫,經有關司總量平衡後下達並組織實施,監督計畫執行情況,協調計畫執行中的問題。
九、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並定期作出綜合統計分析。
十、負責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綜合協調和指導工作;聯繫經濟特區、保稅區等特定區域利用外商投資工作;負責中國──新加坡兩國政府蘇州工園區聯合協調理事會的中方組織、聯絡和協調工作;負責與中國開發區協會的工作聯繫。
十二、具體承擔原全國外商投資領導小組的工作。
外資司下設7處1室,分別是:辦公室、服務貿易處、製造業處、統計及進出口處、開發區處、綜合處、促進處

援外司

一、管理我國的對外援助,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政策、規章和方案。
二、編制對外援助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地區司研究和擬定國別援助政策和援助方案,負責政府間援助談判,商簽政府間的援助協定。負責辦理由政府間處理的對外援助事務。
四、編制對外援助成套項目、一般物資援助、現匯援助和人才培訓資金的預決算,具體管理成套項目資金的使用,檢查分析使用效益。
五、確定對外援助成套項目、一般物資、現匯援助、人才培訓援助,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六、研究和推行對外援助方式改革。
七、巨觀監督、管理企業實施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項目,並解決政府間重大問題。
八、牽頭制訂對開發中國家人才培訓管理辦法,會同地區司及有關單位提出年度工作方案,負責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援外司下設7處1室,分別是:綜合多邊辦公室、計畫財務處、項目招標處、東南非處、中西非處、亞洲處、西亞北非歐洲處、美大處

合作司

一、各處室職責
1、辦公室
司內規章制度建設;
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工作;
預算管理工作;
政治思想管理、幹部管理;
工作計畫與總結;
文秘、保衛保密工作;
司內行政事務。
2、綜合處
研究、制定推動企業"走出去"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
研究海外投資與發展的戰略、方針,擬定管理辦法和政策;
組織研究制定境外投資政策、制定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與國別導向;
組織參與多、雙邊政府間經貿活動,研究有關案例的處理,會同地區司與國外商簽投資保護協定、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領事保護協定等;
"走出去"戰略的宣傳工作;
綜合法規的起草及清理;
參與部確定的重點課題研究,協調、組織本司課題研究工作;
綜合材料匯總;
研究制定境外綜合開發的指導方針、規劃和試點方案,開展重點國別投資環境及市場調研,推動國外綜合開發產業鏈試點項目。
3、經濟政策處
會同各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推動企業"走出去"的促進措施,包括財政、金融、稅收、外匯等方面的促進措施,建立相關的激勵機制;
完善經濟調節手段並管理與國外經濟合作有關的各項基金;
編制全國國外經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計畫並組織實施;
歸口管理國外經濟合作的統計工作和統一對外發布各項相關統計資料;
負責國外經濟合作項下設備材料出口工作的政策協調與管理。
4、境外企業管理處
研究制定管理辦法,對各類境外企業和經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年檢工作;
研究制訂跨國併購方面的政策及管理辦法;
指導境內母體企業加強對其所辦境外經濟實體的管理與監督;
會同各部門制訂境外企業管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利潤匯回等的規則;
研究制定境外企業綜合績效評價辦法及對境外企業進行績效評價;
核准國內企業在境外開辦非金融類企業及設辦事處、代表處;
負責境外企業管理人員執業資格的培訓工作。
5、境外加工研發處
研究制定在境外開辦工業生產類項目和研發中心的政策與管理辦法;
研究制定推動我國企業赴境外開展帶料加工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提出發展境外加工裝配業務的規劃和國別導向;
研究制定其它與境外加工企業及境外加工區相關的政策和管理辦法。
6、境外資源開發處
研究制定中國企業在境外從事資源開發的指導政策和相關措施;
提出中國企業從事境外能源、礦產資源、農業、林業、漁業等開發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研究制定境外資源開發管理辦法;
促進在重點國家的重點資源開發項目。
7、對外承包工程處
歸口管理全國對外承包工程及設計諮詢方面的業務,研究制定政策和管理辦法;
促進重點地區與國家承包市場的開發、大項目的推進;
擬定並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承包工程的投標許可制度,完善對外承包工程的法規和監管措施,維護承包工程市場秩序;
研究制定承攬世行、亞行等國際金融機構出資的項目管理辦法;
制定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審定、年審制度及對違規企業的處罰規定,核准對外承包經營資格,對企業進行年審並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罰;
制定承攬政府項目經營資格的審定製度,核准承攬政府項目經營資格;
參與國際工程管理人員執業資格培訓工作;
聯繫中國對外工程承包商會和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協會
8、服務貿易出口處
歸口管理全國服務貿易出口業務(包括對外勞務合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
制定法規和監管措施,維護勞務市場秩序;
制定對外勞務企業經營資格的審定、年審制度及對違規企業的處罰規定,核准對外勞務經營資格,對企業進行年審並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罰;
參與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管理人員執業資格的培訓,巨觀指導和管理對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
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並指導"勞務援助中心"工作;
研究、推動其它服務貿易的發展,並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管理辦法。

