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高息攬存的緊急通知

《關於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高息攬存的緊急通知》在1998.03.18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高息攬存的緊急通知
  • 頒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頒布時間:1998.03.18
  • 實施時間:1998.03.18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全國性信託投資公司,郵政儲匯局:
近來,一些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部門違反國家法定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問題(簡稱高息攬存,下同)時有發生。有的公然與客戶簽定高息存款協定,直接提高存款利率;有的以貼水、支付手續費、協儲代辦費、吸儲獎、有獎儲蓄等形式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有的擅自開辦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有的另外設定專門賬戶支付存款戶高息;有的以贈送實物、安排人員等條件誘致高息存款等等。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妨礙金融改革和金融業務的發展。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公布的存款利率為國家法定存款利率。嚴格執行利率政策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重要方面,不執行國家法定存款利率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規章對違反國家法定利率行為進行懲處。
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制止金融機構利率秩序混亂問題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嚴肅查處違反國家法定存款利率的問題。為了鞏固整頓金融秩序的成果,維護國家法定存款利率的嚴肅性,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開展自查自糾
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部門要對1998年2月前吸收的存款,對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各檔次存款利率標準做一次認真的自查。自查的主要內容是:(一)1993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經濟情況和加強巨觀調控的通知》(中發〔1993〕6號)發布以後,各年度特別是199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以後發生、尚未支付的高息攬存金額、利率水平,並逐筆登記造冊。(二)高息攬存的具體表現。(三)發生高息攬存的責任歸屬,誰應負領導責任,誰是直接責任者。對上述問題,要如實報告當地人民銀行並立即糾正和處理。
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督促所轄地區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部門,對高息攬存問題認真進行自查自糾。凡與存款人或存款單位達成的支付高息的任何協定(包括口頭承諾)、契約等,一律視為無效契約,立即停止執行。
二、清理規章制度
這次主要是清理和糾正各金融機構內部規定中有關高息攬存的條款。凡是在制度、規定、章程、辦法以及負責人講話、會議紀要、會議決議等,違反國家利率管理規定的,存款考核指標與職工個人工資、獎金、福利掛鈎的;下達單項存款考核指標的;向非存款部門下達存款任務的;將吸收存款與安排人員工作掛鈎甚至根據攬取存款多少許諾安排行政職務等,自本文下發之日起一律廢止。各金融機構清理與廢止情況應於4月底以前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作出專項報告。
三、依法嚴肅查處
(一)對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部門在1997年11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以前發生的高息攬存,凡能認真自查並且在1998年4月1日以前能主動如實向人民銀行報告並糾正的,人民銀行可以從輕處罰;但對性質嚴重的問題,應予嚴肅處理。
(二)對1997年11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後,繼續搞高息攬存的,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決不姑息遷就。人民銀行將責成有關金融機構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1998年4月1日以後仍頂風違法高息攬存以及對以前發生的問題隱瞞不報的,人民銀行將採取如下處理措施:1.對其機構按照《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處罰。2.一年內停止審批新設分支機構。3.責成有關金融機構對其行長(總經理、主任、所長)及直接責任人一律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清理出金融隊伍。4.對其上一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另外,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銀髮〔1996〕327號),取消有關高級管理人員三年以上任職資格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加強綜合治理
(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組織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部門加強對國家法定存款利率的宣傳,使社會公眾認識到不能參加高息存款活動,高出國家法定利率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按照《民法》的有關規定,從《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格執行法定存款利率的公告》發布之日起,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部門一律不得向存款人支付高於國家法定存款利率以外的利息。
(二)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行、城市信用社聯社(中心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業務管理部門,都要公開設立舉報電話。
(三)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部門,要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堅持按照國家法定存款利率及有關法規組織存款、籌措資金,千方百計保支付,維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及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本通知主發的金融機構和郵電部郵政儲匯局應將貫徹本通知的情況於1998年5月底向中國人民銀行作出書面報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