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精神就對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出口退稅問題印發的通知。由國家稅務總局於2010年4月2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機構: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日期:2010年4月23日
  • 實施日期:2010年4月23日
國稅函[2010]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精神,現對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三、對屬於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出口退稅審核,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的情況下,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事宜。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