科技司

一、實施科技興貿戰略,促進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出口產業,提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指導高新技術的引進,促進國內出口產品結構調整。
二、擬定並執行科技興貿及出口管制、技術性貿易措施的規劃、方針和政策。
三、指導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工業園、重點城市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工作,促進科貿結合、技貿結合和工貿結合。
四、擬定和執行我國出口管制政策,管理相關的內外事務。
五、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研究,實施應對國外壁壘的措施和建立我國技術性貿易保護體系。
六、協調管理外經貿科技發展與技術進步,推動外經貿科技手段的運用。
七、負責技術及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的市場開拓與協調管理,推動多、雙邊工業技術合作。
科技司下設5處1室,分別是:辦公室、高新技術處、技術進口處、出口管制處、技術性貿易措施處、合作促進處

條法司

一、統一管理本部條約法律工作;研究境內外經濟貿易法律。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外經貿立法規劃和計畫。
三、擬定外經貿法律、法規草案,組織或參與擬定外經貿法規性檔案和規章。
四、負責國際經貿多雙邊條約、公約協定的擬定、談判以及檔案的審核。
五、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與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協調與銜接。
六、參加重大經貿協定、契約、章程和重大爭議案的研究與協調。
七、依法承辦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
八、負責多邊和雙邊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
九、負責外經貿系統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十、負責國際貿易、商事法律組織有關事務,組織對外經貿法律交流和國內外有關法律培訓。
條法司下設4處1室,分別是:辦公室、投資法律處、貿易法律處、綜合處、反傾銷調查處

電子商務司

1、積極跟蹤分析國際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制訂推進我國國際電子商務運用的總體規劃、發展戰略,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制訂相關的規則標準等,並組織實施。
2、研究制訂對外經濟貿易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發展戰略、相關政策及規章,並組織實施。
3、承擔國家“金關工程”辦公室和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在部際、部內協調解決信息化工作面臨的各種重大問題,聯繫國家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4、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協調和指導,鼓勵和支持我國企業加快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市場
5、參加我國關於電子商務規則和標準的對外談判,組織全球政府間電子商務規則和標準的制訂。
6、制訂我國國際電子商務證書及發證機構標準,負責對國際電子商務發證機構的資格審查。
7、牽頭對國家外經貿業務管理的電子化、網路化項目統一進行規劃、立項,組織評審或招標,監督實施並驗收。
8.負責外經貿信息服務體系的建設,開發和利用外經貿信息資源的相關工作。
9、負責聯繫、指導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的工作。

交際司

一、制定禮賓工作規章制度。
二、負責協調、聯繫和安排部領導的正式外事活動及出訪計畫;綜合平衡部邀請的外國副部長級以上代表團來訪計畫並負責接待;負責協調、聯繫和安排國家領導人會見我部及直屬單位接待的重要外賓。負責國家領導人率領的政府經貿代表團的出訪安排。
三、管理部機關的外事禮賓和重大外事活動;指導外經貿系統的外事禮賓工作。
四、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會見我部邀請的外國代表團組的翻譯工作和部領導的外事翻譯工作。
五、負責本部及部直屬單位的出國團組護照簽證的管理和申辦工作。
六、負責辦理部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出訪事宜。
交際司下設4個處,分別是:綜合聯絡處、外賓接待處、翻譯處、護照簽證處

直屬機關黨委

一、負責部機關、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在京部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組織黨員幹部認真學習、宣傳和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保證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在我部的貫徹執行。
三、從嚴治黨,抓好黨組織的的自身建設,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
四、認真做好基層黨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支持和協助行政領導,保證完成部門的各項工作任務。
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實施有效的監督。
六、配合行政領導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協助行政領導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組織的幹部,對行政幹部的任免提出意見或建議。
八、領導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
九、配合行政領導做好統戰工作。
十、承擔黨組及上級黨組織交辦的任務
直屬機關黨委下設5個機構,分別是:辦公室、黨委組織部、宣傳部、直屬機關工會、機關團委

監察部門

根據中紀委有關要求,報經部黨組批准,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和直屬機關紀委已合署辦公,下設四個室:辦公室、紀檢監察一室、紀檢監察二室、紀委辦公室。組、局、委的工作職責如下:
駐部紀檢組(簡稱紀檢組)職責
一、檢查所在部及所屬系統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所在部黨組及其成員和其他黨員領導幹部實行黨章規定範圍內的監督。
二、檢查所在部黨員領導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以及所屬系統重要的違紀案件。根據有關規定,對所檢查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部直屬機關紀委按照黨的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所檢查的案件中的黨員作出處分或撤銷處分的決定。
三、協助所在部黨組管好黨風,加強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黨風黨紀教育。
四、指導(領導)所在部及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五、受理所在部及所屬系統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六、完成中央紀委和所在部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駐部監察局(簡稱監察局)職責
一、對駐在部及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執行國務院決議、命令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駐在部的下屬單位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及部的決定、決議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
四、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保護監察對象依法行使職權。
五、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以及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
六、派出機構具有檢查、調查、建議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司局級以下幹部的違紀案件在作出結論後,建議駐在部給予政紀處分,或按有關規定直接給予政紀處分。對司局級幹部的處分應報監察部備案。
七、配合有關部門教育監察對象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保持廉潔,對忠於職守、廉潔奉公,敢於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
八、按照監察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駐在部的工作性質和業務特點,對駐在部的政紀、政風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注意發現和研究帶有傾向性的問題,並及時向監察部和駐在部報告。
九、可建議駐在部的歸口管理單位和直屬單位設立監察機構,並對下屬監察機構的設立、合併、撤銷及主要幹部的任免提出意見,並定期檢查了解其履行職責的情況。
十、完成監察部和駐在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直屬機關紀委(簡稱機關紀委)職責
一、根據中紀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的要求,在部黨組和駐部紀檢組的領導和指導下,制訂直屬單位紀檢工作的年度計畫,總結年度紀檢工作;制訂維護黨紀的有關法規、制度、決定;處理直屬單位紀檢日常工作。
二、監督檢查直屬單位黨組織,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維護《黨章》、《準則》和黨內法規情況,以及反腐倡廉的情況。
三、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使之不受侵犯;受理對黨員申訴、控告的調查、處理和糾正;向上級反映黨員要求,向黨員解答有關政策諮詢。
四、教育黨員遵紀守法,履行黨員義務;貫徹教育在先、預防為主的方針,對黨員進行經常性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
五、懲處違反黨紀的黨員,清除黨內腐敗分子;負責檢查和處理直屬單位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違法違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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